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我写这本书的序言到现在,一年又过去了。如果从最初的农村调查到现在,也差不多有7-8年过去了,原来同我一起做调查的年轻人,都已经从本科生成为了博士,或官员。但是经过这么多年,当年在农村做调查时候的许多场景仍然历历在目。也许每一个冲突都会过去,但是社会冲突却可能是无法避免的。在这里,我将这本书的前言发表出来,希望关注农村社会冲突的人们,从若干年前的这些“历史”案例中,找到一些冲突中体现出来的共性(《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冲突》,广东教育出版社2009年8月)。
这本书是基于2000年到2003年我主持的一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农村社会稳定与农民公正观念的表达”——的研究成果。这个课题在全国做了10个农村社会冲突的案例研究,在此基础上我发表了一个总报告。以后又将总报告做了修改,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2004年关于农村基层组织的研讨会上以《夹缝中的表达》发表,这个报告的英文稿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5年秋季号上。
比较起改革时代以前的农村,现在农村的经济更发展,农民的收入也更高,农村贫困人口大量减少。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农村的社会冲突也在增加,村民之间,村民与干部之间,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在不断发生。从我的研究习惯看,很难通过大量调查,对总的形势作出判断,我的目标是通过一些案例研究,能够深入地理解这些矛盾和冲突。
既然是一个经验研究,那么首先要交代一下案例的选择。在我开始这项研究的时候,农民上访已经成为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关注农村社会冲突的研究。但是我的研究并没有过多地介入到一些上访活动中去,这与我长期养成的研究习惯和我个人对农村整体形势的判断有关。
首先,我总认为,吸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往往仅仅是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短暂的表现,而真正对历史产生影响的是那些为人们所不关注的小事情。在这方面,我可能受到斯科特的影响,他的《农民道义经济》和《弱武器》都在关注日常社会生活中农民的反抗。我希望通过描述和解释人们每天都可以看得见的,在很多人看来正常的事情,来探讨这些现象后面的原因。也可能大事件背后的原因很清楚,也很简单;但小事件背后的原因复杂和多样的原因可能更吸引人。在对小事件的调查过程中,我希望能够看到一些更新鲜和更复杂的解释。
其次也涉及到调查技术。越是大事件越被包围了更紧密的外衣,给人们的认识增加了许多困难。比如一些上访人员在与政府多次的互动中,已经学会了官方的语言,将他们自己的真实内容掩盖在官方的话语下面。在我们的研究中也发现了,越是进入正式官方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场域),所使用的语言也越是官方的,距离丰富多彩的事实越有距离。甚至一些当事人所讲述的内容已经与法律法规相去不远,而失去了其真实生活的鲜活。比如湖南的一位妇女可以很直白地说,我不交税费就是因为杀害我父亲的凶手还没有找到。她认为这是因为公安局没有尽到职责(作者2004年在湖南作农村调查,一位农村妇女在解释为什么不交税费时候是这样表达的)。而在一个进入了法律程序的案例中,当事双方所讲述的是有法律依据的一些实事。他们日常的不满和猜测都被掩盖在法律的语言之下,而这些不满和猜测可能是发生冲突的真正原因。也许在强调法制建设的学者看来,这种现象是农民的进步,但是我更希望从具体琐碎的日常生活中去发现农民的真实想法。从不被社会关注的事件中,寻找到真实解释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所以我们选择的案例几乎只关注一个标准,就是研究者能够进入冲突者的世界,真正理解冲突背后的原因。我们并不强调研究案例的代表性,而是希望做出的解释具有代表性。任何一个案例,不管如何普通,都会包含了具有普遍意义的道理。我们的研究恰恰是希望通过日常冲突来解释农村社会生活。所以在调查中选择的案例都是调查者曾经进入的村庄,他们与当地居民已经有了一些关系,得到了当地居民的信任。我们希望这样的调查可以帮助我们避免许多误解。
进入冲突者的世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这不仅牵涉到研究者如何进入研究的对象,也有被研究者如何解释他们的生活。
