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对人类自由意志的绑架


  目录:

一.人性与方法论

二.价值决定与劳动同质性

三.劳动力是商品吗?

四.剩余价值来源与资本家劳动

五.马克思的价值概念的不完善性

   

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

——黑格尔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我们而言实在是太熟悉了——即使不是全部,也是他的基本观念或主张;而这个理论对我们每一个人生活的影响,大概现在对这里的问题感兴趣的人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体验和感悟。因此,几乎所有的开场白都是显得多余的。

 

一,       人性与方法论

马克思认为,社会需要,“也就是说调节需求原则的东西,本质上是由不同阶级的互相关系和它们的各自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在供求关系借以发生作用的基础得到说明以前,供求关系绝对不能说明什么问题。”[1]203

在此我们要问,所谓供求关系借以发生作用的基础即人们的经济地位又是由什么所决定的呢?在人们的一切政治经济关系从而各自相应的地位没有建立起来之前,人们难道没有一种自然地位吗?而人们从自然状态脱离出来,难道不是人们寻求生存与发展的行为的结果吗?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人本身首先就是一种物质存在,而任何物质存在都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人的行为其及需要的最基本方面就是人的这种存在的运动规律的外在表现。至于其他方面,则是人的这种存在及运动规律与外界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的意识不过是这些事物的反映,从而表现为个人的需要进而社会的需要,并在后来通过供求关系获得经济上的表现。因此,对经济规律的把握绝不能无视人的存在及其意识。马克思在经济分析中显而易见地忽视了这一点,1从而其唯物主义方法论在实践中的运用是不彻底的——确切地说是转向了形而上学唯心主义。2

马克思说:“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4]8

确定法的关系或人类意识,难道果然就可以完全抛开这种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而恰当地对其进行说明吗?对于黑格尔而言,家庭是基于人性从而人类情感,而市民社会又是在国家的前提下由家庭发展而来。那么显而易见地,这种市民社会的存在本身就蕴含着人类的一般精神。黑格尔明确地指出: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由于特殊性必然以普遍性为其条件,所以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在这一基地上,一切癖性、一切禀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又在这一基地上一切激情的巨浪,汹涌澎湃,它们仅仅受到向它们放射光芒的理性的节制。受到普遍性限制的特殊性是衡量一切特殊性是否促进它的福利的唯一尺度。”[5]197-198

毫无疑问,人们的物质生活关系本身就是导源于人的自然存在乃至人类精神的发展,而人类精神是联系人的自然存在与物质生活关系(社会存在)的纽带。没有这种人类精神为中介,就绝无后者的形成。人类精神随着前者的存在及后者的发展而发展着;这也就是说,它是反映人的自然存在与物质生活关系(社会存在)的一面镜子。因而忽视了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注定就不能认清人类的物质生活及其发展规律。3马克思显然是把这种人们的物质生活关系与其来源的关系割裂开来,4并将联系二者的纽带抛弃,而仅仅考察这种物质生活关系本身。因而其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沼,这是其披着唯物辩证法外衣的形而上学方法论的必然恶果。马克思继续说: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社会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的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4]8-9

如果情况果然如此,那么政治社会就的确可以实现无为而治了。然而事情绝非这么简单。一个社会的变革固然不会随便决定于哪一个人的意识,但却未必不决定于某些特殊人物的意识;或者说,未必不决定于一个社会的一般意识。而这种社会意识乃至个人意识,绝非简单地仅仅决定于其所处的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它还决定于地理条件、自然选择乃至社会选择过程、个人的乃至民族的禀赋甚至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相对偶然性等等。这些内容几乎贯穿于一个社会的始终——至少人的自然禀赋的最基本方面是难以获得改变的。5

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就不能解释个人之间的意识差别,也不能解释雅典民主制度的形成,尤其不能解释在类似生产力水平下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的政治制度包括大陆法与普通法的形成,当然更不能解释东欧与中国乃至朝鲜的不同的历史走向。

在黑格尔看来,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这一系统的两个环节,而国家的力量,又是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5]261这也就是说,整个国家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或者说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都是与个人的特殊利益相统一的。国家的存在是个人——确切地说是发展了的个人——存在的必然要求,从而是个人的一种内在目的;换言之,国家是为个人的特殊利益服务的,而这种特殊利益,是建立于人的“自然需要、冲动和任性”[5]54这一人性的自然存在的基础之上的。这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在自然界中有一般规律的存在,这是最高真理,至于在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而就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5]序言15

马克思没有看到或者说是无视这一点——尽管他明了家庭和市民社会 “是国家的构成部分,它们是国家本身的参加者。”[7] 250他只是以一种形而上学式的思维来解读黑格尔的辩证法,从而把黑格尔关于国家是对于个人的外在必然性以及内在目的的观点,视为一种无法解决的二律背反,并纠缠于论证这种观点是表现为一种所谓的“逻辑上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7]250这样,马克思在其思维上失去了判断力的同时,在其经济理论中也丧失了最一般的科学基础。

马克思认为,人们愈往前追溯历史,生产着的个人就愈不独立;换言之,他认为以家庭或氏族乃至氏族公社为单位的自然的生产并不能表现为达到私人目的的手段。6看来马克思未能理解那种在家庭或氏族乃至氏族公社中的生产本质上就是为了个人的生产,就如后来的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一样,之前的个人也只有在家庭或氏族乃至氏族公社中才能获得当时意义上的独立。从家庭到氏族再到市民社会,无非是表明了人类活动范围的逐渐扩大和行为规范的日益完善,这也意味着人们生产生活所依赖的范围的扩大和对其行为的外在约束的增加。整个变化过程显然是人类社会的进步过程,但这也是人类从自然的自由到社会(政治)的自由的过程。人类愈是得到后一种自由,就愈失去前一种自由;换言之,人类愈是挣脱前一种自然的或内在的约束,就愈是受到后一种社会(政治)的或外在的约束。后一种自由和约束为人们带来了安全、安定和丰裕。这意味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有不同的独立性,从而就人们的生存条件而言,不是愈来愈独立了,而是愈来愈不独立了——产业革命之前的那种自给自足的看似独立的小农,并不是一种真正的独立,他们的生存条件正是建立在对外界的依赖的基础之上的。而后来的个人,毫无疑问则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然而,这种在马克思眼中的自然的生产,恰恰是马克思的生产的起点;它尽管可以不是马克思的生产,但却是现实的人类活动。这种自然生活与马克思的社会生产是无法割断的,后者是前者的延续——这一切都是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自然的生产或是所谓个人的生产,抑或是社会的生产,无不是以人性为出发点,或者说是人性贯穿于整个人类发展史的始终。应当说正是马克思在经济分析中基于对人性的漠视,7而认为“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十八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8]18他不能理解,一切个人的生产都是一切人的生产,社会生产不过是个人生产的放大,而个人生产不过是社会生产的缩影。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为消费创造的不只是对象。它也给消费以消费的规定性、消费的性质,使消费得以完成。……饥饿总是饥饿,但是用刀叉吃熟肉来解除的饥饿不同于用手、指甲和牙齿啃生肉来解除饥饿。因此,不仅消费的对象,而且消费的方式,不仅在客体方面,而且在主体方面,都是生产所生产的。所以,生产创造消费者。”[8]29

