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老子》存在着极其严重的理论缺陷
第三节 书中充满了逻辑上的混乱
《老子》一书存在着严重的逻辑混乱,因为其又不是个别现象,而几乎是普遍地存在,作为专论哲学道理之书,这就很成问题了。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著作是具有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愚民终极目的所致。而其论道、谈德,只是进行愚民的一个手段。而欺负天下的老百姓不懂哲理,不懂逻辑思维,因而也就顾不得逻辑上混乱,讲一些弯弯理以推销其歪理邪说,如此,就必然造成不能自圆其说。唯因如此,我读《老子》一书时就总是在想,这位老先生的胆量也真够大的了!黎民百姓乃国家之基,社会之本,正是他们之中世世代代孕育、培养、成长着国家栋梁、社会英才,以及多方面的圣人、贤士,何以大胆而行愚弄?但是,老子还就是这样做了。
《老子》一书的逻辑混乱情况,是随处可见的,此略举几例以作分析。
例一,六十四章:
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谋,其脆易泮,其微易散。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民之从事,常于几成而败之。慎终如始,则无败事。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上述数语,从其一开头,到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是讲统治者要居安思危,谋以长治久安之策,当天下稍有不安定的迹向时,就要断然采取措施,将不安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接着就举以浅显例证以证明其观点的正确性:几人合抱那样的参天大树,它一开始也不过是生毫末;九层高台,它也是起自于一筐一筐土(蔂土)的不断积垒;千里之行,也开始于足下所迈出的第一步。——这是言统治要有所作为的话,是具有很强的逻辑性语言。但是,这种话要是老百姓也认识到了,而有所作为,那可就糟糕!老子主张愚民而治,所以,著书行文是不会时刻忘记愚民的。接下来,就是针对黎民百姓而言了:“为者败之,执者失之”。并且不忘记再将“圣人”拉出来作证,“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然后,又举民间做事时常遇到的相对事例而作“必然规律”以为论:“民之从事,常于几成而败之”。最后做出结论曰:“慎终如始,则无败事。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这,又同其“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以及“绝学无忧”的一贯谬论相呼应了。
劝统治者居安思危以有为,告诫黎民百姓“为者败之”而不要为,这中间就形成了逻辑矛盾。
例二、五十七章:
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张,盗贼多有。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这里,是以正确的哲学命题,加以错误的成份为转机,然后推导出一连串的误国、愚民谬论,最后以捏造出的“圣人”之语,再行兜售其“无为”的愚民理论。从整章行文上说,就又陷入了逻辑混乱的自相矛盾之中。
“以正治国,以奇用兵”,是中国政治哲学中的至理名言,但却并不是老子的发明,而是自古就有。至少,在老子之前,轩辕黄帝、风后、吕望、管仲等都有论述,至于与老子同时代的孔子,论述就更多。什么叫做“以正治国,以奇用兵”呢?此处稍作一个极简要的解释:
中国古典哲学认为,无形、无物、视而不可见,听而不可闻,然而又无处不在,其本身不是想有所作为,但却客观上又无所不为的自然规律,是由不同的物质之性和物与物之间所存在的特有关系而引发出来,其作用是随着时间过程而显现出来的。因此,历经仰观、俯察、取远、稽近的研究总结,将万物高度集中、概括之后,分为阴阳两大类型。又认识到举凡阳性事物,都表现出刚健、强壮、主动、显性等特点;而阴性事物,正好与阳性事物相反,一般都表现为柔顺、主静、被动、隐性等特点,这就是事物的相对性。而阴阳异性事物之间所存在的,是互相感应、互相吸引、互动交流、互相向对方渗透、因而呈现出互为补充、互为依赖、互为自己存在的根本性关系,故在哲学上就提出“孤阴不生、独阳不长”的哲学命题。所以,阴与阳的交流、互动,是产生新生事物,使世间事物不断保持其生命力的根源;而举凡阴与阴、阳与阳的同性事物之间,则存在的是相互排斥、相互竞争、相互削弱、以及能够完全和合而为一体的客观自然规律。同时,也正是这种同性事物相互排斥、竞争,以及因其性质相同而能各全为一体而壮大竞争能力,这就又使得事物得以不断地增强自身能力,向着更高级的方向发展。这是中国古典哲学提出“和为贵”观点的哲理依据。同时,同性相斥与异性相引之间,又形成了更高一级的事物的相对性,正是这种事物的相对性,才使得世间事物在生生不息的发展、竞争之中,看似纷纭复杂,实际则存在着一定的有序性。
“以正治国,以奇用兵”就是运用对于阴阳相交而命生,以及同性相斥以竞争的规律为指导思想,制定治国与用兵方略的纲领性政治术语。
