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大陆架:“蓝色圈地”的最后空间


  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空间历史上多次兴起 “蓝色圈地”运动--圈海浪潮,最近一轮的“蓝色圈地”运动发端于1973至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其标志性成果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海洋也由此被划分为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内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之外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2009年5月13日正在临近,全球范围正在出现新一轮的“蓝色圈地”运动--各沿海国纷纷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权利。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制度

   大陆架权利概念发端于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的关于大陆架的公告,该公告宣布“邻接美国位于公海之下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并受其管辖和控制”。此后,不少沿海国纷纷效仿美国主张各自的大陆架权利。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首次在国际法上正式确立了大陆架法律制度。大陆架的定义当时规定为“1、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邻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依据该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确定其大陆架的宽度时可依据200米水深和可开发两项标准,也就是说,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由沿海国开发大陆架的能力来确定的。

随着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能力的不断提高和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人类对全球海底资源的开采已成为可能。如继续沿用可开发能力和水深标准来确定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那么,沿海国可以凭借自身科技能力,将远离本国海岸的深海海底、甚至将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据为己有。大陆架将失去作为沿海国权利的真正意义。为此,1973—1982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大陆架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综合、平衡的评估和定义。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自然延伸原则为基础,对大陆架定义如下:“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同时,为了照顾只有狭窄或无大陆架的沿海国的权利,《公约》规定“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另一方面,为了照顾拥有宽大陆架的沿海国的权利,《公约》建立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三:一是《公约》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规定了明确的标准:沉积岩厚度标准或大陆坡脚标准,但无论如何,沿海国大陆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以此将属于沿海国的大陆架权利和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分离,避免拥有宽大陆架的沿海国的过分权利。二是《公约》规定沿海国在确立其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时,不能完全单方面决定,而应首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然后在该委员会的建议的基础上划定其大陆架外部界限。三是规定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收益应由国际社会分享。沿海国在开发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时应向国际管理局缴付费用或实物。国际海底管理局应根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将这些费用或实物分配给《公约》各缔约国。

《公约》规定各沿海国可拥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但是,沿海国是否可以拥有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则主要取决于自然科学方面的依据。由此可见,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是《公约》和大自然共同赋予沿海国的权利。

依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之外的海域就是公海,沿海国大陆架之外的海床及其底土就是国际海底区域。沿海国扩大其大陆架范围,就意味着国际海底区域相对缩小。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是沿海国依国际法所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海洋权益,也关系到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特别是它将直接决定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应该科学合理地划分沿海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既让沿海国充分行使对其陆地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又应避免由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扩展而侵蚀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 每一个国家,无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无论大国还是小国,也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问题上都是“利益相关者”。

 

2009年5月13日:“变通”了的“最后期限”

《公约》规定,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权利的沿海国,应首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有关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申请资料,供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就此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如此确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才有确定性和拘束力。当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对于沿海国没有强制力,沿海国可以不同意委员会的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沿海国应于合理期间内向委员会提出订正的或新的划界案。

一言以蔽之,沿海国在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时,不能单方面确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必须首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接受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审议。

关于沿海国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的最后期限,已经多次变更,分别出现了《公约》规定的最后期限—2004年11月16日,《公约》缔约国第十一次大会确定的最后期限—2009年5月13日,以及《公约》缔约国第十八次大会对2009年5月13日最后期限进行的“变通”。

《公约》规定,沿海国“应尽早”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无论如何应于《公约》对该国生效后十年内”提交申请。《公约》于1982年4月10日通过,同年12月10日开放签字和批准,1993年11月16日《公约》得到第60个国家的批准,一年后的1994年11月16日《公约》正式生效。这就意味着,依据《公约》的规定,所有在1994年11月16日前批准加入《公约》的沿海国,都应“尽早、最迟不应晚于”1994年11月16日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申请。

1997年6月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正式成立并举行第1届会议。1999年5月13日,委员会通过了有关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科学和技术准则》。考虑到该《准则》对沿海国编写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极为重要,也考虑到不少国家认为在自《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10年内提出申请确有困难, 2001年5月《公约》缔约国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该《准则》通过之日的1999年5月13日,是沿海国向委员会提交申请10年期开始起算的日期,从而将沿海国提交划界案的最后期限从2004年11月16日调整为2009年5月13日。

沿海国情况各不相同,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调查和申请是一项需要巨额财政和技术投入的工作,对于发展中国家无疑是沉重的负担。特别是由于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技术要求相当高,很多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所必需的科学技术手段仅限于发达国家拥有,许多发展中国家缺少在这方面的能力。随着2009年5月13日“最后期限”的日益临近,不少国家认识到在此期限之前提交申请难度很大。实践也证明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是制定《公约》时难以想像的,要求所有缔约国在《公约》规定的期限2004年11月16日以及缔约国第十一次大会决议确定的期限2009年5月13日内提交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申请是不现实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困难更大。此外,许多海域涉及国家之间海洋管辖权的争端,如何妥善处理外大陆架申请和国家间海域争议解决之间的关系,需要慎重研究和考虑。并且考虑到即使沿海各国按期提交申请,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审议工作也将持续很长时间,因此人为设定的2009年5月13日最后期限已失去意义。

