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当庭释放的重大现实意义
文/汪华斌
湖北省巴东县法院公开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了‘当庭释放’的一审判决。当然这顺民意的判决,自然得到了全社会的欢呼。有的说是网民的力量,有的说是媒体的胜利;还有的说这是还法律的本来面目。总之这个当初负面影响的案件,竟然为当地带来了好的影响和名声。当然我虽然是学法律的,但长期未从事法律工作;所以我不能对此进行法律评价,却从社会的欢呼声中看到了邓玉娇当庭释放的重大现实意义。
首先是对我们的官员开始警戒了,为所欲为的时代过去了;官员的黄色也要收敛了,那种用公款色情消费也要控制了。更为重要的是,不能用钱砸女服务员了。你有钱养青人可以,但想上任何人的时代过去了。因为这次邓玉娇当庭释放就是告诫所有官员,美女也有反抗的权力;如果你强行上的话,那么邓贵大就是你的下场。一旦发生纠纷,官员也就是咎由自取了。所以说邓玉娇当庭释放的第一现实意义,就是警戒官员要开始注意自己的色情活动了;因为我们社会也不会无限期地允许官员永远黄色泛滥成灾。
其次是对我们社会的妇女地位的提升,从这些年的忍辱到权力的释放;也就是说,那些不愿意顺从官员的妇女;你们同样也有反抗的权力。当然今后可能就不会只是杀人,而且可能社会保护妇女地位的窗口更多。说实在的,这些年的确培养了妇女对官员的百依百顺;因为你不顺从的话,下岗等处罚权随时随地来临。正因为这样,我们有些官员在社会上包养情人;还把单位内部的美女也据为己有。如我单位有个负责人,全国各地到处有商品房养情人;而且还在单位占有了10多个女职工。为什么妇女会顺从,因为下岗后一无所有;而在职最少也有每年十几万的收入。当尊严遭遇生存挑战时,生存比尊严更重要。
这次邓玉娇当庭释放的第二个意义,就是告诉我们社会的美女;你也有权力不顺从官员。因为我们社会不会永远允许官员这么无法无天,因为我们毕竟还有中华文化和社会主义的理念。所以邓玉娇当庭释放实际就是传达一个信息,妇女顺从官员的时代也过去了;妇女也有自己的意愿。当妇女与官员闹矛盾时,社会并不总是保护官员;有时也会保护妇女,因为对官员的过度纵容实际是有害于社会的。
第三是法律的公正性问题,通过邓玉娇当庭释放而得到了诠释;如我们为何定性邓玉娇为故意伤害罪,这是通过公开的法律解读而告知全社会。再就是我们法院认定邓玉娇为防卫过当,它同样不是顺从民意的托词;而是同样也有法律依据的。就连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又为何免罚,同样是来自于法律而不是民意。所以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其四是网络舆论对邓玉娇深刻同情及声援,网络舆论认为这是“勇敢的一刀”,是一个弱女子在向腐败开刀,呼吁从轻甚至无罪释放邓玉娇。因此案涉及老百姓痛恨的官场性腐败的潜规则,故而受到广泛关注。所以说邓玉娇当庭释放并没有顺从民意,而是以法律的公正与民意合拍来结束。
一方面,其办案主体已由过去的巴东警方升格为省公安厅指导下的恩施州公安机关具体侦办,黄德智、邓中佳终于得到了应有的“严肃处理”。另一方面,舆论、社会学者、法律专家和各级政府的广泛关注与监督,以及一切正义的力量时刻提醒着执法机关:唯有依法公正处理才能得民心,才是此案的正确道路。第三,邓玉娇案已由单纯的刑事案件发展成为一个敏感的社会议题。能否依法公正处理,事关司法公正,事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事关民众的反腐信心和对官员的信任,甚至影响着社会道德观、人生价值观的评判导向。这些显然不能以假想来凭空捏造,必须尊重事实,必须尊重执法机关依法侦办的事实。所以邓玉娇当庭释放,实际最后还是法律的胜利;这就是最大的胜利。
其五是中国人的人权提高到了一个新高度,因为我们一个女服务员杀死官员的案件;最后还是体现了‘以民为本’的精神,这就是我们社会的进步。是啊!既然我们这个社会还不能做到完全不让老百姓生气的程度,那就要尽量能让老百姓消气;这次邓玉娇当庭释放实际是给老百姓消气的渠道。谁说我们法律总是保护官员,这次不就是从法律上保护了邓玉娇吗。虽然我们不能说从此以后我们社会依据法律公正处理,但起码当前人们心里的怨气得到了很好地释放。
综合而言,邓玉娇案作为一个标志事件的确有舆论倒逼的嫌疑;但最后我们还是以法律应有的公正来化解了。但它的确给我们留下太多的反思,因为这些反思远不应止于法律的公正;如果我们社会没有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社会没有官员的特权;如果我们社会没有黄色泛滥成灾的话,如果我们社会没有公款消费的话;如果,如果;我们的确有太多的如果了。如果没有这么多的如果,我们社会能产生邓玉娇案吗;这才是我们应该反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