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66)


 

解析物权法(66

 

陈绪国

 

【原文】〖私人增益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解析】〖私人增益所有权基本范围

本条款,规定了私人财产增益所有权的基本范围,包括储蓄、投资、继承等和其他增益的财产。私人增益财产所有权受宪法、民法、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这些是进一步明确规定私人财产保护的基本范围,只要是合法储蓄、投资、继承的私人财产的本金与增益,一律受相关的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私人增益所有权的概念

私人增益所有权,指私人合法财产通过一定合法的经济杠杆、运作途径来保值增益,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用权扩大化和边际收益理念化。物权法对于私人增益所有权的保护,侧重于财产利用权的保护。其财产保护的范围,既包括对于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又包括对于其合法财产合法投资的保护,既包括对于本位财产的保护又包括对于孳息财产的保护,既有自我保护又有机遇保护。

物权法第六十五条列出了私人增益所有权有三大类别,其他的私人增益所有权则省略未表。

如果将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看作是开放式增益所有权的话,那么,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看作是封闭式增益所有权,而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则可看作是半开放式增益所有权。按照增益所有权的风险保护程度区分,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是一级风险保护,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是二级风险保护,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是三级风险保护。这里的风险程度当作风险保护大小程度,一级风险大于二级、三级风险,二级风险大于三级风险。其中,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的风险程度可分为四个等级:第1级,三级金融衍生品为3A级风险;第2级,二级金融衍生品为2A级风险;第3级,一级金融衍生品为1A级风险;第4级,非金融衍生品为B级风险。这里的风险程度也当作风险保护大小程度,第1 3A级风险大于第2 2A级风险;第2 2A级风险大于第33A级风险;第3 3A级风险大于第4 B级风险。 增益所有权的风险越大,意味着财产增益的变量越大、困难越多,意味着私人保护自己财产的主动性、机动性、责任感更要加强。

三大类私人增益所有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有利己又利他的特征

因储蓄而产生的私人增益所有权,称之为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储蓄,此处专指自然人个人将合法收入的货币存入银行或者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并借此保值增值的财产利用权利。储蓄权,就是依法取得的财产增益所有权。因储蓄而产生的私人增益所有权,首先是利己的,其次是利银行的,后面是利贷款者的,所以既有利于自己,又利于银行,也有利于贷款人。

私人增益所有权,是每个人可以追求的理财方式,某些增益所有权是在利己又利他的共赢环境下成长,当自己直接收益的同时,相关的社会成员也不同程度地从另外渠道上受益。如私人将自己的闲散资金存入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时,自己的财产有了安全性,并且每年每月每日可以保值增值;与此同时,接受储蓄的金融机构在吸储以后放贷也能保值增值;与此同时,从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与个人,无论是单位贷款消费或者是个人贷款消费,也可以享受资金流动的便利甚至于收益。对于储蓄的意义而言,这种理财、融资、借贷手段可以一石三鸟。当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因通货膨胀而亏损,此时的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为负储蓄增益所有权;当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因通货膨胀而保本时,此时的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为保本储蓄增益所有权。法律对于亏损的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不予救济。

合法的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是指私人参加的货币储蓄来源合法、利用合法。一切来源不正的,如贪污受贿的、挪用公款的、小金库的、公款私存的、洗黑钱的、非法集资的、恶意侵占的、弄虚作假的私人储蓄等,全部属于零物权,不属于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之列。可以运用零物权“一票否决权”进行清零处理,剥夺其非法的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有风险与机遇并存的特征

因投资而产生的私人增益所有权,称之为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投资,是指权利人将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投入到产业或者经济活动方面,以博取财产的增益。投资权,就是依法取得增益的财产所有权。因投资而产生的私人增益所有权,首先是一种机遇,其次是风险,所以有风险与机遇并存的特征。

私人增益所有权,是每个人可以追求的理财方式,不同的投资途径有不同的收益与风险。投资风险,可分为自责式风险、他责式风险和自责他责混合形式的风险。自责式风险,是私人自己完全自主投资并完全投责自负的风险投资,损益完全自负,这种投资是私人风险投资的主要形式。他责式投资,是私人自己作为委托人委托他人负全责的风险投资,损益完全他负,这种投资是私人风险投资的罕见形式。他责式风险和自责他责混合形式的风险投资,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按照双方约定俗成的投资,损益责任可以按照合同法的原则进行,这种投资是私人风险投资的辅助形式。确切地说,任何一种投资是一种机遇,均存在或者潜在风险,不过是程度不同、运气不同而已,即使是向银行存款也存在因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风险。投资的潜在风险,有信息不对称即不确定性因素围绕造成的风险,有投资市场、商品市场经济规律波动造成的风险,还有政治气候、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等造成的风险,也有自己不小心谨慎玩忽职守造成的风险等等。当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因投资不当或者通货膨胀而亏损,此时的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为负投资增益所有权;当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因投资不当或者通货膨胀而保本时,此时的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为保本投资增益所有权。法律对于亏损的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不予救济。

