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次作业


     

 

第三次作业

2009-11-17

一、判断题(在正确题后括号内划√,错误题后括号内划×)。

1.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执行。(    )

2.一人公司不是法人,其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

3.发起人协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合伙协议。(     )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5.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6.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

7.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两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法规定。(     )

8.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9.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

10.2006年1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单选题

1、下列哪个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成立日期?(   )

A.公司成立的公告日期

B.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日期

C.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D.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日期

2、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每位股东有一表决权 

B、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以上通过

C、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2/3以上通过 

D、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该公司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自的金额不得超过(    )。

A、800万元       B、1600万元       C、5600万元      D、4000万元   

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财产的哪一部分?(    )

A、资本公积金      B、盈余公积金       C、法定公积金      D、利润 

5、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须认购公司股份的(     )。

A、 10%          B、20%             C、35%            D、100%

6、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交付股票的时间是(     )。

A、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             B、第一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C、创立大会决定设立公司后             D、股东足额支付股款后

7、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就所议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超过全体董事的(  )通 过。

A、1/2            B、1/3              C、2/3            D、3/4 

8、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

A、2000万元      B、3000万元     C、6000万元       D、5000万元 

9、陈家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老大以房产出资50万,公司成立后又吸收孙某入股。后查明,老大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30万元,且老大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10万,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

C.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

D.老大无需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0、王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该公司主要经营汽车销售业务。任职期间,王某代理乙公司从外地采购5辆汽车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提出异议。本案应(   )处理。

A.王某的行为是自己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与甲公司无关

B.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采购的汽车甲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C.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的效力,因该销售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D.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的效力。可是,甲虽然可以获得因该销售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却存在被甲公司解聘的可能性

三、简答题

1.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点;

 

2.股票与债券的异同点;

 

3.公司公积金的种类与用途。

 

四、案例分析题

某市有4家生产经营电子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100万元。经该市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1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就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员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主要是因为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公司登记机关认为其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由此,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向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损失应有各人自己承担。

问:(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