既然两种被解除的饥饿是不同的,那么人们为什么更喜欢用前一种方法而不是后一种方法呢?在这种消费者被“生产”出来之前,人们是如何知道用刀叉吃熟肉是可以被接受的呢?就如那种需要房屋的消费者尚未被生产出来从而没有这种“需要”时,人们是如何决定生产房屋的呢?而那种需要衣服的消费者尚未被生产出来时,人们又是如何决定生产衣服的呢?显而易见,这些消费方式不会是人们最初的观念上的要求;但是住进房屋人们更加安全、穿上衣服人们更加温暖,因此房屋与衣服的生产客观地符合人们的天然禀赋和生存本能——一如飞禽归巢、走兽就穴的生存本能一样。马克思认为“消费在观念上提出生产的对象”,[8]29那么这种观念是上帝赐予的吗?即使我们可以说其形成于人们的实践过程,这种实践本身不是也需要与人们这种天然禀赋和生存本能从而建立于其上的需求规律相适应吗?毫无疑问,当人类尚未进化到有意识的生产之时,人们只能去适应自然;换言之,那时人们的消费或者需求是自然所决定的,而不是人类自身的积极意识从而积极行为所决定的。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形成了最基本的需求规律,在趋利避害和谋求发展的生存本能下,人们的需求是多样的、讲究质量的、追求舒适的、审美的、注重情感的等等。

在某一特定历史条件下,生产者如果只生产一种房屋或衣服,人们当然无所选择从而必须接受这种产品;但是,当有新的生产者生产不同的房屋或衣服时,原有生产的决定性地位就很可能会发生动摇。显而易见,只有那种最适合消费者需要的生产,才能够得到消费者的普遍选择。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的观念乃至个性愈相对独立,对生产的要求就愈分化,从而生产者的生产就不得不愈加精细。因此,马克思那种“不仅消费的对象,而且消费的方式,不仅在客体方面,而且在主体方面,都是生产所生产的” 说法,就是源于一种混淆——他把生产对需求规律的适应,与在这种基本前提下生产对具体需求的影响不加区别地混为一谈了。

马克思认为,生产“总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8] 22既然如此,那么在这种一定阶段上的生产之前,如前所述,人们需求的最一般的方面即需求规律就已经被规定了。所以,生产决非如马克思所说的是一定历史阶段的起点,而恰恰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们当然需要单独考察某一个历史片断,但是,这种考察怎么能忽视历史的连续性从而贯穿其始终的内在原因呢?因此,马克思不仅粗暴地割裂了作为社会的个人与作为自然的个人之间的联系,也割裂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之间的生产的联系,从而催生了这种“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8]29的形而上学辩证法的怪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社会生产关系或所有制性质所对应的是人性而不是生产力——至少不仅仅是生产力;换句话说,生产关系并不是以生产力为其唯一的决定因素,何况生产力本质上也是在一定的客观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至少到现在为止,我们发现生产关系的一般变化,并未动摇契合人类本性的私有制这一基础——除了那种短命的有目的的社会主义实践之外。

所有权来源于人的自然权利,8它是人们行为的结果和人类存在和发展的保证——就如洛克所说的那样。在政治社会它成了一种法定权利,它不应因生产力的变化而有根本上的变化——如果人们还在生产并需要继续生产下去的话。因为它的产生和存在并不是基于社会生产力的缘故,所以它的自然消亡就不会是——至少不会直接或主要是——社会生产力的缘故。也许有人会以马克思的观点来说,在物质极大丰富的时代难道也不可能吗?对此我们要提出的一个疑问就是,人类所生产的东西能够充分地满足自己日益膨胀的欲望吗?

因此,如果这种人性是永恒的,那么商品和货币自从它产生之后也就取得了永恒的生命力。

 

在马克思看来,“如果说商品只有在实现为交换价值时才能变成使用价值,那末另一方面,商品只有在它的转移中证实为使用价值时才能实现为交换价值。一种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只能转移给把它看作使用价值即特殊需要的对象的人。”[4]32这也就是说,在社会过程中,如果商品不能实现交换,就绝不是使用价值;但是,马克思接着指出,当这种“商品作为使用价值而全面转移时,它们按照它们的物质差别,作为以自己的特殊属性来满足特殊需要的特殊物而相互发生关系。”[4] 32

显而易见,这里的物质差别绝不会因消费者主观评价而有所改变,从而这种差别与主观评价无关。马克思认为:“商品作为交换价值应当可以任意分割,作为使用价值却不能任意分割。或者,甲的商品对于乙是使用价值,而乙的商品对于甲却不是使用价值。”[4] 40

看来马克思不能理解一种使用价值的效用的形式上的主观决定性,从而作为一种社会使用价值可以有大小之别。

以马克思的那种形而上学观念,对于消费者而言,一种商品对其要么有用,要么无用;只要是有用的,它的使用价值对其就是完整的——这显然是把商品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混为一谈,从而只要求消费者判断需要或不需要这种商品,而无视消费者因此而获得的现实感受——难道需要或不需要这种商品就不是一种现实感受的一个最基本的方面吗?由效用递减规律本身所决定的需要或不需要、需要多少商品本身,就已经对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社会性起到了最一般的决定性判断。这意味着,效用问题马克思是无法回避的9而其最终所回避的地方,恰恰就是其失去客观性从而科学性的地方。

马克思在原始积累问题上也持有这种形而上学辩证法的诡异方法论,他说:

“在单个的个人面前,分配自然表现为一种社会规律,这种规律决定他在生产中的地位,他在这个地位上生产,因而分配先于生产。这个个人一开始就没有资本,也没有地产。他一出生就由社会分配指定专门从事雇佣劳动。但是这种指定本身是资本和地产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存在的结果。”[8] 33

难道人们从来都是如此吗?而人们又会永远如此吗?资本是从何而来?地产又是从何而来?古往今来,有多少人从富豪沦落贫民之伍,而又有多少人从由贫民跻身富豪之列。他们“与生俱来”的生产要素(生产条件)或贫穷为什么没有对其起作用?既然认为是劳动创造财富,那么人们的富有或财富的分配为什么就不可能是因为劳动而不是因为生产要素?难道生产要素本身不是事物的表象吗——所有权证书并不是保险单,所有者财产绝不会因为进入了生产过程而必然给其带来收入,否则,这个世界上就不会有破产者。

马克思疏于对一个社会最初生产要素的劳动来源的深入考察,而仅仅指出那种征服战争或民族革命对生产条件的分配。10尽管我们并不否认征服战争或民族革命促进了一些人的财富积累,但是我们知道这种积累总是需要一种客观的前提即财富生产。而既然财富可以首先依靠直接的生产获得,那么财富的积累就不必然依靠掠夺获得。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以事物的特殊性代替了普遍性,把历史的偶然性当作了必然性,从而认为“原始积累的方法决不是田园诗式的东西”。[9]782而我们要指出的是,暴力掠夺也绝不会为征服者吟唱永远的田园诗——历史已经表明:罗马帝国的对外扩张并未给其带给持久的繁荣,最终主要还是因为经济的原因而衰落——尽管他们掠夺而来的金银珠宝还是那样的光彩夺目;成吉思汗的对外征服同样也未能令其江山永固,最终则是因为人口的稀少和文化的落后——尽管他们侵占而来的广袤土地还是那样的美丽富饶。11

马克思在雇佣劳动问题上只注重某一历史的片断,并把之看成了一个相对不变的历史过程。他认为只有当一些人在了失去一切生存保障之后,雇佣劳动才有可能。12这意味着他不能理解雇佣劳动问题不在于人们最终有没有生存保障,而在于人们如何加入到社会生产过程中才能使其效用最大化。今天没有人不知道,许多人作为雇佣劳动者,其名下的财产要大于许多作为雇佣者的资本家。前者如果愿意,马上就可以把他的财产转化为在他自己直接支配下的生产资本。尽管其中有许多人事实上至少已经拥有了大量货币资本或成为了股份公司的股东,但他们却同时是一个受雇于他人的劳动者。13

