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PE)曲折前行,管理政策渐清晰 陈柳钦 (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天津,300191) 伴随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类新型金融中介组织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PE)是指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投资于包括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也包括投资扩展期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参与管理层收购在内的并购投资。投资过渡期企业的或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也是私募股权基金的范畴。与传统产业资本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是一项金融创新,其并不谋求对企业的长期控制,主要经营战略是最终将所持股份出售,或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减持实现资本退出。私募股权投资是新经济形势下的一项金融创新,对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高新产业发展等,都有重大作用。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地区的经验已经证明这一点。近年来,全球资本市场融资方式创新不断,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市场发展。由境外“PE”带来的赚钱效应,撬动了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国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开始活跃。作为一种解决成长型企业融资难的新兴的直接股权融资工具,PE近两年在我国迅速崛起。特别是伴随着沪深股市的跌宕起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屡屡进入公众的视线,并成为市场讨论的热点。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仍徘徊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缓慢,与我国多年来持续快速增长的经济不相称,不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和风险分散能力,不利于产业创新和转型。 PE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以及独特的组织架构、激励机制风靡全球,在中国的飞速发展首先要归功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和高回报率,使PE得以分享中国的发展成果。金融危机的寒流,对于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可谓福祸相倚:在融资和退出渠道受到挤压的同时,也为其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契机。随着近期各地不断涌现的创业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将出台的消息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股票私募发行制度一直是一个立法空白。1993年颁行的《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1998年颁行的《证券法》,规范我国股票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基本上都是以“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为基本出发点来设计的,并没有接受和规定私募发行制度。2005年10月27日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证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私募发行制度,主要包括:确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私募发行的方式设立(新《公司法》第78条);明确界定“非公开发行”的概念(《证券法》第10条)。此外,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程序,并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将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缩短为一年,这些规定,客观上为股票私募发行提供了极大的活动空间。《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首次在中国法律层面确立了非公开发行(私募)的原则性规范。与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相比较,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虽然规定了私募发行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仍欠缺诸多制度支持。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基本上还不具备操作性,还有待于有关监管机构出台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才能从根本上发挥私募发行制度的积极作用,并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自2005年来,国家积极出台各项政策,推进创投行业发展。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包含设立与备案、投资运作、政策扶持、监管等一系列条款。该《办法》突破了“风险投资”范式下创业投资仅作为高技术发展工具的定位,把创业投资的对象定义为“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虽然对大型企业的股本支持能力有限,尚不能对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但已经在实质上完成了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成为中国PE基金监管实践的里程碑。 2006年,中国政府先后发布实施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对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产生重大影响。2006年3月6日,中国保监会以2006年第1号令正式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这意味着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开始,保险行业与实体经济对接的通道正式打开了,国内保险公司期盼已久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终于被开闸放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合伙企业法》。新的《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安排,消除了私募股权基金前期面临的法律障碍。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并增设合伙企业破产的规定。新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的兴办主体从自然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2006年9月8日公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将可以有限制地对A股进行战略性投资,并在限售期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中国大量优秀的A股上市公司对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这一规定为境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A股上市公司扫清了道路,扩大了基金可投资的项目范围。新规发布后,已有一大批境外基金开始频频活跃于各地上市公司,截至2006年12月底,共有19家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获得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融资27.05亿美元,占年度私募股权投资额的20.8%。2006年12月30日,经过一年的筹备期,中国首只在境内注册以人民币募集资金的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正式在天津挂牌成立,标志着国内股权投资基金正式登上中国经济发展的舞台。此后先后有两批共九只产业基金试点获国务院、发改委特批。这十家PE规模动辄达百亿元之巨,获批的融资总规模超过1000亿元,成为国内PE界资金条件最好、体制也最复杂的一股力量。但相对发展较早的证券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侧重投资于成长期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制度设立却长期处于空白,甚至连名称都不统一,既有产业投资基金,也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称呼,缺乏规范。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批准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引入合格投资者制度,鼓励信托公司发展信托型PE基金。2007年6月,《合伙企业法》生效,给中国PE带来一缕新鲜空气,本土的PE组织形式又多了一种国际惯例-有限合伙制。2007年6月,深圳高交所发行全国第一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南海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1.62亿元。