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价值下跌和腐败将是开征物业税的必然后果
齐卫国
近日,国务院同意并向全国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其中一个非常有新闻价值的热点问题就是物业税。《意见》原文关于开征物业税的文字其实只有一句: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相信稍有常识的人都明白,《意见》中的其他一些内容远比开征物业税重要的多。但是从传播学的角度讲,这小小一句话引发的多种社会效果远比《意见》这洋洋洒洒“万言书”深刻的,真可谓“一句顶一万句”呀。其实,开征物业税的后果可能有点超出我们目前的主流认识,甚至可以说“后果很严重”。
笔者不打算从立法角度来谈这个问题,那会很容易变成学术讨论。而忽略掉政策制定执行等环节,仅从政策执行后果的角度来看可能更清楚一些。开征物业税的直接后果有两个:一是资产价值下降;二是腐败不可避免。
先说资产价值问题。物业税本质上是一种财产税,即对积累资本征税。按照奥地利经济学派的观点以及西方征收物业税的多年实践情况来看,征收物业税的过程是一个使资本价值降低的过程。假设投资回报率和市场平均回报率一致都是5%,一套房子的价值是1万块,在征税之前每年给业主带来500元的收入,物业税年税率是1%。那么开征物业税后,业主每年上缴政府100元,业主的净回报变成了4%。然而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大量业主的投资回报率因物业税而低于市场平均回报率,市场必然会对此作出调节。但结果却不是大家通常认为的那样——把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是无法转嫁,还是落到业主身上。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受供求关系决定,而不是成本。如果业主能加价100元税款并能让消费者接受,那么他早就这么干了,根本不必等到政府开征物业税。理论和现实的结果就是5%的回报率将维持住,那么唯一的结果就是资产价值下跌,1万元的房产变成了8333元。(计算公式:C=R/i+t;罗斯巴德《权利与市场》118页)
另一个后果就是开征物业税必然带来腐败。因为物业税与另外一项业务不可分割——那就是资产评估。物业税对资产评估有天然和必然依赖性,税基的计算依赖于此评估值,而税率也同样依赖于此。整体上说,如果评估结果普遍较高,那么税率可能会稍低,相反的情况则稍高。但是事实情况却是这样的,由于通常根本就没有发生财产的真实销售,所以我们就无法对具体的某一套物业做出所谓准确的公正的评估。既然所有估值都是武断的,那就必然会为评估过程的裙带关系,上下、公私合谋,索贿受贿等打开了大门。已经执行的经济适用房、双限房、廉租房等政策都依赖于评估,但标准却牢牢掌握在政府官员或者与权力密切相关的机构和人员手里,因此早就有经济学家和政协委员炮轰经济适用房是腐败的温床。同样道理,开征物业税,腐败将不可避免。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09-5-26 本站发布时间:2009-5-26
找钱有术:开征物业税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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