在我看来,在农村做调查研究并不是一个单向的数据和资料收集过程,也是调查者与被调查者相互交流,相互影响,共同探讨问题的过程。关于社会冲突,即使我们只是一个单纯的学术研究,并不试图给冲突双方一个直接的影响,甚至不关注事件的对错,但是被调查者所做的表述仍然是基于他们自己对社会价值的判断,也就是说,他们在陈述的时候会根据自己对社会价值的理解,对已经发生的社会事实进行剪裁。所以被复述的社会事实可能已经不是真实的社会事实,而是被主观解释过的事实。
所谓绝对客观的调查是不存在的,我们的调查研究过程至少在三个方面对已经发生的社会事实产生影响。
任何调查者进入调查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强化或弱化冲突双方中某一方的正当性。因为我们的调查研究涉及到社会冲突,那么一定有冲突的双方或多方,他们的表述是不同的,双方的利益也不同,面对调查者,他们的陈述都努力表明自己行为符合所认可的规范或公正。在不断的叙述和重复中,他们对冲突的解释和陈述都会得到不断的强化。在很多时候,冲突的当事人愿意向外界来的调查者讲述已经发生的事件,也是因为他们希望在陈述和重复中,强化自己行为的合理性。在这种不讲述过程中,事件就被重新解读,最后甚至讲述者也将自己的讲述作为事件本身。
其次,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关于冲突合理性的认识也会受到调查者认识的影响。尽管我们强调研究的价值中立,在调查中我们不做出简单的判断,甚至不作出对与错的价值判断,但是在调查中我们的询问,甚至表情都会对被调查者产生影响,强化或削弱他们的判断。这正像物理学上的测不准理论,当研究者进行观测的时候,他们的观测会对被观测的物体产生影响,从而改变其原来的形态,从这个角度看,事物本来的状态几乎是不可知的。我们的研究方法就是要与当事人进行交谈,希望在交谈过程中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但在我们试图了解事件真实情况的时候,我们已经在改变这个事件。
第三,发生冲突的原因以及冲突的表现往往是具体和多样的,这种多样性往往超出了人们,特别是学者的接受能力,他们无法理解如此复杂多样的社会现象,因此他们更倾向于用简单的概念来把握社会现实,在这个过程中,复杂多样的社会现象被简单的逻辑和概念所代替,当复杂的社会现象被简单的逻辑所代替的时候,社会事实被大大简化了。我们不断探索的这些逻辑在很大程度上又反作用于社会事实,成为人们判断是非的标准。在我们调查中可以看到,农村的社会冲突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我们试图用一种简单的模式来概括他们,希望在分析中有个清晰的逻辑,那么我们的研究很可能会以逻辑上的简单和严谨伤害社会的复杂和丰富多彩。
正是因为存在着这种风险,所以我在组织调查过程中,要求的不是关注热点问题,而是能够进入农民的生活世界,正确理解他们行为。因为在我看来,那些得到很多关注,不管是政府或是媒体关注的典型案例,往往在调查的时候都会遇到很多困难,因为在长时间与政府和媒体的互动中,当事人已经形成了一些固定的话语体系,这些话语往往与实际发生的事件有差距,当事人为了表明自己的合法性,往往会不断重复这些话语,结果与实际的情况差距越来越大。为此,我们宁可避开那些被不断重复的故事,而进入一些细微的,影响比较小的故事。
在我的研究结束以后的许多年中,关于农村社会冲突的研究越来越多,社会调查也越来越精细,当一个问题引起社会广泛重视的时候,我想会有很多很好的研究成果出现,因为会有更多的调查出现,也会有更多样的解释出现。我并不认为我的研究很好,这也许就是我迟迟没有将研究成果发表出来的原因之一,当然另外的一个原因是因为懒惰,每次动笔都觉得深入下去很困难。这次将这个研究发表出来,一方面是在钟丽君编辑的鼓励和压力下,另外也是感到近年的研究还有深入的可能。
如果回过头来查看一下近几年的相关研究,我个人觉得研究还比较表面化,或被一个框子所束缚。关于农民社会冲突,现在更多的研究者将其归结为是地方政府和官员的不正当行为所导致的。尽管这样的研究可能在很多时候是正确的,因为地方官员往往成为农民抗议的直接目标,一些地方官员也的确存在腐败问题,他们为了自己的私利而牺牲农民的利益,从而导致农民的不满,并进而发生冲突。但是在这种解说模型下,我们似乎又回到了历史上的农民抗议,中国历史上多数农民抗议或反抗的原因都是地方官员的腐败,地方掌权者依靠手中的权力剥夺农民的利益,当这种剥夺威胁到农民生存的时候,农民开始抗议,并进而走上大规模的抗争之路。在这种解说中我们似乎看到了历史的重复。我自己的研究则希望将农村社会冲突放在更大一些的背景下,观察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民社会地位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给他们关系的影响。