合法的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是指私人投入的资金来源合法、利用合法、途径合法。一切来源不正、利用不正、投资不正、收益不正的,如脏款脏物的投资、以权谋私的投资、侵犯国家或集体专属所有权的投资、危害国计民生或公共利益的投资、走私贩私与洗黑钱的投资、诈骗性质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资、涉嫌垄断资本的投资、高利贷的投资、非法集资的投资、假冒外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投资、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投资等,全部属于零物权,不属于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之列。可以运用零物权“一票否决权”进行清零处理,剥夺其非法的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有财产增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因继承而产生的私人增益所有权,称之为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继承,是后世者依法对于死者的财产财物进行接受与利用的财产增益的行为。继承权,也是法定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的私人的财产增益权。因继承而产生的私人增益所有权是定向支持的,所以有财产增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私人增益所有权,是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有劳动所得,有投资所得,有分配所得,有福利所得,有意外所得,还有传承所得,不一而足。其前提是,所有的私人财产必须是合法所得、合理所得、善意所得。其中,传承所得,就是依法继承所得、继受所得。继承所得,是人类社会的优良传统,根据血缘关系、家庭关系、族人关系及其他紧密关系建立起来的继承所得,可以将逝世者或者遗嘱者私人的财产一代接一代地传承下去,维护私人财产的良好利用关系。继承人因继承取得的合法财产,包括不动产与动产、派生性不动产与派生性动产(知识产权、智慧产品),包括了其中的本位价值与溢出价值。从继承权方面考量,私人继受财产应当说是“私人增益水平所有权”;从利用权方面考量,私人继受财产应当说是“私人增益添加所有权”:私人财产在原有基础上得以扩充,是增加的变量,也是收益即增益的变量。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继承人有责任当以所继承财产抵债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足部分可由被继承人垫付。如果继承人继受的财产价值不能充填被继承人债务的价值,此时的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为负继承增益所有权。如果继承人继受的财产价值正好充填被继承人债务的价值,此时的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为保本继承增益所有权。法律对于亏损的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不予救济。

所谓继承合法,指继承人继受被继承人的财产的来源合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数量合法。对于一切来源不合法的财产,可一律视之为零物权,可实施一票否决权,剥夺其非法财产充实国库。对于主体非法、程序非法、数量非法的被继承人和被继承财产,可区别对待,区别当事人的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统筹解决。

 

就整个经济社会的个体而言,以上三大类私人增益所有权,并不是最主要的私人增益所有权。最主要的私人增益所有权,应当是按劳分配即劳动所得的私人增益所有权,相信全社会的绝大多数人需要经过诚实劳动、合法收入才能使自己的财产增益。即使是大型投资者、大型储蓄者,其财产来源一般是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收入,然后进军投资、储蓄领域;即使他们已经迈入富翁的殿堂,也免不了以智力劳动或者体力劳动等诚实劳动来完成私人财产增益的过程。

私人增益所有权的保护,第一要点在于政策性物权的保护,第二要点在于技术性物权的保护,第三要点在于增益物权的自我保护。但落脚点仍然在于自我保护。这也可以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私人财产增益从自己做起、从脚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

 

◎〖私人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

私人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是基于私人财产合法占有、合法增益的考量,也是私人财产保护与限制同位素均衡化、合理化的考量,需要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规范,国家不仅仅对于私人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包全责的规范,而且要对于增益的对象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私人财产增益所有者在进行储蓄、投资活动时,必须合法储蓄、合法投资,必须与违法机构、违法领域划清界限。私人财产增益,需要戒除唯增益即“为增益而增益”的理念。同样地,私人在受继承、受捐赠财产时,也要对于私人增益的财产进行合法性的审查与规范。

私人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包括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和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等各个体系组成规范化,主要侧重于政策性物权的规范,有着鲜明的政策导向与时代特征。有些规范远远超出了物权法的规范范围,显示出以禁止式限制和剥夺式限制为主、以隔离式限制为辅的特征。禁止式限制是正物权的技术规范,剥夺式限制是零物权的技术规范,隔离式限制是有物权的技术规范。这些技术规范,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确切地说,私人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贯穿于物权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各个体系之中的法链规范,最有法律效力的是刑法规范。当然,物权法本来属于民商法,然而,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排他性、优先性、对世性特征比较其他民商法更加突出,在某种程度上有提纲挈领的作用。用物权分析法来说明私人取财、理财和散财的合法规范,可以更加生动活泼,更有感召力。