2007年9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券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获得首批直投业务试点资格。2007年9月16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宣告成立。这是国内首家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该协会将在直接融资领域,特别是在产业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协会还将在天津建立一个直接融资的平台,把国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规模引入中国,破解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另外,协会也将促进国内资金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开拓相关资本市场,为打造直接融资基地,促进环渤海地区及其他地区协调发展服务。 2008年,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杠杆效应逐步显现。2008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创业板在经历十年曲折之后终于如箭在弦上蓄势待发。但由于种种原因,创业板何时推出的悬念已带入2009年。2008年3月,证监会决定适度扩大券商直投试点范围,华泰、国信等八家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相继获准开展直投业务。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按成本计)的10%。以目前社保基金总资产计,大约超过500亿元。此次社保基金投资私募股权市场获得放行,对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这预示着未来将有包括商业银行、保险等在内的更多资金参与到这一市场中来。2008年6月11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在天津召开的首届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年会上明确表示,社保基金将对鼎晖投资(下称鼎晖)、弘毅投资(下称弘毅)管理的人民币基金各投资20亿元。这是大型国有投资机构与市场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管理者的首次合作。得益于社保基金的这两笔投资,鼎晖和弘毅成功募集到各自的第一笔人民币基金,首次摆脱了融资、退出“两头在外”的运营模式。 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经济中心,在推动PE发展方面一向不遗余力。2008年4月30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提出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为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金融机构廓清了诸多优惠框架。提出要“研究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京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京设立,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京发展,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协会的设立,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2008年6月21日,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简称北京PE协会)正式成立,这是国内即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之后成立的第二个股权投资基金业自律组织,协会的成立是北京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金融体制的创新和市场化的转变。北京PE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业务支持,致力服务于在京注册的各类基金、管理及中介机构。 2008年8月11日,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从工商登记、税收、投资者、行业自律、政府引导等多个方面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鼓励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落户上海。这一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创业投资基金VC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九条政策的出台,表明继天津、北京宣布要建私募股权中心之后,上海也正式加入了这场争夺战。上海此次虽然看似是一个关于私募股权基金注册方面的通知,但实质上是抓住了当前制约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关键点。 2008年9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颁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并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与《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相比,新《上市规则》调整了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对停牌制度实行改革、对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退市程序作出安排等内容,被市场视为交易所为营建全流通市场制度环境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同时还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法人中转让所持股份。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十二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但新规则对锁定期的缩短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并且新规则并未触及上市公司财务要求、持续经营时间等核心内容,因而新规则对创投退出利好有限。 2008年10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出台,解决了长期困扰创投引导基金的“规范化”问题,从而将起到进一步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规范其运营的作用。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的总额达4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在当前背景下,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是深化投资体制和金融改革比较好的结合点和选择。2008年11月初,保险机构获得国务院批准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将稳妥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企业和其他优质企业股权试点,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2008年11月10日,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精神,《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公布,从注册资金等多个方面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方式进行探索。在此政策推动下,仅天津目前已注册登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58家。2009年年4月,继鼎辉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后,建银国际医疗保健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等7家中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获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的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条政策措施(“金九条”)中,其中“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论述,这是我国政府高层首次提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2008年12月8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金九条细则”)(国办发〔2008〕126号)里,更是明确提出要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这是股权投资基金(PE)第一次出现在国务院文件之中。在这之前,“产业投资基金”才是国家部委对这类投资机构的官方称谓。因为经过过去一年行业达成的共识,股权投资基金更能够跟国际接轨,更能够真实反映这个事物的本质。“金九条细则”首次以“股权投资基金”取代以往“产业投资基金”的官方称谓,释放了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的强烈信号。名正则言顺。近年来由于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匹配,国产PE的生长显得异常芜杂;既有地方政府为主导、发改委批准下的产业投资基金,又有“券商直投”、信托公司模式的变种,更有大量民间私募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各种PE在操作模式、管理理念和投资业绩方面千差万别。在市场周期的大浪淘沙和“金九条”自上而下的推动作用下,国产PE正迎来规范与提升的关键时刻。 2008年12月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使商业银行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成为可能。 