马克思还武断地把一切雇佣者视为剥削者,他绝不认为前者的富有可能是因为他们对社会的杰出贡献,而只认为这是剥削别人创造的劳动成果所致。14

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早期富人和权贵们对公有地的掠夺,15 但却未明确地提及普通人并没有公地所有权16——它是属于封建领主的。

我们应当指出的是,圈地运动尽管看来是充满了暴力及以权谋私——这是应当受到谴责的,但是其中也不乏对土地的合法买卖。在十八世纪,对于圈地运动持最为支持意见者,是那些农学家们。因为毫无疑问,土地的集中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这种集中在许多时候增进了土地的利用效率17

因此,把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简单地视为暴力掠夺的结果是极不客观的,这必定会一方面掩盖了一些所有者财富的最基本的历史来源,另一方面更歪曲了人们的经济地位变化的普遍的真正原因。18

 

 

二.价值决定与劳动同质性

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那末,它的价值量是怎样计量的呢?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9]51-52

情况再清楚不过了。价值的实体是劳动量,而对这种劳动量的衡量似乎是用这个劳动过程的时间为尺度的。进一步地,马克思指出这种劳动时间不是个别的劳动时间,而是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此他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9]52

很明显,这种决定商品价值的具体因素是马克思的一个规定,但这种规定却脱离了马克思确定的一个判断商品具有价值的前提,那就是交换关系,19因为我们知道不同的商品生产具有不同的技术要求和不同的复杂程度。

我们注意到,这种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所有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换言之,也就是现有的社会正常的全部生产条件下的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劳动时间。马克思对此明确地说:

“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9]53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把在这样的生产条件下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平均起来呢?换言之,我们如何把它们统一起来呢?这也就是说,如何判断不同劳动的复杂程度呢?由此我们还可以提出的一个问题是,这种复杂程度是一种技术上的复杂程度,还是一种社会上的复杂程度呢? 如果不考虑不同劳动的同质性要求,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观点我们可以有保留的同意——这是一个概念界定问题,我们没有理由反对哪一个作者进行这种界定。事实上,对于马克思而言,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过只是商品中所包含劳动的标准时间,而不是这种劳动自身的尺度——这种时间只不过是一定劳动量的表现形式,一种商品中究竟包含有多少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恰是需要判断或衡量的。

我们在说明商品交换的实现从而商品价值时,可以指出不同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是同质的;但是,我们如果考察这个交换本身即商品的现实交易是如何进行的,以及考察不同商品的价值量(比如工资、地租和利润)乃至这种价值判断的合理性时,则就需要指出这个同质过程是如何实现的。

那么,对于这种不同商品所包含劳动的统一即同质性问题,也就是对商品中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判断或衡量问题——确切地说就是衡量商品中所包含劳动量的尺度问题,马克思是如何解决的呢?马克思承认这种同质过程是由生产者背后的社会过程决定的,这也就是说,这个社会过程就是衡量商品中所包含劳动量从而价值的尺度;但马克思却不对之进行深入的分析,而是直接把其视为同质的。对此马克思这样说道:

“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决定的。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化简的麻烦。”[9]58

于是,一切交换的合理性的社会判断被马克思抛弃了!取而代之的是马克思的判断——确切地说是马克思的假设。这也就是说,劳动的有用性是由马克思直接给确定了;不同劳动之间的差别,由马克思直接给同质了。这样,工人的劳动量是马克思直接规定了的,资本家的劳动也是由马克思给规定了的。那么,下一步的规定就顺理成章了。马克思为我们描述,是那些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卖给了资本家——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换。很显然,不管是什么形式的交换,人们总要把交换双方产品中所包含的价值进行一种社会性判断,这时货币作为一种可以视为代表简单平均劳动的尺度性工具,在一种特殊形式上执行这一职能。然而,在这一形式背后,却并不是什么社会过程,而依旧是马克思的判断——确切地说是想象。马克思告诉我们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10]181也就是由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马克思假定,工人每天需要3先令的生活资料,而这3先令体现为6个小时的劳动——这还是假定;但是,工人为资本家劳动12外小时,所以另外6个小时就是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而剩余价值就是这6个小时创造的。于是我们看到,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通过马克思那神奇的规定和假设而实现了。

假设工人劳动12个小时,当然没有问题(曾经就是如此);而说工人的工资体现在6个小时之中,我们也可以同意。不过,这里要有两个前提:其一是工人出卖的的确是劳动力而不是别的什么,因为只有后者是确定的,前者才可能是确定的;其二是资本家的确是不劳动的。

当然,人们可以辩解说这是马克思对现实社会过程的描述,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来考察,这种描述是不是正确的。

我们已经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马克思的一个规定,而不同劳动的同质化是马克思的一种假定;因此,说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我们可以有保留的同意。但问题是,另外的人也可以把最高劳动强度和最高熟练程度下的劳动时间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以之来确定价值。因此,马克思有必要指出他的这种规定的合理性是什么。然而,马克思没有这样做,20马克思仅仅指出:“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的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9]52

在相同的自然时间内,采用蒸汽织布机织布与用手工织布的时间是不同质的,那么我们如何把二者统一起来呢?如果这台机器可以使织工的生产效率提高一倍,我们可以说织工的劳动量是以前的一半,可是机器所生产的全部布匹中所包含的劳动量显然不是以前的一半。既然布匹生产率的提高从而产量的增加总是劳动的结果,那么有多少布匹,就应当有多少劳动量(这里不必考虑单位问题),所不同的是,这其中显而易见地是包含了更多的复杂(脑力)劳动,而相对地减少了简单(体力)劳动。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合理地判断手工织布的一个小时的个人劳动产品究竟代表多少小时的至少是马克思意义的社会劳动。

这意味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并不是节省了劳动,而是节省了简单(体力)劳动。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来,这里的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所谓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劳动强度,只是一个参照系。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几乎可以用任何一种水平为这个参照系。而对于用这种参照系来实现这里的同种使用价值的生产劳动的质的统一,只要通过对同样生产时间内所生产的不同使用价值量的考察就可以实现之,而不同使用价值的生产劳动的质的统一则可以建立于前者的基础之上。我们可以想象从而假设一种最基本的以相同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生产布匹和生产粮食的时间,因而在这个时间内人们的劳动是同质的。这样,任何一方面的变化通过这种最基本的生产而获得同质化。

我们看到,到此为止,马克思的分析基本上是合理的,尽管还很粗糙。但是,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是一种效率概念,21即,商品的价值随着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并仅此而已。从而生产商品的时间也仅仅是生产使用价值本身的时间,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生产使用价值的同质化时间。这样,一切生产率本身变化之外的供求变化,都与这种生产使用价值的同质化时间无关,从而与马克思定义的价值——为方便起见我们可称其为效率价值——无关,相关的只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价格。这意味着,你花极低或极高的价格买来的东西,可能其中包含有极高或极低的效率价值——这种效率价值与消费者的主观感受从而主观评价无关(显然,这也意味着与效用论的价值无关)。消费者虽然从一种商品中获得了极大的享受,但可能这种商品的效率价值极低;而尽管从另一种商品中获得极低的享受,又却可能这种商品的效率价值极高。22这意味着在效率价值意义上,马克思在分析问题时直接把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看成单一的简单劳动也是合理的。这样,马克思所谓在交换过程表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只不过是那种生产商品的技术使用价值——即那种纯粹的技术属性——的劳动的价值,而不是别的什么。

