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贤富的案件很典型,安徽省和阜阳市两级检察机关都很重视,阜阳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进行了实地调查后,省检察院很快提出了抗诉。”10月21日,安徽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李卫东告诉记者。
“虽然检察机关抗诉了,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法院的判决就是错误的,我们有自己的看法,所以继续维持了原判。”阜阳中院戴亚平法官表示。
“我打官司的目的,原本以为法院能够主持正义,可没有想到判决书捏造事实、黑白颠倒,损失挽不回不说,法院现在还要查封我的房子,我现在是被逼得走投无路了。”见到记者时,当事人刘贤富显得气愤难当。
一宗看似并不复杂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却经历了一审、二审、抗诉、再审等多道程序,一方面,是检察机关立场鲜明地提出抗诉;而另一方面,则是法院不遗余力地“维持原判”,这里究竟有着怎样的隐情?日前,本刊记者赶赴安徽省阜阳市进行多方调查追踪。
坠入“欺诈”陷阱
今年47岁的刘贤富,家住阜阳市临泉县,因为官司四处奔波的他已白发丛生。
故事围绕着临泉县帝豪大酒店一层和二层的店铺展开。2007年11月29日,刘贤富经人介绍与方建民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方建民将自己经营的位于帝豪大酒店一层和二层的“名典广场”转让给刘贤富经营,转让费30万元。合同签订后,刘贤富依约先付给了方建民13.3万元。
刘贤富花20多万元对店铺增添投影机、桌椅、电脑、门面广告牌等设施,并于2007年12月11日重新开业。经营不到半个月,店铺突然长时间停电,刘贤富觉得很纳闷,找到了方建民。
方建民安慰刘贤富,不要紧,自己出面去疏通。方建民带着刘贤富找到了一个叫樊子彬的人。此前,刘贤富并不认识樊子彬。见到樊子彬后,樊子彬说停电是因为方建民拖欠房租费,并斥责方建民,为什么不讲一声就把店铺进行了转租。
彼时,刘贤富才恍然大悟:店铺的所有人原来是樊子彬,而非与自己签订《转让协议书》的方建民。
原来,早在2005年,方建民之妻鲁雁秋与帝豪大酒店所有人樊子彬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租到了帝豪大酒店一层和二层。
更让刘贤富愤怒的事情还在后头。就在方建民收了自己的13.3万元后的第二天,方建民又“火速”与樊子彬签订了《房屋租赁解除协议书》,并约定:解除协议后,甲方(樊子彬)另租给他人经营与方建民无关。
“方建民并不是店铺的所有人,却骗我签了合同;收了我13.3万元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又解除了与房主樊子彬的协议,这不是欺诈吗?”刘贤富觉得,方建民是在玩弄自己。
判决“睁眼说瞎话”
刘贤富诉讼到法院,他认为,方建民转租的行为并未征得房主樊子彬同意,而且方建民是以欺诈的方式骗自己签了合同,故请求法院解除自己和方建民的转让合同,并返还13.3万元钱。
方建民则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视为有效,刘贤富应当给付余下的租金,并要求法院驳回刘贤富的主请求。
临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案件关键证人的樊子彬因病未能出庭,樊委托他人向法庭提交了病历证明和帝豪大酒店的书证。樊子彬给法庭出具的书面证明明确载明“方建民与刘贤富于2007年11月29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未经我方同意。方建民属于擅自转租”。
但上述证据并未被采纳,判决结果出乎所有人意料。法院一审认定,“因房屋所有人樊子彬未到庭,该租赁合同是否经其同意转租不能核实,故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遂驳回了刘贤富的诉讼请求。
法院真的“无法核实”吗?据记者调查,在开庭前,临泉县的法官曾找到生病的樊子彬做了询问笔录,该笔录第40页记载樊子彬的原话是:“鲁雁秋(方建民之妻)转租一事我不知道。”
法院自己先前调取的“如此重要”的一份笔录,亦没有被采纳。刘贤富认为,法院故意隐瞒这份证据,就是为了判他输。
“我不能出庭是因为我患病在外地治疗,病历证明和书证我都托人带给了法庭,但不知道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判。”樊子彬接受记者采访时,再次重申了“对转租一事毫不知情”,他认为判决书是在“睁眼说瞎话”。
一审败诉后,刘贤富选择了上诉。有趣的是,阜阳中院的二审判决,不再提“因樊子彬未到庭,无法核实”的说法,换成了推理——“樊子彬应当知道方建明准备转让名典广场的经营权,只是当时不知道方建民转让给刘贤富经营”。
“法官的推理范围明显已经大于了相关的证据,证据都摆在那儿了,法官还推理‘应当知道’,这样推能推出正确结果吗?”刘贤富的律师韦国超是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的兼职委员,他对判决提出了强烈的质疑。
抗诉后仍“维持原判”
接连败诉,刘贤富找到了检察机关申诉。
阜阳市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遂提请安徽省检察院抗诉。
安徽省检察院认真审查后,依法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了抗诉。
“阜阳中院的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为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抗诉书》认定,作为争议标的物所有人的樊子彬事先无授权,事后也没有追认,故该合同的效力应当认定无效。
另据了解,在刘贤富申诉期间,阜阳市检察院已查明:方建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店铺的一切手续包括消防证件、经营执照等移交给刘贤富,是导致刘贤富不能正常经营的主要原因。但二审判决却认定,“协议签订后,方建民将经营手续及设施移交给了刘贤富”, 刘贤富认为判决在“捏造事实”。
“判决还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安徽省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剖析,刘贤富的诉求为确认房屋转租协议无效即实质上诉请的是对房屋租赁合同的部分确认无效,“当事人的这一诉求为一审判决所确认,但上诉至阜阳中院后,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是经营权纠纷一案,实质上已将本案的诉讼请求扩大到了设备转让部分。一个是财产转让关系,一个是房屋租赁关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案件抗诉至安徽省高院后,安徽省高院指令阜阳中院进行再审。
阜阳中院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再次维持了原判。
一败再败,刘贤富彻底蒙了,知情人士告诉他,“这里面可能有人为的因素”。
“检察机关的三点抗诉事由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而法院的再审判决说理性完全没有,很苍白无力。”韦国超在对比了《抗诉书》和再审判决后说。
遭遇法律“困局”
以刘贤富的案件为例,结合安徽省本土司法实践中的特点,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当前面临着一个“法律困局”,而产生这种“困局”的原因来源于安徽省高院1999年的一个内部文件。《文件》中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记者注意到,该文件第十一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来,作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的一种有效方式,再审检察建议多年来已被广泛地运用到实践中,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效率高、效果好,但在安徽却“行不通”。
据了解,即便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为“百分之零”,但安徽省的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数量和质量依然走在全国前列。
“我们一直都在和省高院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早日能够解决这些‘瓶颈’问题,使安徽省的民行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安徽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李卫东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