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农村牧区改革,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新年伊始,自治区党委、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已连续五年发出这方面的文件。

  《意见》明确,我区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牧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作为根本要求,着力抓好“改革、发展、建设、统筹、提高”五个关键环节,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牧业,加强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和整体素质,促进农村牧区社会和谐,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嘎查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牧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牧民基本文化和教育权益得到更好落实,农村牧区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牧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牧区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在完成上述基本目标的同时,努力实现“两个转变”,即由农牧业大区向农牧业强区转变、生态环境由初见成效向明显改善转变;建设“三个基地、一个屏障”,即把我区建设成为全国优质农产品基地、畜牧业基地、农畜产品加工基地和祖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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