以正治国,理论上完全与中医治病道理一致,就是以道制定法律,以道理产生社会道德,以法律和社会道德不断地调整阴阳事物之间的关系,使夫与妻、父与子、兄与弟、家与国、君与臣、工与农、城与乡、公与私、供与求等各个方面,始终处在一种互感、互引、互动、互渗、互为依存的平衡之度上,使其和谐、有序、生生不息地得到健康发展;同时,以法度、道德为左右手,调整工与工、农与农、商与商、人与人等各种同性事物之间的关系,使其都在同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科学的法律与道德范围中作自由竞争,并对于按法律、道德规范竞争优秀者,给以表彰、奖励;对不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者,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正因为如此,中国古典哲学引伸为道德,就崇尚“中庸之道”,中医治病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哲学理论上应用“中庸之道”,依照或泄、或补,或扶正、或祛邪,以调理人体各部分器官的功能得到阴平阳秘、以保持其旺盛的生机。所以,中国古代治理地方之官就称作“尹”。尹字,就是以医生以三指持针而行剌穴治病之形 ①、②而成其字,尹字的字义就是“治理”。尹字下面加口,表示懂得以客观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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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一期《前》七·四三·一。
② 四期《甲》六三五。
规律而修身、齐家、治国的道理者,就是君子。这种古代社会文化上的同一性,显示的就是古典哲学的普及性认同。所以,“以正治国,以奇用兵”,在古代已是人所共知之理。
若再以具体而明确的例证说明,则可以依至今人们还存有某种模糊认识的公私关系处理为证。此处就依现代工业企业发展与工人收入为例,以作简单分析:
在一个国营企业中,这个企业的整体利益即为“公”,它以企业的总资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为标志;而工人的个人劳动收入就是“私”,它以工资、奖励等多寡和增加速度、幅度为标志;而整个企业的行政管理便是调整“公”“私”关系的关键性机制。在正常的情况下,工人以其劳动获得工资收入的方法,向企业这个“公”进行渗透:工人为获得个人利益而付出给企业的劳动工时越多、工效越好,则企业的产品生产就越多,产值越大,所获得的利润越高,企业的这个“公”也就越来越壮大。当工人从实践中认识到,企业的这个“公”共利益正是个人“私”利赖以存在和扩大的根本,便会努力增加生产,千方百计降低原材料消耗,处处爱护设备,爱护公物,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提高产品质量、数量进行发明、创造。也就是说,工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私利,向企业渗透的私利性劳动贡献越多,则企业这个“公”共利益的蛋糕就越大,在同行业中竞争中的能力也就越强。企业的管理者,如果明白了公私互依的哲学道理,将工人的切身利益这个“私”视作企业这个“公”发展壮大的根本、基础,那么,就必然会千方百计地提高工人的思想水平、劳动技能,鼓励工人多劳动,以增加工资收入,并且会制定奖励发明创造的条例实施,以及伴随着企业利润的增加而及时提高工人的工资,始终保持对工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相反,如果广大工人都将“公”与“私”看成是“水火不相容”的对立事物,根本不把企业这个“公”看作自己“私”利赖以存在的根本。那么,他们在生产之中,也就不会关心产品的质量,不爱护公共财物,见到损公肥私的行为也不会与之斗争,甚至还会为了分得一杯羹而与之同流合污,以损公而达肥私之目的。其结果是,当企业这个“公”随着大、小“老鼠”们的不断啃咬而变得千疮百孔后,其工人们的个人“私”利也就越来越小。企业倒闭之日,也就是所有这个企业里的职工“私”利死亡之时。同样,如果工人将企业当成自己利益的命根子,而企业的管理者则以“批私”、“斗私”、“灭私”为指导思想,在企业管理之中,不是以不断更新设备、实行产品更新换代、节约原材料的消耗、降低产品成本等措施,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是处处以牺牲全体工人的利益为代价,降低工人工资,或者用转嫁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强迫工人“集资入股”、“以产品推销”代替发工资、以及拖欠工资等手段来保企业这个“公”,则工人在企业这个“公”失去了对他们的吸引力之后,不是消极怠工,便是愤而离去,使这样的企业最终不得不走向破产。
为了不引起人们的误解,我们还必须再说几句题外话:在思想教育中提倡“去私立公”、“公而忘私”是正确的。因为人的自私之性是同其社会生存直接相联系的,是一种人类的本能性的自然体现,不进行社会公德教育,只在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生产管理上正确地处理公私关系,是远远不够的。不然,就会使人类社会变得物欲横流,社会公德败坏,犯罪率增加,社会便无以维持正常的秩序,人们的社会生活便不得安宁;但是,社会公德教育属于“以德治国”的范畴,而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生产管理等,则属于“以法治国”的范畴。“德治”与“法治”也是阴阳互依关系,缺一不可,不能互相取代。用属于“德治”范畴内的“去私立公”、“公而忘私”之类社会道德提倡代替法律、政策和具体的生产管理,就会限制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全社会陷于科技落后,人民贫穷;以“法治”范畴内的具体管理取代“德治”,忽视社会道德教育的功能,必然造成全社会的道德沦丧,世风败坏。所以,轩辕黄帝治国,就提出了“刑德相养”的著明论点:“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逆顺乃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其明者以为法,而唯道是行。”① 这,也就是以正治国,明民以治的基本道理。
