小贴示:弱女子告赢公安局
2008年3月13日中共党员、河南省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眼科主任、主任医师禹军上书中共中央胡锦涛总书记。当日遭驻马店市驿城区官员非法拘禁2日后,又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非法拘留6日。针对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肖俊亭等人对我陷害和卫生局领导狼狈为奸,勾结串通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某官员利用职权,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伙同公安局驿城分局某人伪造以“扰乱社会秩序”对我诬陷迫害,未经法定程序,将我非法关进行政拘留所,即没有向我传达行政拘留书,也未告知我是对我行政处罚,公然违犯党记国法,残酷迫害一个知识分子,共产党员、人民的好医生。这是对宪法,法律的公开挑战,是典型的以权代法,强奸民意,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2008-08-03禹军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状》!把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局长孙友民告上了法庭!
弱女子告赢公安局
全国首例上书中共中央胡锦涛书记被非法拘留行政诉讼禹军胜诉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驿行初字第30号》第1页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驿行初字第30号》第2页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驿行初字第30号》第5页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驿行初字第30号》第6页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驿行初字第30号》第7页
禹军,女,中共党员,干部,大学本科,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眼科主任主任医师,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三楼。
一、2006年7月25日禹军做好事借给了素不相识的一位老人带着小女孩来到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看眼病的带钱不够的父女20元钱。病人治愈后,病人家属来还钱时送来了一封大红纸书写的感谢信贴在了医院里。万没有想我却遭到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同一个科室的业务院长、五官科医生肖俊亭对我一直嫉妒又因工作上的事情对我怀恨在心却一直又找不到我任何差错,在收到病人家属的感谢信后,认为陷害我的机会来了,肖等人便以此为由,急不可待的私自盗用这个小女孩患者的名字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单方作出:“撤销其眼科主任职务、待岗”的错误处理决定。
1、我因做好事莫名其妙的被:“撤销其眼科主任;待岗。”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被剥夺。
2、病人家属为我鸣冤;国家新闻媒体宣传好人好事,宏扬正义.政府媒体采访报道,2006年8月9日记者采访的当天通向我家住房门的三楼在肖的指使下又被恶人换了锁,使我有家回不去,流离失所。
3、工资是我和家人唯一的生活来源,从2006年5月至今三年多我没领到一分钱的工资,就连国家政策规定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都没有分文。使我和家人饥寒交迫,我和家人生活的基本人权被剥夺。
……
三年多来我逐级向区、市、省领导反映未果。
特别是在中共中央媒体数次报道和河南省省委徐光春书记过问后,仍没有得到丝毫公正待遇的情况下,我依法逐级信访,2008年3月13日向我们党的胡总书记写信反映,当日就遭驻马店市驿城区政法委书记刘军民、副书记陈宝光等人的非法拘禁2日后,又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伪造以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被非法拘留六日。
2009年8月14日上午禹军从区人民法院行政厅赵华云厅长刘志宏手中收到了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驿行初字第30号》。该判认为: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驿公(西)决字(2008)第017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针对法院一审判决,禹军认为:一没有撤销违法的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驿公(西)决字(2008)第017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没有判违法者赔礼道歉。三判赔经济损失太少。......打算近日收集新证据后提起上诉。并请真正的有正义感、有职业道德的律师代理我对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的诉讼案件。欢迎、感谢各界朋友关注和支持!
三、尽管从禹军立案到现在法院判决,已有一年多的时间。针对这迟来的公正。再一次证明,禹军坚信人民法院有“青天”还是对的。愿抽空向法院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四、近闻全国合法信访的群众被强奸、被迫害致死的有之。通过这一实例验证——中国共产党是英明的党,早晚会实事求是给那些真正含冤的人们昭雪。法院应是人民的法院。法官们公平公正执法是他们的天职,他们应该是人民最值得信赖的好人。
禹 军
200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