国际PE一般均采用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nter,下称GP),全权负责投资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其余投资人则担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下称LP),不参与投资管理,只承担有限责任。很多PE在融资时,将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视为LP的最佳人选,大学投资基金和慈善基金次之,富裕家族和个人因更易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并非首选。然而,中国的合格出资人却如凤毛麟角。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出台后,全国各地成立了数千家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有限合伙型PE,LP多为民营企业和富裕个人。而小型合伙制PE的LP多为炒地产和股票的个人或企业,其资金实力极容易受到资本市场变化的影响,现在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流动性问题,有的甚至难以履行对PE的出资承诺。考虑到资金期限、规模等各种因素,目前中国仅有社保基金、国开行等机构具备投资大型产业基金的实力。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大型国有企业投资产业基金,事实上需要有监管层的政策许可。2008年12月8日的“金九条细则”,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LP的限制,“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特别是关系国家战略的能源、资源等产业的龙头企业股权。” 2008年12月13日,浦东新区政府印发《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规定,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政策;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产业政策扶持,鼓励在浦东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浦东新区的国有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务。意见出台背后的逻辑,正是为留住大量转移到中国的海外资金,尤其是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方式进来的部分。在意见的基础上,为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机制,浦东还制定出台《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对私募基金自然人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资本利得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落户浦东,推动浦东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 2009年1月19日,北京市金融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工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为股权投资基金在北京发展制定了系统配套的优惠政策,意见明确了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同时还规定,将在金融街建设股权投资基金(PE)大厦,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据悉,为了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在京的发展,切实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政策,北京市将在近期组织制定《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相信随着《实施细则》的出台将为股权投资基金在京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是在PE投资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办法规范的前提下,地方试图解决已经在做股权投资的基金的后顾之忧。 2009年2月初,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还对部分优质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贷款比例进行了暂时松绑:符合“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 级C 类以上”条件的信托公司,在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向他人提供贷款可以高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不超过50%(至2009年12月30日前);以固有资产从事PE业务,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20%。这一规定,将大幅提高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业务额度,进而放大基础设施类和房地产类信托业务规模。 2009年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明确提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政策,这为北京的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根据先行先试的政策,目前,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参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进而申请国家社保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的出资。 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3月批准设立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并同意作为主管单位。在我国尚没有健全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法规情况下,正在民政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就理所当然地肩负着全国PE行业的自律重任。 2009年3月23日,荷宝投资管理集团(下称荷宝)携手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泰达国际)设立泰达荷宝(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拟于近期推出首只产品“泰达荷宝可持续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拟)”。据了解,泰达荷宝可持续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注册资本2000万元,长期募资目标为50亿元,首期拟募资15至20亿元。该基金以人民币计价,主要在境内募集,其投资将采用国内国外各占一半的跨境组合,基金投资期限为7年。该基金将主要关注三大行业板块,一是提升能源效率使用的板块,如太阳能利用等;二是废水废弃物处理板块;三是对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有特别关注的公司板块。 2009年3月25日,商务部发出通知,下放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核和管理权限。根据这份通知,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和必备投资者变更的外,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后续变更事项,由商务部下放审核、管理权限的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从1999年至今,经过长达10年的酝酿、准备,备受瞩目的创业板,终于破茧待出。金融危机对PE/VC另一个最直接的冲击就是股市极度萎靡,造成全球IPO陷入冰河期,也使PE/VC产业链形成“堰塞湖”,PE/VC机构已经投资的资金也很难实现回流。在这样的背景下,创业板的推出将为PE/VC未来的退出提供一条持续稳定的通道。至于就创业板的新股发行何时正式启动,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暂行办法》发布后,证监会和交易所还将陆续颁布与《暂行办法》相配套的规则、指引,组建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适时发布上市规则、交易特别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则,并对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培训,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和投资者介绍创业板特点和相关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创业板投资风险。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证监会将根据《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 由于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业尚处初创阶段,市场成熟度不高。尽管股份制企业越来越多,股权流通也多,但是很多交易是以分散的零售交易为主,并未形成规范的市场化交易。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跟踪统计,2009年4月,中国市场上共发生14起VC/PE投资案例,共17家投资者参与了投资,披露的投资金额为1.56亿美元。从披露金额来看,单项投资额偏小,没有超过1亿美元的案例,VC/PE投资日趋谨慎。随着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细则的陆续出台,政府对VC/PE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视,支持和推动的力度也在加大。