中国的现代化过程给原来的农村带来了一些新的因素,也为农村社会冲突带来一些新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可能要涉及到四个主要的行动者,国家、地方政府、农民和市场。现代化的过程也是国家权力扩张的过程,通过制定法律、制度,以及直接的税收和资金支持,国家在农民社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任何中央政府的政策都需要地方政府执行,但是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地方政府也在试图扩大自己的利益。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对政策进行修正,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地方政府不仅仅是国家的代理人,而是一个独立的行动者。在许多研究中,农民都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行动者来看待,他们的行动往往被看作是对国家行为的反应,但是在我们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在很多时候,农民的行为不仅仅是被动的,有许多时候可能是主动的,尽管他们采取的行动可能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如他们对选举不满的时候,可能不是采取直接的反对,而是以不参与的方式来表达。所以我们将农民看作是主动的行动者。第四个因素是市场。市场经济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产生影响并非开始于今天,但是在过去的20年中,农民被更深地卷入到市场经济中,不仅他们的农产品需要进入市场,他们的整个生产过程都离不开市场。如果说在20世纪初期,如同茅盾《春蚕》中所描述的,沿海农民开始被卷入到市场经济中,那么在过去的20年中,农民越来越深地被市场所左右。市场已经延伸到每一个穷乡僻壤,不管是什么样的农民,都在市场的控制之下。此外,市场的作用在不断加强,农民不仅要将他们的产品在市场上出售,而且他们的生产资料也需要从市场上获得。比如许多人抱怨的,2004年中央政府给农民的许多优惠政策很快就被农业生产资料涨价给抵消了,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市场的影响。
如果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来探讨农民问题,我们就会发现,农民问题远比我们认识的更为复杂,在这个研究中,我们的出发点是农村的社会冲突,我们以农民为中心,探讨在农村现代化过程中,面对如此复杂背景,农民如何凭借他们的本能和文化来表达他们的真实想法和希望。
使用表达这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黄宗智的启发。黄宗智在关于清代法律制度的研究中,使用表达与实践这样一对概念来表述在清朝执行法律与法典规定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也可能用简单的话说就是“说一套做一套”,也就是言行的不一致。但是这种言行不一致并非是简单的欺骗,在不一致的言与行之间有着很密切的联系。言与行都是一定社会背景作用的结果。我在研究中想试图说明,农民有自己关于公正的认识,有他们关于公正的标准,农民的抗议往往是因为他们认为社会的公正受到了破坏。但是农民有关公正的观念在很多时候可能不会直接表达出来,他们的表达需要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寻找到一个可以被接受的途径。换句话说,我所希望探讨的是农民公开抗议或不满的表达下潜在内核是什么。尽管在很多时候农民希望表达的内核是一致的,但是在不同的背景下可能会选择不同的表达方式。
在这样的框架下,我将农民的语言和行为都看作是一种表达,农民的街谈巷议是一种表达,通过选举或民主理财也是一种表达,甚至上访和抗议也都是一种表达的方式。在这些表达的后面,是他们关于什么是公平,什么是公正,以及社会应该如何组成的价值判断。对于我们来说,需要透过这些公开的表达方式来探讨其背后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理解农民社会。
在农民研究中一直存在的一个争论就是如何认识农民,是把他们当作一个特定的群体,有着与其他人不同的价值、制度和准则的群体,还是一个与其他人一样的群体,对他们也可以用理性人的概念来理解。人类学中有着一个研究农民的传统,在他们研究框架中,农民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是介于原始居民和现在城市居民之间的一种生存形态。他们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与城市人群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在他们的研究中,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从事农业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农民,农民是与一定的社会结构和价值体系联系在一起的特殊社会群体。比如在他们的研究中,农民往往是指非西方国家的小农,而西方国家的农场主完全不在他们的研究范围之内。在他们的概念中,构成一个具有特殊社会特征的农民群体主要是指小农。