我们知道,不能进行交换的产品并不是商品从而是没有交换价值乃至价值的,23这意味着价值又必须依赖交换而存在。24而这种交换是否是依赖这种技术属性或技术使用价值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市场中商品的交换比例却并不是必然地直接或完全依据这种技术属性或技术使用价值,这意味着这种交换并不直接约束于其相应的生产劳动,而是直接约束于人们对这种商品从而劳动的现实评价。然而正如我们之前所暗示的,对于马克思而言,只要是一种商品完成了交换,它的价值就是与他的观念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对应的。这种价值显然并不是市场的价值,更不是消费者的价值,消费者绝不会因为一件商品中的社会劳动在马克思看来更多而享受更大。这种价值是基于马克思的观念的而非市场的现实;或者说,这种价值基于马克思的规范,而非市场的判断。

换言之,效率劳动量的多少固然与主观评价无关,可是,这种劳动生产出来的使用价值是不是商品却与之有关;如果不是商品,这种使用价值则无价值——这是一个多么奇妙的关系!一种主观评价可以决定一种使用价值有没有价值,但却不能决定它有多少价值;一种劳动可以决定商品有多少价值,却不能决定他它有没有价值——这是一个多么绝妙的悖论!

三.劳动力是商品吗?

马克思指出货币所有者从而资本家要想获得利润,“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9]190显然,这必须是以资本家不劳动为前提的。因此我们必须要确定如下两点:一,劳动力究竟是不是资本主义时代的商品;二,资本家究竟是不是不劳动的。

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一文中引用了霍布斯的这样一种观点:“一个人的价值所值,象其他一切东西的价值或所值一样,就是他的价格,即他的能力被人使用时应获得的报酬。”25[10]180随后马克思指出:“如果我们从这一原理出发,那我们就能象确定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来确定劳动的价值。”[10]180这种价值是如何确定呢?那就是“也如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由生产它所必需的劳动量来决定”,[10]180进一步地说,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

我们应当注意到,霍布斯在此说的这种价值是一个人的能力被人使用时应获得的报酬,而不是仅仅对这种能力使用本身的报酬——人们似乎可以进行两种不同的理解。这两种理解的意义显然是不同的,一个是意味着对能力使用效果的评价,另一个是单纯的对这种能力的使用。人们难道会不对这种能力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而支付报酬吗?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力只有表示于外部的才是力,耕地只有带来收益的才是耕地。”[5]68那么劳动力呢?

霍布斯其实随后说道:“因之,身价便不是绝对的,而要取决于旁人的需要与评价。善于带兵的人在战时或战争危机紧迫时价格极高,但在平时则不然。学识渊博、廉洁奉公的法官在平时身价极高,在战时就未免逊色。对人来说,也和对其他事物一样,决定行市价格的不是卖者而是买者。即使让一个人(象许多人所做的那样),尽量把自己的身价抬高,但他们真正的价值却不能超过旁人的估价。”[14]64毫无疑问,霍布斯所说的这种估价是基于对能力使用所能获得的现实效果,虽然我们不能完全同意霍布斯在这里的所有观点,但他的这个观点却是令人信服的——它至少可以得到社会现实的支持。这也就是说,霍布斯是以结果或可能的结果来进行价值判断,而马克思却是以一个条件来进行价值判断——毫无疑问,取得某种劳动效果的条件绝不是以此为唯一的。

马克思为了说明劳动力是商品,指出劳动者必须始终只能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出卖其劳动力,否则就与奴隶无异;换言之,劳动者是“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对自己对它的所有权。”[9]191马克思为此还引用了一段黑格尔的话来支持他的观点:

“‘我可以把我的体力上和智力上的特殊技能和活动能力……在限定的时期内让渡给别人使用,因为根据这种限制,它们同我的整体和全体取得一种外在的关系。如果我把我的由于劳动而具体化的全部时间和我的全部生产活动都让渡给别人,那末,我就把这种活动的实体、我的普遍的活动和现实性、我的人身,变成别人的财产了。’”[9]191 [5] 75

这里的人身其实就是指人格而言。26黑格尔指出,人之为人拥有其自身,而作为人具有一种自由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5]10换言之,人格意味着一种人之为人是具有一种自由意志。27那么,如果这里让渡的是一种为他人任意支配的能力,则主体将同样会丧失人格,这恰恰与黑格尔的主张是相反的。

黑格尔指出,“我可以转让着重号引者加自己的财产,因为财产是我的,而财产之所以是我的,只是因为我的意志体现在财产中。”[5]73而之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为实物按其本性说是某种外在的东西。”[5]73那么我们要问,劳动力能够成为外在的东西吗?资本家对我的劳动力的支配首先要通过我的意志才有可能,如果我不同意,则不能实现这种支配;另一方面,我的意志或精神是内在的东西,从而是不可转让的。28因此,黑格尔的所谓把能力在一定的期限内让渡给别人使用,绝不是指在这个期限内给予他人一种任意支配的权利从而占有其劳动果实——它必定会约束于主体的自由意志,而他人事实上也不可能实现这种支配。我们也完全有理由指出,甚至奴隶都不可能为奴隶主完全占有(黑格尔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这恰恰就是奴隶最终获得解放的内在原因。

因此,能力的让渡只能是一种表象。马克思说: “物本身存在于人之外,因而是可以让渡的。”[9]105这意味着马克思很明了,一物可以让渡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该物必须是外在于人的——可是如前所述,劳动力是外在于劳动者的吗?

看来,马克思是在对霍布斯和黑格尔的相应观点的产生了模糊认识从而误解的同时,至少在客观上把劳动力的使用与劳动力的存在本身混为一谈,从而坚信劳动力是一种商品。

关于商品,我们要看一看,它都应当具有哪些特征。

第一,使用价值的确定性。不管我们是否了解或了解多少这种使用价值,我们一般总知道这种使用价值是确定的——即它的存在不受我的意志之外的其他人的意志所控制并可能发生改变。然而我们知道劳动力却不具有这种确定性,一方面是马克思所说的那些工资因素并不能必然保证劳动者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另一方面劳动者具有能动性,从而他即使有相应的能力却并不一定能够自主地充分发挥之。如果说劳动力这种使用价值具有确定性的话,那么这劳动力便无疑等于是死的要素,而认为是这样的劳动者在创造价值,则是走向了劳动价值论的反面。

第二,任意支配性。对于一般商品而言,所有者可以任意支配之,当然明智的所有者往往会把这种支配限制在一定的技术范围之内,从而以寻求最大效用。但对于雇佣劳动者则显而易见是无法任意支配之——因为劳动者是能动的。并且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我们要说有什么技术范围的话,那么便是要考虑劳动者的利益最大化——当然这应当是一种看来是合理的利益最大化。如果是这样,那么劳动者就不会接受那种劳动力形式的工资。29

显而易见,正是因为第一点而使得对劳动力的任意支配性成为不可能。

第三,使用价值的递减性。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是递减的,要想保持或递增使用价值,除非是投入新的成本,因为它们是被动的——但这是一种新的商品或使用价值的获得。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脑力上有一种递增的总趋势(除非那种生理上的自然衰老)——虽然这是暗示着一种学习的非货币成本,但却不是马克思的工资内容­——这事实上是一种无法事先确定的东西;而在体力上一般在总趋势上虽然是递减的,但这应当是一种人的自然过程。至于体力(包括脑力)上的每天的递减显然可以获得恢复,这种恢复虽然需要消耗一定的成本,但是这一方面更多地是人们正常的生活成本,另一方面这种恢复并不需要资本家进行额外的支付。于是在正常情况下情况往往是,如果一台机器在资本家使用一年之后再转让出去,其一定是贬值的(除非在某种特殊市场条件下才是相反的);而劳动者在给资本家工作一年之后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绝不会贬值——现实中在很多场合下是增值的。