清科数据显示,4月共有8只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VC/PE)基金设立,披露的募资目标规模约为14.66亿美元。其中有5只新基金有地方政府支持背景。 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对2009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做出了安排。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其中的重点工作之一是由发改委牵头,“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这让PE界人士看到一线希望。与此同时,长期处于缺失状态的退出机制,也将随创业板的启动得以解决,中国私募股权投资(PE)行业正处在难得的历史机遇期。当然,如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及后续政策如不能解决工商登记、证券登记和税收优惠、机构投资者投资限制等问题,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依然难改外资资金占比95%以上的尴尬境地。 2009年6月1日,“山东信托·红色量化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正式成立。作为中国第一个量化阳光私募产品,“红色量化一号”由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红色资本顾问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合作推出,它的面世标志着量化投资策略在国内阳光私募界的首次尝试。相比普通公募、私募基金,“红色量化一号”有几大亮点:首先,秉承量化投资的理念,“红色量化一号”利用数量统计的方法对市场收益进行高频预测,及时调整仓位,能够有效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及收益市场相关性。其次,“红色量化一号”采用成熟的定量模型对行业和个股的预期收益分别建模,从而保证获取超额市场收益。此外,在行业权重配置上,“红色量化一号”采用基于Black-Litterman模型的改进型MVO系统(BLMVO)来确定股票配置比例,并在保障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严格控制风险。 2009年6月3日从北京市金融局、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了解到,北京市将在近期组织制定《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将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在北京的发展,切实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政策。市金融局还将与市工商局共同为股权投资基金在京注册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在此次论坛上,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表示,我国首个专门用于规范股权投资行业的政策法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即将出台。此前由于股权投资跨越实业和资本市场两大领域,各领域的监管机构难以统一意见,使得这项法规迟迟难以出台。由于目前合伙企业法已经允许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局注册,相应地已经有《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可以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进行监管,法律上已经具有相对完备的行业规范和要求。但是,由于有限合伙制企业尚未获准开设股票账户,国税总局还没有提出税务方面的相关措施,商业银行法也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投资,股权基金发展牵涉到很多部门的多头监管,因此相关的配套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几易其稿迟迟未推出,折射出监管机构之间利益诉求的复杂性。不过徐林表示,目前该办法已经拟出草案。在基本框架,例如对基金的管理模式,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对象的基本要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资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一些基本规范等方面,各监管机构已经取得了一致意见,各方已经形成了共识。而国务院对该《办法》高度关注,多次询问进展,国家发改委将会加快上报,争取尽早出台。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表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应尽快出台,“要从国家大局出发,从当前经济之需要出发,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股权基金的重大意义,从而摒弃部门利益,减少行政扯皮,提高行政效率”。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共568只,募集资金共计3095亿美元。其中外资324只,募资总额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而本土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中的微乎其微。“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资金充裕的经济发展体来说,当前的状况表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任重道远。”邵秉仁说。 2009年6月10日,国内PE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在天津的第三届融洽会上也强烈呼吁,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应该明确统称为股权投资基金,并抓紧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便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相配套,共同提高中国直接融资的比重;扩大股权投资试点;要培养和引进国内国际人才,加快批准成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把天津逐步建成股权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的中心,办好产权交易市场,创造条件设立全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交易市场。他在会上就股权投资基金在操作中的GP(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与LP(有限合伙人,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关系、GP无限责任设置、GP激励机制、基金事务执行、GP高管稳定性等多个问题发表了意见,认为这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应该解决的关键问题。 2009年6月11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在天津举行揭牌仪式,宣布正式运营。作为中国首家专业从事国际间企业股权投融资信息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自2008年10月试运营以来,已经确认入会投资机构243家,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介机构会员109家;经纪机构会员284家,覆盖中国28个省市的121座城市。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是中国最大的股权投资基金聚集平台。目前,已有包括众多知名机构的90余家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落户基金中心,管理资金650多亿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120多亿元人民币。 我们有理由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持乐观态度。一方面,中国的产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全面提升技术水平、整合生产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阶段,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长线资金投入对于刺激经济有很大帮助,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时机正在成熟。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目前全球资本市场处于调整状态,很多传统的股权投资出资人都在收缩投资战线,大型机构投资者对股权投资行业的重要性愈加显现。国家管理政策出台后,希望能推动更多类似全国社保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出资股权投资基金。 如果说,今天的中国“PE”仍如一只尚未化蝶的蛹,那么不久的将来,它或许就将迎来“破茧”的一刻。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以超越常规的速度发展,也许不到10年的时间,中国就会成为全球最大的私募市场之一,很可能仅次于美国,从而成为全球第二大私募市场。 当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人类经济高效发展的永恒话题。中国改革是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过程,因而改革的过程首先是政府培育市场的过程。这使得政府自身的理性程度和功能定位能力对于体制改革成败显得特别重要,PE能否健康产生和发展壮大也与此息息相关。PE的健康发展,对中国金融体制乃至于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有重大促进意义。政府应当意识到自己在金融创新和PE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