与此不同,另外的学者则将农民也放进理性人的分析框架中,典型的如波普金,针对斯科特“道义经济”的概念而提出了理性农民的概念。在他们的分析中,农民也同样受到利益刺激而采取行动的,农民的行为被看作是对利益刺激的反应,与非农民没有什么区别。
在我们的分析中可以发现,简单地说农民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价值和社会结构与其它的社会群体不同,会遇到很多困难,因为现在的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是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所描述的农民,他们受到国家和市场的直接作用。比如,现在的农村已经不是“无讼”时代的农村,农村的社会冲突和矛盾经常发生;现在的农民也不是仅仅依靠道义来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了,打官司并不稀奇;同样,现在的农民也不是原来处于熟人社会中的农民,尽管多数农民还是生活在村庄中,但是在许多村庄中,村民之间彼此之间不熟悉,甚至不认识,有学者称之为半熟人社会。在一个半熟人社会中,村民之间相处的规则和制度都不同于过去了。对于彼此并不很熟悉的村民来说,民间的制度和民间的规则缺少了制约力量,礼治的社会正在失去其基础。
传统意义上远离市场,自给自足的农民社会正被市场经济瓦解,货币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为了追逐货币收入,农民在不断地奔忙,在这个意义上说,农民也是理性的生产者,价格对他们形成了直接的刺激,每当农产品涨价,农民就开始增加农产品生产,反之,就可能降低农产品的生产。在过去的20多年中,我们看到国家动用经济利益的杠杆多次撬动了农村经济。1980年代初期,通过农产品涨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高涨,农产品的生产量增加;到1990年代,由于农产品价格问题,许多农民放弃农业,出现大量耕地抛荒。在最近的几年,政府又动用了经济利益的杠杆,通过保证农产品价格和提供补贴、减免税赋,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重新高涨,许多在外打工的农民纷纷回到农村,要求承包耕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直接受到利益的刺激,从而呈现出理性人的特征。
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农民只是理性人,他们的行为只是直接利益刺激的结果。农民特定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行为带有许多自身的特征。在中国近百年的现代化过程中,农民的社会地位在降低,国家对农民的控制也越来越强,由国家制定的制度和法律在通过各种管道进入了农村社会,并在建构农村秩序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些法律和制度基本上是建筑在理性人的假设之上,但是这些制度往往会受到来自农村社会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农村社会的各种非正式关系、非正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农民社会的传统和文化,这些传统不仅仅是建立在理性人基础上的,同时也是建立在价值基础上。比如农民关于土地的观念。政策的制定者希望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农民能够在比较利益、计算得失的基础上实现土地流转,从而提高土地的生产率。但实际上土地流转并不是很顺利,其原因并不是农民不会计算,而是因为在土地上附加了很多单纯生产之外的价值,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资料,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当把这些功能都附加于土地上以后,农民就不可能像出售一件简单的工具一样出售土地。在我自己的观察范围内,土地的规模经营往往都是在某些村庄集体推动下实现的,很少出现基于比较利益而实现土地的自发流转和规模经营。
从本书中所收录的一些案例也可以说明,单纯将农民看作独立的理性人,从研究角度看会失于偏颇,从政策实施角度看,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近年来所流行的农村集体企业改制,尽管受到许多人的称赞,因为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通过将集体企业出售给个人而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加了地方的税收,但是集体企业从建立之初就带着社区伦理,要解决社区成员就业问题,而改制后的企业则不再承担这样的伦理功能,对于长期依靠社区内资源生存的许多农民来说,改制并不公平。在这里我们似乎看到斯科特“道义经济”的影子。