第四,可转移性;因为使用价值的商品形态归消费者支配,从而使用价值具有可转移性,但至少是因为第三点,劳动力并不具有可转移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劳动力并不具有商品的最基本特征。

而即使我们首先假定劳动力就是商品,我们最后也要通过推理而判断劳动者在一定的劳动期间所创造的价值在相应的总产品中可能占有的份额,从而以此来说明剥削的现实可能性——下面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点。

 

四.剩余价值来源与资本家劳动

马克思说:“正如运动的量的存在是时间一样,劳动的量的存在是劳动时间。假定劳动的质已定,劳动本身的持续时间的长短就是劳动所能具有的唯一差别。”[4] 18

毫无疑问,利用一种新机器或新的生产方法进行劳动的质,不同于相对原始的生产条件下的劳动的质,从而在同样长的时间内或生产同样的使用价值,后者的实际劳动消耗是较少的。否则,新机器或新方法的使用至少对于生产者而言就是毫无意义的。30因此,在新的生产条件下,首先就生产的使用价值而言,有相当一部分不能归诸于雇佣劳动者。

那么劳动者应当占有什么水平的份额呢?显然,如果劳动者在使用新的生产条件前后的劳动的质是不变的,则劳动者至少应当得到他在之前生产条件下的相同时间所能够生产的使用价值量,余下的完全归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有。这应当说没有什么不公平的,因为他在同样的劳动消耗的情况下没有这种生产条件也不过如此。而至于说剩下的一定量的使用价值究竟是什么原因的结果,我们随后再谈——在这里就这个结果而言,我们已经无法说明是源于雇佣劳动者的了。

现在的问题是,采用这种新的生产方法及分配方法——也就是在这样的生产条件下扣除劳动者应得的那一份及对资本进行正常的补偿之后,所有者究竟还会不会有剩余。

我们依旧利用马克思的既定的劳动的质的假设(注意:这种假设并不完善)。那么一个人如果肯花一个月时间制作一把可以使用十一个月的弓箭,他用这把弓箭在这期间所获得的猎物,一般就一定能够超过他之前一年所获得的猎物,否则,就不可能有弓箭的生产与利用——这是一种正常情况下的技术事实,或者说是一种对客观规律正确把握的必然结果。因此,至少在正常情况下剩余是毫无疑问的。

而之所以说那种假设是不完善的,是因为用一个月制造的一把弓箭,与用一个月获得猎物的劳动绝不是同质的;如果是同质的,我们就必须把剩余猎物的原因,归诸于资本生产力。然而,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如果没有人的认识、设计和制造等活动,根本就不会形成这种资本从而资本生产力——马克思明确指出,地租、利息和产业利润并“不是由土地本身和资本本身产生出来的。”[10]187毫无疑问,对资本或生产资料的利用,外在地表现为对自然力的整合,可是,如何整合从而利用这种自然力,完全是人的原因,而非自然力本身的原因,自然力不会告诉我们怎样利用它。于是,归根到底,剩余产品的来源在于使自然力为人们所利用成为可能的各种形式的人类活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所有者的利润绝不是必然通过剥削而获得的。于是,现在必然要把我们引向第二个问题,那就是资本家究竟是不是劳动的。31

马克思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9]201-202

显然,马克思的关于劳动的表述并不严密。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关系也完全可以表现为一方有目的地为另一方提供某种满足其需要的使用价值,我们且不管这种关系是什么,至少这里包含有三个要素:那就是人的活动、活动的目的以及手段性的使用价值。在此,使用价值的现实状态我们不必去考虑——它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可以是达到某种技术要求的,也可以是未达到某种技术要求的,32对于我们的考察而言,重要的是主体的这种活动的现实存在。因此,简单说来,劳动是生产满足人们需要的某种使用价值的人类活动。33因此,如果一个人在某种情况下具备了上述三要素,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他是在从事某种劳动。

马克思认为:“结合工作日的特殊生产力都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是由协作本身产生的。”[9]366

那么这种协作又是如何得以成为可能的呢?显而易见,说这种生产力是基于所谓的协作本身而产生,只是基于一种直观的或狭隘的眼界——难道忘记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间的关系了吗?

马克思之后又明确地说:“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象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一样。”[9]367

既然资本的指挥是劳动过程本身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也就是那种特殊生产力得以产生的必要条件,那么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这种指挥活动,社会化大生产是不能够得以进行的。而以同样的劳动消耗,普通劳动者在孤立或分散状态下能否与这种协作生产保持同样的生产水平?毋庸置疑——正如马克思也认可的那样——答案是否定的。既然如此,那么使用价值量的增加,毫无疑问地就与资本家活动有着必然的联系。

如前所述,马克思认为劳动是某种形式的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而劳动过程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9]208

显而易见,资本家的指挥活动是分工协作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这种活动就是这种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活动——显然这是在创造一种手段性使用价值,而这种活动归根到底也就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34

因此,资本家是劳动的,并且是一种现实地生产使用价值从而创造价值的劳动——它既满足我们对劳动的界定,也满足马克思对劳动的规定。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马克思那种认为资本家的劳动不是一种直接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而是一种剥削剩余价值的劳动35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这完全是一种带有偏见的唯心主义的自相矛盾的臆断。

应当说,一种社会职能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存在至少具有历史性的积极意义;我们很难设想,一个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的必然产物,必然是不利于这种社会本身的桎梏。情况很明显,资本家职能的存在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从而它存在的本质绝不在于占有社会产品,而是在于促进社会劳动并生产产品。如果有人试图反对这个观点,无疑等于做出如下一种论断:保证机器正常运转的一颗螺丝钉,对这台机器而言是不必要的。因此,把资本家阶级视为天然的剥削者,具有无可辩驳的逻辑上的荒谬性。

诚然,我们上述为资本家所进行的辩护如果是成功的话,那么一些反对者也许会退而辩称这种观点只能适用于职能资本家,而不适用于那些货币资本家。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这就等于在说人们积累和运用资金对社会的发展是毫无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这个社会的庞大金融体系的存在也是毫无积极意义的——因为这个体系的存在是为了“实现资金由储蓄者向有生产性投资机会的人的转移。”36[15]8

对这个问题的详细分析我们不打算在此进行,现在我们只须提出三点问题就足够了,那就是:一,一个人是否有必要积累自己暂时不用的财富?二,一个人是否有无偿使用他人创造的财富的正当理由?三,一个人乃至一个社会是否必然因为这种对他人积累的有偿使用而使其富裕和发展受到阻碍?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对货币资本家进行逻辑上的乃至泛道德主义的指责就同样是荒谬的。

现在我们可以解释一下前面对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说法的保留意见。放下马克思对不同劳动的同质性即衡量商品价值的尺度缺少深入分析的问题不谈,他的这种说法其实是极不确切的。因为时间不过只是事物的存在方式,所以如前所述,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过只是一定劳动量的表现形式。效率价值的真正的尺度只能是劳动效率从而某种产品量——无论是我们的观念还是社会过程皆是无法单纯地判断或衡量这个时间本身的。对此,我们只须把这种产品想象成一种最简单的产品生产就可以了——这显然完全符合马克思的那种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想法。但是,一旦我们这么考虑,如前所分析的,被掩盖在时间分析并资本家没有直接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的不恰当的假设下的资本家对于使用价值生产的影响就显而易见地表现出来了。