一、储蓄的合法规范

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是指私人自己的货币财产来源合法规范、储蓄增益合法规范的整个规范化过程。仅仅是财产来源合法,不足以兑现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标准。

储蓄,即指日常的存款储蓄。自然人将合法拥有的闲散的资金存入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当定期存款到期或者存款者随时兑付时,由存款机构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活动就是储蓄。储蓄不是个人单方面能够完成的行为,是储蓄者与储蓄机构双方的合约行为。既然是合约行为,存款者要保证自己的存款来源合法,吸储者要保证吸储行为合法,否则,虚假、欺诈的储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是一种双方必须严格恪守的储蓄规范。

对于私人储蓄的规范化,首先是存款的来源规范化,其次是存款途径、目的与收益规范化。物权法第六十五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是概要性的物权技术规范。如果储蓄涉及到任何非法范围、非法行为,有关部门均可以断定其为零物权,实施一票否决权。私人的贪污所得、受贿所得、挪用所得、私分所得、哄抢所得、截留所得、侵占所得、抢劫所得、抢夺所得、诈骗所得、走私贩私所得、偷税漏税所得、洗黑钱所得及其他各种违法乱纪的所得,这些非法所得,不论是储蓄或者不储蓄,均可以断定其为零物权,实施一票否决权。全部的非法所得及其孳息均可一律充公,或存入国库,或归还给被侵权者。在开放搞活、市场经济条件下,全国各地违法乱纪活动十分猖獗,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花八门。最突出的地方,有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的,有洗黑钱转移脏款的,有地下钱庄非法吸储非法集资非法洗黑钱的,有截留财政资金贪污挪用据为己有的。有的贪污腐化分子通过储蓄和洗黑钱转移数千万甚至数以亿计的脏款转移到海外,然后全家人、合伙人逃往国外定居,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甚至于有的走私犯偷税漏税高达数百亿元,脏款储蓄后全部转移到国外,本人及全家人赖在国外定居十几年不回国,公开对抗中国法律,对抗无产阶级专政。如此而已,不一而足。

对于私人储蓄的规范化,对于“私人合法的储蓄”,不仅仅是一个民法、物权法的概念,更大程度上是刑法的概念。物权法只限于温柔敦厚地提个醒,而刑法则是毫不留情地予以坚决打击。打击对象,不仅仅对于非法财产占有人的严厉打击,而且对于非法吸储机构与当事人的严厉打击。其中,非法吸储机构,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内,非金融机构包括地下钱庄、地下高利贷机构及其他单位。其非法手段,是以存款高利息或者高回报为诱饵,唆使存款人上当受骗;或者以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高额储蓄回报,唆使存款人误入歧途;或者伙同嫌疑犯带头洗黑钱,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等等。所有这些,不仅仅是民法、物权法严厉禁止和打击的对象,更是刑法严厉禁止、打击的对象。

对于非法金融机构,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金融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所有这些,也不仅仅是民商法、物权法严厉禁止和打击的对象,更是刑法严厉禁止、打击的对象。

 

二、投资的合法规范

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是指私人自己的货币财产来源合法规范、投资途径与意向合法规范的整个规范化过程。仅仅是财产来源合法,不足以兑现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标准。

投资,是指将现有可调动的资金、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有价值的东西投入到一定产业或者领域,以期争取财产增益的经济活动。私人投资,主要途径是通过买卖股票、基金、债券、证券、期货来获取更大的增益,也包括将资金投入到企业中用于生产经营或者获得资产增益的经济行为。投资行为,有单独行为,也有合伙行为,还有搭伙行为。私人单独投资,由私人个人负全责;私人合伙投资,由大伙儿负责;私人搭伙投资,分别不同情况各自负责。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就是私人投资权力、利益与责任、义务的相对规范。