从以上的这些背景和视角出发,我希望我的研究不是否定已有关于农村社会冲突的研究,而是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上增加一些新的研究视角,特别是关注农村社会中隐藏于表面正式制度之下的非正式安排。
在这项研究中除了关注农民的公正观念与社会冲突之间的关系以外,另外一个关注点是农民的表达策略。也许在许多外界人眼中,农民是很朴实的,但是在我们的研究中可以发现,农民在表达上很注意他们的策略。农民往往被看作社会的弱者,在现代的权力架构下,农民往往处于权力阶梯的最底层。这就决定了他们在表达其意愿的时候不得不采取谨慎的策略。在本项研究中,我们只能罗列一些策略,还无法对农民的策略进行概括。过去有学者曾经使用依法抗争,也就是说农民借用法律的条文来增强自己的合法性,从而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抗争,这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策略;还有学者将近年来的农民抗争,特别是取消了农村税费以后的抗争称为“问题化”,也就是在不断寻找问题以制造抗争的焦点,这也可以被看作一种策略;此外农民经常使用的策略是将事态扩大以得到高层的重视,将来自高层的力量也纳入到自己的力量中。我们在研究中发现了更多的策略,而这些策略也许都可以被归结为“弱武器”,如农民可能会通过间接的方式而不是直接的方式表达不满,也就是在某一件事情缺少合理性的时候,他们会选择另外的事情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对于农民社会之外的人来说,这些表达都很新奇,但是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人来说,这些策略司空见惯,参与这些游戏的人可以很方便地透过策略而看到真实的内核。
在他们的表达策略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农民的真实价值,因为在选用什么样的策略,回避什么策略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农民会认为什么是合理的,什么是不合理的;什么是可以公开使用的,什么是不可以公开使用的。农民在选择策略的过程是正式制度与农民价值的博弈。在我们的第一篇调查报告的第二个故事中就可以看到,农民不能公开地反对竞标的结果,但是他们内心不认可集体的林地被其他人买走,于是采取了策略,在其他地方寻找到一个突破口,他们不是直接反对竞标,而是反对将一部分林地变为制种的农地。将林地更新并进而变成农田与大面积的林地竞标本来不是一回事情,但是事件的主人都是一个人,在这里,农民选择的策略就不再是针对某一个单一的事件,而是针对人(参见本书附录一“管理的简单化与农民利益的多样性”)。在农民的判断中,他们将许多事情与当事人的人格联系在一起。
正式制度为了能够简单地划分责任,往往强调就事论事,也就是说在统一的制度下仅涉及一件事情的判断。在很多时候甚至强调“对事不对人”,但是我们发现农民社会中往往对人与事情并不进行清楚的分析,他们往往将人与事情混在一起,一个人的人格是由许多事件积累而成的,而许多事件是否公正又与事件的当事人有关。当农民表达自己不满时候,如果不是以单一事件为目标,那么他们就可以寻找到许多不同的机会以表达自己的不满。比如我们看到,在取消农业税费以前,一些农民已拒绝交纳税费来表达在其他方面的不满。尽管这种方式可能并不是农民所独有的,比如最近在北京就有许多购房人拒绝交纳物业费来对抗那些不负责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农民更经常使用这种手段。
在农民那里,人与事被混在一起,如果一个人得到农民信任,那么即使他在某一件事情上被认为不公正,也是可以被容忍的;反之,如果一个人不是公正的人,那么可能他的任何行为都会受到质疑。在后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件事情触犯了农民道德底线,在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农民不能容忍的人进入了冲突事件中。
从研究之初我就感觉这项研究面临很大困难,而且随着研究的深入,这种感觉越来越强烈。社会冲突存在于农民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是复杂多样的,我们可能会将丰富的农民社会生活进行简单化的处理,从而犯我们一直想避免的错误,也就是斯科特在批评现代国家时候所说的简单化和清晰化。通过文字将社会生活复述出来就可能已经开始了简单化的过程,而试图进行归纳和逻辑分析的时候,我们就更容易犯简单化的错误。为了避免这种错误,我希望谨慎地不作出结论,只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概括。