 

五.马克思的价值概念的不完善性

马克思说:“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9]48

那么什么是使用价值呢?马克思说:“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商品体的这种性质,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37[9]48

可见,这种使用价值在马克思看来,就是商品的自然属性而不是别的。这意味着只有生产商品体的生产率从而产品量(如果同质的话)的变化才表示劳动量的变化。

然而我们知道,情况绝非如此。当铁矿石埋藏于地下时,它并不能为人们所用——尽管它具有作为这种矿石本身的自然属性。它如果为人们所用,就必须被开采出来,这意味着它必须脱离那种自然存在形态——这显然是因为人的劳动。这种劳动使矿石这种物的纯粹的自然属性中具有了新的元素——正如之前已经指出的,我们把那种纯粹的没有任何人类活动加诸于其上的物所具有的属性称为自然属性或自然使用价值;把有人的活动加诸于其上并进入社会过程且受到这个过程的影响而具有了社会评价从而以之进行交换的物所具有的属性称为社会属性或社会使用价值;而把虽然有人的活动加诸其上但并不因人的评价而改变其自身的技术状态的物所具有的属性称为技术属性或技术使用价值。那么显而易见,物的前一种和第三种属性与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各不相同的,前者绝大多数不能对人们有任何直接的或现实的有用性(那些例外如阳光和空气),而后者则具有了至少是对劳动者的某些直接的或现实的有用性(如果这种不交换的物的状态受到使用者的评价,则这是一种个别使用价值)。后者的这种有用性的直接性和现实性本身就是对我们有用的,所以使这种直接性和现实性成为可能的行为对我们就是有用的;而这种行为赋予物的属性显然不同于物的那种自然属性。

毫无疑问,如果不是对铁矿加入人类的劳动,我们就得不到铁矿石这种直接的和现实的使用属性;而如果我们不进一步地加入新劳动,我们也得不到铁这种新的直接的和现实的使用属性。铁矿石和铁的一切物理的和化学的特性都是自然的,但是我们对它们的使用或得到它们的使用属性却是因为我们的劳动,于是这种劳动对于我们有了一种现实的有用性;这种有用性凝结于物的现实形态中——在这里或是凝结于铁矿石中,或是凝结于铁中。显而易见,我们作用于其上的劳动愈精细,其有用性的直接性与现实性就愈大;不消说,这种精细性一方面(主要地)表现为劳动的质,另一方面表现为劳动的量。

因此,我们绝不能说物的使用属性与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而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物的使用价值只应当是我们这里的物的技术属性或技术使用价值,而不应当是自然属性或自然使用价值。

马克思认为:“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但是,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9]103-104

证明什么呢?是仅仅证明商品能够对人们有用吗?还是包含证明这种商品对人们有用的水平?如果说证明的是前者,那么只要这商品是有用的,生产该商品中的技术劳动就被认为完全是一种社会劳动;而那种因为对人们有用的水平的不同而产生的供求变化,则只是影响其价格而不是价值。

我们前面已经说过,物的直接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绝不是其自然属性,而其至少首先是凝结着人类劳动的技术属性。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商品的价值只与商品的客观的自然(其实应当是技术)属性有关,而与消费者的主观评价无关。尽管马克思说生产商品的劳动的有用性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毫无疑问,这是实践中的必然,但是,这种有用性我们且当不是由消费者来判断的,而依旧仅仅是决定于这种商品体的自然(技术)属性,从而来自于马克思的观念的规定。因为如果说是由消费者判断的,那么如前所述,消费者既然能够判断这种商品的有用性,就有理由判断这种商品有用性的水平——二者同样依赖于消费者的主观判断。这意味着,如果这种商品能否使消费者获得满足是决定于消费者的主观评价,那么这种商品的价值立刻就取得了一种效用意义,从而作为商品价值尺度的就不再是生产商品体的劳动效率从而某种产品量,而是这种商品对消费者的效用。显然,这事实上是不能见容于马克思的。因此,我们把所谓“能否满足别人的需要”38这一说法同样且当只是一个用语问题,而不是出于马克思的把商品的有用性由消费者来判断的意图——尽管这是一个很容易找到其逻辑矛盾的路径。这也就是说,对于马克思的那种“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9]102的观点,我们也仅仅把其 “一致的意志行为”,当作不过只是认可这种商品所包含的自然属性乃至于技术属性或技术使用价值。因此,这意味着只要某种使用价值作为商品进行了交换,那么其价值就是由生产它所消耗的与消费者主观判断无关的劳动所决定了。因此,与效率价值相对应,我们把这种劳动称为效率劳动——这显然是一种生产技术使用价值的劳动,所以也可称之为技术劳动。

这样,那种受到供求影响的商品交换,显然不会按照马克思意义上的价值即效率价值进行交换。

于是,到此我们发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意义上的价值,并不具有完善的社会性——因为这种价值决定于不考虑消费者体验的所谓的社会过程或社会关系。显然,不管消费者是否在商品中获得了什么样的体验,对于马克思而言,他们皆获得了相应的价值——我们承认,这种价值具有无可辩驳的真实性;但是,消费者绝不会因为这种效率价值的真实性而必然地获得相应的积极体验。这也就是说,消费者的福利绝不会与商品的这种效率价值必然地正成比。毋庸置疑,消费者的体验对其自身同样是真实的——任何他人也不能代替消费主体说明这种体验;换言之,任何人也不可能代替消费者从商品中体验到满足与愉悦。这样,劳动价值论者与效用论或者说边际效用论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对立,则只能是一种概念上的对立,而无法是事实上的对立——二者基本上皆从各自的视角出发描述了他们所看到的东西并为之命名。因此,二者任何一方把自己的价值概念强加于对方的企图都是毫无意义的。

这样,情况似乎是,在马克思的语境中,资本家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也就是对部分效率价值的占有——就是完全可能的了。对此,我们应当考虑,作为生产者的资本家是否果然就能够把这部分效率价值据为己有。

我们前面已经证明,雇佣劳动者用来与资本家交换的并不是其劳动力,而是其劳动产品;显而易见,资本家并不是这种劳动产品即效率价值载体的最后消费者。那么,当由于雇佣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供求关系变化而使得这种交换出现某种效率价值与价格的差额时,资本家就未必一定能够获得或失去之,这显然要制约于这种产品在另外市场的供求状况。39如果两个市场的竞争是同样的充分,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是资本家占有或失去了这种差额——真正占有或失去者是这种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因此我们可以说,人们是否能够占有效率价值,并不在于他是否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在于他所面临的两个市场——一个是雇佣劳动的商品的市场,另一个是一般商品的市场——是不是两相比较最终具有对他人而言的现实且非正义从而是不利的垄断性;而人们是否一定会失去其创造的效率价值,也并不在于他是否是一个雇佣劳动者,而在于他所面临的两个市场——一个是雇佣劳动的商品的市场,另一个是消费品市场——是不是两相比较而最终具有对他自己而言的现实且非正义从而是不利的垄断性。这里的非正义的垄断性,是指那种为社会当时的普遍观念所认为是不必要的、对于社会发展是不利的垄断。比如恰当的专利保护是一种在观念上必要的、对社会发展是有利的垄断;特定情况下的某些国家经营的事业在观念上是必要的、在社会发展上也是有利的,比如航天、核工业、交通、邮政和公用事业等。但这种恰当性和特定情况及其项目的判断,必须是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才可能是体现正义的。在表面上,人们似乎为这种垄断付出了代价,但事实上,这是人们能够享受社会安定和文明进步所必要的代价。40