对于私人投资的规范化,首先是投资的来源规范化,其次是投资途径、目的与收益规范化。资金投资方面,有自有资金投资与借贷资金投资、私募资金投资、信托资金投资等方式。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所有投资的来源与途径,一律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合规,一切来源不明的脏款投资,法律不予保护。来源正当、投资正当、增益正当是私人投资规范化的基本要求。自有资金投资增益,是产权相对比较清晰投资增益形式,来路较窄、数额较小、收益不太大,并且投资风险比其他形式较小,是比较明显的特点。借贷资金投资增益,向银行借贷、抵押购买商品房屋的比较多见,其次是向银行申领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投资也逐渐增多,投资风险不仅仅产生于亏损的风险,而且还产生于金融监控的法律风险。最近“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对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资金达1万元以上者,可以刑罚伺候:恶意透支≥1万~≤10万,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款2万~20万元;恶意透支10万~≤100万,可判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罚款≥5万~≤50万;恶意透支100万,可判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罚款≥5万~≤50万或者没收个人财产。私募资金投资增益,包括投资者向私人借贷投资、向私人贷款公司借贷投资增益,对于前者,国家一贯禁止高利贷剥削行为,对于后者,国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对于非法集资者,可以依据金融诈骗罪情节判处罚款、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信托投资增益,包括以财产抵押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投资等形式。广义的信托投资,范围更加广泛:合伙投资,是相互信托投资;理财投资,包括证券交易、期货交易、基金投资、按揭贷款、保险理财、典当理财等均为信托式投资。信托投资的收益期望值高,但投资风险也较大。

国家反洗钱法,既可针对私人储蓄增益,也可针对私人投资增益,还可以针对私人继承增益。其中,以私人投资方式洗黑钱是为主要表现形式。国家有明文规定,对于官员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者,一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而某些自作聪明的贪官污吏、走私犯罪分子、无良资本家等,为了规避国家的监管与打击,铤而走险地以洗黑钱的方法投资增益,甚至以虚假外资企业的名义来大陆投资,破坏国家的企业投资制度,大量的偷税漏税,甚至于将罪恶进行到底。反洗钱法,甚至是国际公约组织的共同职责,遵守同一的法律规范,各个会员国统一行动,共同应对与打击各国各地的洗钱犯罪活动。

 

三、继承的合法规范

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是指私人自己的继承财产来源合法规范、继承途径与程序合法规范的整个规范化过程。仅仅是财产来源合法,不足以兑现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标准。

继承权问题,是一个古老而现代的问题。说他古老,是人们按照封建继承制度承袭了几千年;说他现代,是因为他破除了男尊女卑的封建继承制度,建立了男女平等的新型继承制度,并且逐步地向规范化方向发展。继承权,一般是指在自然人死去以后,根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而继受死者遗留的财产。但也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如在自然人未去世之前或者弥留之际安排继承财产。当然,与其他财产的流转、交接一样,首要条件是合法财产才能合法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合法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合法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合法的文物、图书资料;5、依法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合法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私人的一切不动产与动产、派生性不动产与派生性动产等合法财产均可以作为遗产处置。

遗产的传承人是自然人为被继承财产的主体,遗产的继受人也是自然人为继承的主体。根据我国继承法、婚姻法规定,我国继承权的规范形式基本上有以下规定:1、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继承权,即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继承权;2、基于婚姻关系而相互取得配偶财产的继承权;3、基于扶养关系而在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在扶养关系的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而取得的继承权。遗产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除此之外,国家、集体、企业、慈善团体等机关组织与个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充当继承人的主体,享受特定的继承权。特定的继承权,属于遗产赠予型或者法定遗产赠予型继承权。其中,个人接受遗产赠予,应当有遗嘱足够的证据。

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规范,是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的中心内容。继承权的获得,应当与一定的义务相对应。如,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应当说,我国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的规范,仍然有不尽人意的地方。譬如,对于被继承、被遗赠者的一套合法财产甄别制度没有很好建立起来;对于有争议的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规范也不具体,如香港龚如心世纪遗产千亿财产争夺案,在香港,一个遗产继承争议家族、一个关系遗赠继承争议个人和一个关系遗赠继承争议慈善团体争议了好多年也无法断案,法院对于遗嘱真伪莫辨,当事人各说各话。另外,农村中的本村无主继承权也有不祥尽的地方,如死者有亲戚是否应当由嫡系亲戚继承?继承法讲到农村集体继承的问题,当然,土地使用权不一定能够由他村的亲戚继承,而房屋、农资、钱财等遗产应当由嫡系亲戚继承的,这种继承安排有些不到位。所有这些,将寄希望于未来修正法律或者制订民法典时,一并规范化。

 

以上三种私人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是私人财产合法规范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合法规范。其他的,另外的私人增益财产的合法规范,可以这样概括:是劳动所得部分,就需要遵照按劳分配的合法规范;是按资产分配的,就按照按资分配的合法规范执行;是按股份分配的,就按照股份投资分配或者股票投资分配的合法规范执行;是按知识产权分配的,就按照知识产权投资分配的合法规范执行;是按人头分配的,就按照平均分配的合法规范执行;是按身份分配的,就按照城乡身份、职工身份分配的合法规范执行。总之,物权法的篇幅有限,不能够一一列举,需要我们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关于私人增益所有权的话题很多,限于篇幅,不能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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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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