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司法的最高理念


 

【摘要】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阵地。有了良好的司法,才会有普遍的公平正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实现司法公正,成为司法机关以面临的一个最重要的任务。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不断探索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关键词】司法理念,司法公正

 

    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阵地。有了良好的司法,才会有普遍的公平正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以面临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司法人员应当首先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一、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理念,是司法工作追求的基本目标,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当并重。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应当树立起司法公正的理念。

(一)树立程序独立的价值理念

程序独立的价值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司法工作中表现的十分明显,认为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程序法居于次要地位,只要案件实体处理正确,程序则无关紧要。这种传统思想,直到现在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地占有重要地位。轻视程序,无疑助长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现行的诉讼法赋予了程序法独立的价值,更加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是衡量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准。

(二)强化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理念

近年来,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传统的司法理念中,刑事司法的任务就是揭露和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对诉讼中的公民个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人权保障问题缺乏足够重视。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等现象,反映出了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往往以官吏自居,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作是诉讼客体,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予重视,甚至阻碍、剥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或者辩护的权利。刑事司法中,基于无罪推定和人权保障等理念,应当正确认识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诉讼主体地位,重视保障诉讼权利,强化人权保障意识,特别是要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意识。平等行使控辩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人民法院审判并最终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视为无罪,其各项权利应当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法律保护。

(三)增强司法独立性理念

司法独立是现代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司法独立是维护法律尊严、使法治真正得以实行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但是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还没有完全消除,比如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不参与审理案件的领导批案以及党委讨论案件等,司法独立的原则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司法独立也没有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自觉意识。

(四)突出无罪推定的理念

有罪推定是封建司法的基本原则。即首先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就被认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则与之相反,即如果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就应当认定为无罪。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对无罪推定的原则持否定态度。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包含了无罪推定的主要思想。有罪推定原则已被彻底否定,然而其残余影响并没有彻底肃清。

(五)强调公正与效率并重的理念

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我们一度把有效打击犯罪作为首要价值,强调惩治犯罪的高效率,对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追求的主题,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公正与效率都是司法工作应当追求的重要价值,二者应当并重,不能以牺牲公正来追求效率。

二、制约司法公正的若干问题

(一)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决定着司法公正

    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对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们往往把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归咎于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事实上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仍然是人。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就不会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当人们看到不断有司法人员栽到监狱的时候,怎么会期望出现司法公正的结果呢?司法工作人员除了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外,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更要有追求法治的价值理念。“法官不仅应该是一个精通法律者,而且应该是一个德高望众者”(——肖扬)

(二)司法体制方面的不相适应,制约着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执行着独立的职能。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独立性和职能的独立性,决定了司法工作本身具体独立性的特点。司法的独立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只有独立地进行司法活动,才能形成“只服从法律”的意志自由。然而,司法独立不仅受观念上的束缚,而且受体制上的困扰。在观念上,一方面强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又不希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独立,似乎司法独立就会有“三权分立”的结果,司法独立就有摆脱党的领导和权力机关的监督之嫌。观念的束缚,使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更难解决。

而体制的困扰表现在:司法机关受地方党委领导,人事任免由党委决定后,人大履行法律程序,这样,政治素质强但法律素质弱的人有可能成为司法机关的领导来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由地方政府决定,所谓“一府两院”的体制,两院对一府有难以脱离的依赖性。司法工作要以法律为准绳,但司法活动又不得不受行政机关的制约。这就为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奠定了体制上的原因。在司法独立受到制约的情况下,司法公正就难以得到保证。

(三)利益矛盾使司法活动出现商业化倾向,妨碍着司法公正

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在一些司法活动中不恰当地发生,严重妨碍了司法的公正性。比如一些地方截留使用罚没款、赃款赃物、保证金,接受“赞助”,让涉案单位承担差旅费、办案费,除收取诉讼费外,向诉讼当事人收取“其他费”。凡此种种,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也不是个别现象,反映出了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商业化倾向,即司法机关像经济组织一样谋求经济利益的动机并没有完全放弃。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商业区化倾向对司法公正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司法机关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牺牲司法公正。之所以形成这样的局面,与司法工作量大、经费投入不足有直接关系。有的地方司法机关不仅“皇粮”得不到保障,而且司法机关反过来为财政“创收”,加剧了司法机关的利益矛盾。

(四)各种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干扰,影响着司法公正

法官做出决定,既要受自身的判断能力、执业水平、道德水准等因素的影响,又要承受政治压力、利益集团的压力、社会舆论的压力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比如,受司法体制或者说是政治体制的影响,一些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对司法工作的不当干预构成了对司法的压力。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一度存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完全排除一些人情、关系的影响,差错案件甚至枉法裁判案件存在。这里既涉及体制问题,也与社会风气、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职业道德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自身的不足和外界的压力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因素。

(五)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危害着司法公正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司法活动虽然受到多方面的监督,比如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党委纪检部门和政府监察部门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然而这种体系往往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好多案件并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特别是一些差错案件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司法机关互相制约的机制不健全。近年来,司法机关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项工作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如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监督惩戒措施,促进司法公正,需要我们做出更大的努力。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实践探索

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深化司法改革,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发展的司法体制,需要首先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需要突出强调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体现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司法人员应当把公正做为司法的最高理念。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千百年来的共同追求,是法治的价值所在。如果没有公平正义,是非不分甚至黑白颠倒,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无从保障,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要强化公开意识,纠正司法活动神秘化的倾向

司法活动神秘化是封建专制制度下司法的一种典型特征,“秘而不宣,则威不可测”,就是封建专制司法活动神秘化的写照。由于司法活动的神秘化,导致暗箱操作,助长了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人们无法了解和监督,只有将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寄希望于“青天”的出现。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把公开审判作为基本的诉讼原则。以公开促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条途径。公开审判,便于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对司法公开的程序进一步规范化,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强化法制统一意识,纠正司法活动地方化的倾向

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地方的长远利益,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司法活动中,不能为了“维护”地方或者部门和利益,牺牲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这与现代司法理念背道而驰,侵害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强化司法独立的意识,纠正司法活动行政化的倾向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忽视司法独立性,把司法职能混同于行政职能,以行政方式加以管理。这与依法治国的理念严重相悖。强调司法独立,要逐步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在司法机关内部弱化司法业务管理中的行政化管理机制。要通过司法改革,从制度和体制上保证司法独立。

总之,健全法治观念体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只有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