我们应当看到,生产者的商品能否在市场上取得较优势的价格地位,除了商品自身的品质之外,还与其对市场需求的正确把握有着直接的关联。这也就是说,消费者并不因为产品的优异品质而必然从中获得福利;这种产品只有在与消费者的需要相适应的情况下,消费者才能够通过对其消费而获得某种福利。显而易见,如果有诸多生产选项的话,那么生产者的生产决定将决定消费者能够获得什么样的商品——这恰恰就是马克思的生产对消费的决定;但问题是如前所述,马克思在此忽视了这种决定并不是生产者的率意而为——尽管他在个别场合的观点表明他并非不完全了解这一点,41它事实上必须约束从而决定于人们需要的产生及其发展的规律。我们不能否认,对这种规律从而市场需求的把握同样需要人们付出巨大的努力。显而易见,不论消费者从商品中得到的到底是什么,也就是不论消费者从中所得到的有多少主观成份,生产者的这种努力都对消费者具有一种现实的有用性——这也就是说,生产者行为具有一种工具性。

这样,那种由于生产者对市场需求的正确把握而引起的对商品需求的增长从而至多是一定时期的垄断高价,就不能断言说是对消费者不利的——它的合理性至少具有历史性。42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商品体为消费者提供的使用价值中,包含有生产者的对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殊使用价值;而生产这种使用价值的劳动并不是那种效率劳动,我们把这种劳动称为效用劳动——这是一种研究并满足消费者需求偏好的劳动。同样的理由,对于雇佣劳动者而言,并不是拥有任何一种技能都是能够为社会所需要的,从而其必须提供那种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技能——包括这种技能提供的数量。因此,这种效率劳动最终必然要转化为效用劳动。毫无疑问,在一种商品是为社会所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高的效率和优异的品质当然也是为社会所需要的。于是,一切为社会所需要的劳动最终皆成为了效用劳动。这里即有满足社会需要的水平的差别,也有效率水平和品质水平的差别。在这个基础上,就形成了不同劳动者的收入差别。

显而易见,马克思的劳动概念我们不能视其包含有这种效用劳动,从而如前所述这是一种不完善的劳动。因此,如果我们同意马克思的那种商品的价值是凝结于其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9]51的见解,那么马克思的效率劳动就不能满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个条件——它未能和效用劳动统一起来从而消除二者之间的差别,或者说它干脆就不包括这种效用劳动者这种“人类劳动”,从而这说明了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缺少一种把效率劳动社会化的尺度。 但是,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对于劳动价值论而言,一种劳动在实践中必须求助于主观评价才能取得商品形式,从而价值才能够存在;但这种商品形式或价值存在反过来却被认为与主观评价无关。因此我们可以说,劳动价值论事实上是绑架了人们的效用观念;而如果我们综观马克思在经济分析中对人性的忽视、将假设当成事实乃至以劳动力为商品而做出的逻辑判断,我们也可以说这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人类自由意志的绑架。43

------------------------

1.罗尔的如下疑问,是颇值得我们玩味的:“值得怀疑的是,当他(指马克思——引者)一旦进而深入地研究古典政治经济学之后,曾否认真地借重过他早期的哲学学说。”[2] 250

2.康芒斯认为普鲁东的“空想社会主义”和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都是“黑格尔派的形而上学。”[3] 432

3.黑格尔指出:“个别的人,作为这种国家的市民来说,就是私人,他们都把本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由于这个目的是以普遍物为中介的,从而在他们看来普遍物是一种手段,所以,如果他们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只能按普遍方式来规定他们的知识、意志和活动,并使自己成为社会联系的锁链中的一个环节。在这种情况下,理念的利益——这是市民社会的这些成员本身所意识不到的——就存在于把他们的单一性和自然性通过自然必然性和需要的任性提高到知识意志形式的自由和形式的普遍性的这一过程中,存在于把特殊性教养成为主观性的这一过程中。”[5]201

4.黑格尔说:“需要的目的是满足主观特殊性。”[5]204

5.参见: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二卷,第一章;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二、三部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三卷;泰勒:《人类学》第三章、《原始文化》第一章;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第二章;达尔文:《人类的由来》第一篇;莫利斯:《裸猿》。而莫利斯下面的一段话是尤其令人印象深刻的:“文化发展给我们带来越来越令人难忘的技术进步,然而凡是技术进步与我们的基本生物特性发生冲突的地方,技术进步都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我们作为狩猎猿在早期生活中形成的基本行为模式,在我们现今的一切事物中,仍然鲜明地崭露出来;无论我们从事的任务有多么高尚,我们祖先的基本行为模式仍然要露出马脚。以更粗俗的活动而言——诸如饮食、惧怕、攻击、性、育儿,倘若其组织手段只是文化,我们无疑应该能更好地控制它们,以这样那样的方式使之改变,使之更适合技术进步对活动组织方式日益非同小可的要求。然而,我们并不能完全靠文化手段来组织。我们一次又一次地在我们的动物本能面前低头认输,暗中被迫承认自己体内躁动着复杂的动物本性。如果我们坦白诚实,我们就会承认,我们的祖先在自然选择的遗传变化中所获得的动物本性,也必须经过数百万年的时间,而且必须经过同样的遗传基因变化过程,才能够发生改变。与此同时,只有以恰当方式去设计我们的文化,使之不与我们的基本动物需求相冲突,使之不压抑我们基本的动物性,那么我们复杂得令人难以置信的文明才会繁荣昌盛。可惜,我们理性思维的脑子与我们直觉感性的脑子并非永远是和谐的。有许多例子能够说明事情在哪儿出了差错,说明为什么有些人类社会衰败消亡了,有些社会因发展受阻而陷入困境了。”[6]30-31另外,莫利斯的另一部著作《人类动物园》,就这里的问题而言,也是颇值得一读的。

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导言·生产、消费、分配、交换(流通)·生产。

7.当然,这并不表明马克思不存在对人性的某些认识。

8.马克思说:“可以设想有一个孤独的野人占有东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占有并不是法的关系。”[8] 39诚然对这一点是存在争议的,比如克里斯特曼就认为自然权利不能证明自由所有权的正当性(《财产的神话》第三章)。我无疑是反对这种见解的,但相应的反驳显然并不是这里的任务。

9.比如马克思说:“作为一种满足特殊需要的对象,每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不同的人手中有不同的价值,例如,在转让者手中是一种价值,而在获得者手中是另一种价值。”[4] 37按照马克思的逻辑,这是一段莫明其妙的话,它与这一段话是明显矛盾的。但由上下文看,这种价值完全是一种效用意义——也只有如此才能解释得通,即是意指这种使用价值因消费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有用性。

10.马克思说:“就整个社会来看,分配似乎还从一个方面先于生产,并且决定生产,似乎是先于经济的事实。一个征服民族在征服者之间分配土地,因而造成了地产的一定的分配和形式,由此决定了生产。或者,它使被征服民族成为奴隶,于是使奴隶劳动成为生产的基础。或者,一个民族经过革命把大地产分割成小块土地,从而通过这种新的分配使生产有了一种新的性质。或者,立法使地产永久属于一定的家庭,或者,把劳动〔当作〕世袭的特权来分配,因而把劳动象等级一样地固定下来。在所有这些历史上有过的情况下,似乎不是生产安排和决定分配,而相反地是分配安排和决定生产。”[8] 33他还说:“有一种传统观念,认为在某些时期人们只靠劫掠生活。但是要能够劫掠,就要有可以劫掠的东西。因此就要有生产。而劫掠方式本身又决定于生产方式。”[8] 35