   不少国家还认为,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是一项国家权利,对于拥有外大陆架的国家而言,这是一项根据国际法所固有的权利。沿海国的这一基本权利不应受制于人为设定的期限。而且,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还牵涉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因此,各国和国际社会不能盲目和人为地设定最后期限。

为此,2007年6月,《公约》第17次缔约国大会就“最后期限”问题进行了认真、广泛和深入的讨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建议对“最后期限”作出新的安排。例如,能否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申请期限作适当区分;允许面临复杂争议的国家在条件成熟时才提交申请;能否考虑通过“挂号”的方式,允许有关国家在2009年前发表声明,提出外大陆架申请意向,而将实际申请留待适当时候提交。等等。

2008年12月《公约》第十八次缔约国会议通过第183号决议,决定有条件的国家应按期在2009年5月13日前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同时允许有关国家通过“挂号”的方式,在2009年5月13日前发表声明,提出外大陆架申请的意向和初步信息,而将实际申请留待适当时候提交。

这样,2009年5月13日这一“最后期限”就变相地延期了。沿海国在提交外大陆架申请问题上已不存在明确的“最后期限”。沿海国只需在2009年5月13日前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外大陆架申请的意向和初步信息”即可。如此说来,一些国家继续以2009年5月13日最后期限为由,作出损害别国权益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申请,就显得别有用心了。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圈海的最后机会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是《公约》和大自然共同赋予沿海国的权利,是沿海国合法扩展其海上管辖范围的最后一个空间。自1994年11月16日《公约》正式生效以来,新一轮的蓝色圈地运动就如火如荼地展开,舆论纷纷评称,这是“蓝色圈地”运动的最后一役,是沿海各国最后的“圈海”机会。

俄罗斯是第一个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申请的国家。2001年12月20日,俄罗斯联邦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界案,涉及俄罗斯在北冰洋中部、巴伦支海和鄂霍次克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这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自1997年成立以来收到的第一份划界案。2002年6月,委员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对俄罗斯划界案的建议,认为俄罗斯“证据不足”,要求俄罗斯重新进行科考,补充证据。

澳大利亚是第一个成功完成将大陆架延伸到200海里以外的国家。2004年11月15日,澳大利亚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其划界案,涉及的大陆架面积达280万平方公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经过3年多的审查,于2008年4月通过划界建议书,部分认可了澳大利亚的划界申请,使澳大陆架面积扩展了250万平方公里,虽然比澳原来提出的280万少了30万平方公里,但满足了澳的绝大部分要求。由此,澳大利亚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依据《公约》而使本国大陆架得以延伸到200海里以外的国家。

迄今为止,已有十多个国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正式提交了划界申请,除俄罗斯、澳大利亚外,还有巴西(2004年)、爱尔兰(2005年)、新西兰(2006年)、法国、爱尔兰、西班牙和英国的联合申请(2006年)、挪威(2007年)、法国(2007年)、墨西哥(2007年)、巴巴多斯岛(2008年)等国家。据联合国秘书处的非正式统计,到2008年1月已提交或准备提交申请的国家有48个。可以预料,随着2009年5月13日的到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正式申请或提出外大陆架申请的意向和初步信息”。

我国的海洋邻国已经或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

日本于2008年11月12日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正式申请,是我国海洋邻国中第一个提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申请的国家。日本在该申请中对其太平洋上的冲之鸟岛、北大东岛、南大东岛、冲大东岛、小笠原群岛、南鸟岛、八丈岛等岛屿沿岸200海里以外约74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提出要求,该面积比日本国土38万平方公里大2倍。日本为提交该申请精心准备了20多年。早自1983年起,日本海上保安厅等部门就对日本近海的海底地形展开了详细调查。2002年8月日本成立了跨部门的大陆架调查与评价机构,2004年制定了《划定大陆架界限的基本构想》,开始分阶段进行精密的海底地形、地壳结构及地质调查。日本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大陆架,把一些水下岩礁当作岛屿来主张权利,明显违背了《公约》的有关规定。对此,中国、韩国等国家就此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了异议。

除日本外,韩国也有意提出其在东海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申请。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等国也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单独或联合提出其在南海的所谓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申请。这些国家的所谓外大陆架申请,直接涉及到我国在东海、南海的大陆架权利以及我在太平洋海域的海洋权益。对此,我必须予以认真应对。

从地质地理的角度看,我国在东海、南海部分大陆架可以扩展到二百海里以外。但由于东海、南海都是半封闭的海域,我国与日本、韩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存在海域划界争端,因此,我国是否申请、如何申请我国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必须在综合考虑政治、法律、外交、自然地理、科学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最符合我国眼前和长远利益的选择。

可以预料,不论在全球范围,还是在我国的周边海域,对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争夺,不会随着2009年5月13日“最后期限”的到来而结束,各国都在抓住“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这一最后的圈海机会,最大限度地扩充各自的海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