中国古典哲学又将阴阳相对称谓之“偶”,对阴阳不对称者谓之“奇”。故所谓“以奇用兵”(请注意:是“用兵”,而非“治兵”)。就是利用事物同性相斥规律,用奇谋,出奇兵,“攻其无备,出其不意”,②尽一切可能减少自己的损失,尽一切可能大量消灭对方的战斗能力,战争中的一切方面都是要欺骗敌人,诱使敌人上当、做出错误判断,造成敌方损兵折将为目的。如此,通过同性相斥事物中所存在的极反规律,由量变到质变,最后达到战而胜之,取而代之的终极性目标;但治兵则同治国一样,同样是“以道而治,以正而治”:颁布法规、条令、纪律,公之与众,使每一个将士都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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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帝经·十六经·姓争》。
② 《孙子·计篇》。
而老子所讲的绝学、绝圣、绝仁、绝巧、弃智、弃义,不尚贤,使民不争,要人们无欲、无为,则不是以道治国之法,而是一种统治权术。不是以正治国,而是以“奇”治国,是千
方百计愚化人民,只有利于独裁统治者巩固其特权,而不利于天下人民的权术。他所描绘的愚民之治下的社会状态,就是典型的乌托邦。
正因为是如此,此章老子所说的“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之语,是个诱人上当的幌子,所以就再加上一句他的私货“以无事取天下”作为过渡语,然后就推导出“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核心性结论来。强调治国就是要愚民,要搞暗箱操作,而不能彰明法律,让黎民百姓什么都明白。
老子引“以正治国”之语,却要把人们的正常思维搞乱,以兜售他的以奇治国歪道,故逻辑上不陷入自相矛盾的混乱之中,就是根本不可能的。正直的人,讲明白话而直截了当之理,耍阴谋、搞权术的人,总讲些弯弯理,这大概也是一条规律。
老子为了推销其“无为”的愚民思想,在一个章节里多有逻辑混乱而自相矛盾之处。在全书中,这种情况就更多。在我们所分析这一章中,是以“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为开头的,这就给人一种肯定“以正治国”道理的印象,但在其它章节中,则是大反而特反中正思想的。
例三、第五十八章中,就这样说:
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祸兮,福之所依。福兮,祸之所伏。孰知其极?其无正:正复为奇,善复为妖。人之迷,其日固久。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耀。
此中“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是为反对黄帝明民以治观点,而兜售他的愚民统治术,而自己编造出来的论点,并不是客观真理。其目的完全是为了推导出一个“其无正”结论服务的。这就是对“以正治国”的一种坚决否定。如此,老子又在这一段话中,前后的言语、语义上就又产生了逻辑混乱。
至于“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是有其一定的哲理的。《黄帝经·经法·道法》篇一开头,讲以道立法的时候,就讲了这个问题,言其为“或以死,或以生,或以败,或以成,祸福同道”。但福变祸、祸变福,是有其一定的主客观两方面具体条件的。而绝不是说祸绝对要变成福,福绝对要变成祸,它因有具体条件的限制,就不具有普遍意义,因而也就不是普遍真理。而只要是按客观自然规律行事,就可以趋利而避害。要不然,古人何以要尊道而贵德?今人何以要重视学哲学用哲学?哲学没有用,学它干什么?然而,在老子看来,“其无正:正复为奇,善复为妖。”福就是祸,祸就是福!此一事物可以毫无客观条件限制地变成与之相反的事物——这又是什么哲学?什么逻辑?
《老子》一书的逻辑混乱,举不胜举,我读其语总感到老子似乎神经上有毛病、或者像喝醉酒一般,颠三例四,语无伦次。对此我们也没必要一一列举,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己去进行检索与分析。
当我们仔细地研究所谓的“老子哲学”理论,发现其著逻辑混乱,除了反对黄帝治国思想理论,刻意宣扬愚民而治等荒谬思想造成之外,更重要的原因还有其哲学理论上的致命缺陷——由其所了解的哲学思想体系的不全面、不完整所造成。而哲学思想,其理论体系上的任何不全面、不完整,就是不科学。失去了科学性,也就失去了真理。任何著作不讲真理,不说真话,陷入歪理曲说之中,其逻辑混乱就是非常自然的事了。对此,我们在下一节中,再从哲学思想要有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个角度进行一点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