11.参见: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第五、十一章。

12.马克思说:“只有在他们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和旧封建制度给予他们的一切生存保障之后,才能成为他们自身的出卖者。” [9]783

13.马克思承认,股份公司的财产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1]494

14.马克思说:“毫无疑问,有些小行会师傅和更多的独立小手工业者,甚至雇佣工人,变成了小资本家,并且由于逐渐扩大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和相应的积累,成为不折不扣的资本家。”[9] 818而要研究劳动力问题,“就得研究被经济学家称作先期积累原始积累、实际上应该称作原始剥夺的东西。我们会发现,这种所谓原始积累不过是使劳动者与其劳动资料间原先存在过的统一归于破坏的一连串的历史过程。”[10]180

15.在马克思看来:“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公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克兰财产变为现代私有财产——这就是原始积累的各种田园诗式的方法。”[9]801

16.芒图介绍说,那个时候的普通人生活在土地所有权的边缘,他们对公地的享用没有任何法定的权利。”[11]120

17.十八世纪的农业改良“碰到了一个阻碍:这就是敞田的存在。‘这些没有圈的田地’,大多数都耕种得很坏:耕地虽有休耕年,但被同类的庄稼无变化的轮种所耗竭了;几乎任其自流的牧场则长满了灌木和金雀花。怎么会不如此呢?每个农人都须服从共同的惯例。全教区所采用的那种轮种制仅仅适合于某些土地,其余的则受到损害。畜群吃的是野草,而野草的混杂则造成兽瘟病。说到改良,凡试图改良的人都会遭到失败。他若得不到众多的邻人的同意和协助就不能排去自己田里的水。每块田都限制在固定的范围之内,由于过于狭窄,所以不能……双向耙土。要自由选择播种时期,首先就得废止那使敞田每年有几个月成为无益农场的习惯。要进行不常见的种植,要在种过大麦或裸麦的地方种上苜蓿,那就不用想了。此外,这种制度还有其少见的复杂性,争吵和不断的诉讼,这些都是它的不可避免的后果。从前的农场主,认为农业只是当作遗产接受下来的传统职业,好歹可以养活其手下人,因而能够适应这样的制度。至于近代的农场主,则把农业视为一种企业,精确地计算其费用和利润,因而对于强制的浪费和实际上不能做出任何事情来增加出产二者,都是完全不能容忍的。因此,敞田必须消灭。所以十六世纪开始的圈地运动,在十八世纪又恢复了,而这一次再也不会停止了。[11]129-130

18.很显然,在竞争的资本主义社会,人们的社会地位是动态的。正如熊彼特所说的那样:“事实上,这个社会的上层有如旅馆,里边的确住满了人,但那些住客总是变动不息的。他们之有中有许多人来自下层,多到我们当中很多人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情况。于是乎我们又面临了一些更进一步的问题,只有解决了那些问题,我们才能看到资本主义竞争制度及其结构的实质。” [12]174在罗尔看来:“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很少,甚至于没有,解释个人、家庭或者集团在他所假定的阶级安排上的实际变动。”[2]284

19.马克思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9]61

20.马克思在第三卷中的类似考察说明的是价格而不是价值。

21.康芒斯指出:“马克思用工时替代李嘉图的工日、工月和工年,然后创立了他也认为是价值论的东西,可是那是一种效率论。”[3]431

22.熊彼特认为:“对李嘉图来说,相对价格偏离他的比例定理——除了暂时的偏离以外——就意味着价值的改变;对马克思来说,这种偏离并没有改变价值,而只是在商品之间重新分配了价值。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可以说,马克思实际上贯彻了事物的绝对价值的思想,而李嘉图则虽然在他的论证中有时暗示了这种思想,却从来没有把它当成他的分析结构的枢轴。”[13]347

23.之前我们所说的“如果商品不能实现交换,就绝不是使用价值”,只适用于讨论马克思的那种意见的特定语境之中——马克思的那种意见本身就是处于一个特定语境之中。

24.马克思说:“在商品的交换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9] 51

25.我手中的《利维坦》译本与马克思的引文译文在文字上略有出路:“人的价值身价正象所有其他东西的价值一样就是他的价格;也就是使用他的力量时,将付与他多少。”[14]64

26.我手中的《法哲学原理》译本与马克思的引文译文在文字上小有不同,该译本即在此相应地将其译为“人格”。

27.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5]36他还说: “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力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式的法的概念、和这种法的其本身也是抽象的基础。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5]46

28.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66节。

29.马克思说:“在整个劳动时间内还需要有作为注意力表现出来的有目的的意志,而且,劳动的内容及其方式和方法越是不能吸引劳动者,劳动者就越是不能把劳动当作他自己体力和智力的活动来享受,就越需要这种意志。”[9]202试问,当果然是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时,劳动者能够有这种意志吗?

30.马克思说:“和同样数量的单干的个人工作日的总和比较起来,结合工作日可以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因而可以减少生产一定效用所必要的劳动时间。”[9]365-366关于这个问题,后来的庞巴维克也有叙述,并以这种需要时间的间接生产方法及其相关因素为作利息的一个原因。参见《资本实证论》第五篇,第四章。

31.答案其实已经蕴含在前面的分析之中。

32如有必要,对此我们可以用有效劳动或无效劳动来表述。

33.当然,这个概念要受到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念的约束,而这个价值观念又是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的。

34.熊彼特说:利润是“企业家对生产所作贡献的价值的表现,恰如工资乃是工人‘产出’的价值的表现。……它附着于新事物的创造,附着于未来的价值体系的实现。它即是发展的产儿,也是发展的牺牲品。”[12] 171

35“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9]368

36.米什金还说:“事实上,运转良好的金融市场是经济高速增长的一个关键要素,而世界上许多国家仍然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金融市场不健全。金融市场上的活动对于个人财富、企业和消费者行为以及经济周期都有着直接影响。”[15] 4熊彼特则指出:提供“信用显然是我们称为‘资本家’的那一类人的职能。很显然,这是资本主义型的社会用来迫使经济体系进入新渠道,使它的生产手段去为新目的服务的独特的方法——重要得足以成为这种社会的特色……没有信用,现代工业的结构就不可能创立;信用使得个人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不依靠继承的财产而独立行事;经济生活中的才智之士能够‘跨上负债而取得成功’。” [12]77

37.马克思还说:“商品作为使用价值的这种存在,和它的自然的、可以捉摸的存在是一致的。”[4]15

38.另外,马克思还说:“每一个商品所有者都只想让渡自己的商品,来换取别种具有能够满足他本人需要的使用价值的商品。”[9]104

39.显然,不管这种产品的技术使用价值形态是什么样的,此产品已非彼产品。

40.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论证,我们会在另外的场合进行。

41.马克思说:“消费在观念上提出生产的对象,把它作为内心的图象、作为需要、作为动力和目的提出来。消费创造出还是在主观形式上的生产对象。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全集46,29页;马克思还认识到,我们要想把效用原则“运用到人身上来,想根据效用原则来评价人的一切行为,运动和关系等等,就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9] 669

42.这种垄断高价的时间过长或过短都会降低对生产者的激励,从而最终不利于消费者——这也是我们要考虑某些垄断的正义性的目的。

43.凯恩斯认为,马克思或共产主义实验,是“对我们智能的一个污辱。”参见斯考森在《现代经济学的历程》第六章中,关于凯恩斯对马克思和前苏联看法的介绍。

-----------------------------------------------------------------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罗尔:经济思想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6]莫利斯:裸猿[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87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9]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1]芒图:十八世纪的产业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2]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13]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二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14]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15] 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009-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