本书的核心部分不是我在前面所写的文字,这些文字只是表明了我自己对这些事件的理解,我希望这些解读能够可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农民社会,但是这些理解也可能曲解后面的事实。所以我建议读者更多地阅读后面附录中的案例研究,也许从这些案例中会有不同的印象产生。
在这些案例中,我们一直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法律与农民日常生活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我们很早就发现了合理与合法之间的冲突,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比比皆是。合理与合法之间的冲突反映了理与法的来源不同,法经常是被从外部强加给农村社会,而理则往往存在于农民社会之中。在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法制建设经常被作为现代化的目标之一,国家希望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来制订出一套唯一的规则,并将这些规则作为强制措施赋予社会。但是这些法律与农村社会复杂的现实经常发生冲突。合理带有很强的伦理色彩,是基于农村社会生活而形成的价值,以及由这些价值而形成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当两个来源不同的制度在农村社会遭遇的时候,农民的公正观念更多地体现在合理的层面上,是否合理构成了他们价值判断的基础。但是合理本身有时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农民或者借合法的语言来表达其合理的内核,或者甚至对合法形成抗拒。
正式的制度和法律被希望具有普适性,也就是说在任何时间和条件下都适用同样的制度和法律,农民也希望具有普适性的制度能够进入农民社会。在农民社会中,“一碗水端平”,也就是强调制度的普适性,被经常认为是合理的。不管一个制度是否合理,如果对待所有人都采取统一的制度,没有人享受特权,那么农民就比较容易接受,反之,如果有人享有特权,就很容易导致农民的不满。抓阄是在农村经常采取的方法之一,农民之所以更愿意接受这种方法,是因为抓阄不管能力如何,背景如何,只凭运气。抓阄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机会均等的。在分配资源的时候,农民特别喜欢采取抓阄的方法。比如,由于耕地的质量不同,为了避免因此产生的不满,在分配耕地的时候,农民多采取抓阄的方法。从这个角度看,农民需要普适性制度。有时为了保持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农民甚至不惜牺牲效率,比如在抓阄的过程中,一些资源被分配到不需要的人手中,我就看到在一个扶贫的项目中看到,由于农民的坚持,所有的扶贫物资都是通过抓阄进行分配的,但是想养羊的抓到了猪,希望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户却抓到了一台磨面机,尽管这些物资中有许多都阴差阳错地进错了农户,但是农民并没有表现出什么不满,因为没有人操作抓阄,在机会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作者在青海参与农村发展项目时候的的经验)。
但是农民社会的生活毕竟是具体的,农民也承认不同条件下的区别对待。类似抓阄的方法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农民也同样关注事实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平等往往意味着对不同的人要区别对待。贵州有个故事,在一个地区受到灾害以后,国际援助机构将物资运到了灾区,与农民商议如何将物资分配得更公平,农民经过讨论,提出了一个贫困户的名单,这些贫困农户应得到比别人更多的物资,剩余的物资则应在其他农户之间平分。在这个建议中,贫困的农户获得更多的支持,而剩余物资则要进行平分,在这里特殊性和普遍性都得到了承认。因此在许多时候,我们既能看到农民社会中的普遍主义,又能看到农民社会中的特殊主义,在我们后面的第四个调查案例中可以看到,简单地执行一个政策会损害农民社会的利益,并因此引起农民的不满。这个案例是讲三个村在土地调整中由于执行了不同的政策,从而引起农民的不同反应。在三个村庄中,有两个村坚决地执行了上级政府的指示,在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对农户的承包地或者进行了彻底的调整,或者完全不做调整,其结果都引起了村民的不满。尽管他们都遵守了统一的规则,但是因为村民的利益没有被平衡,因而引起了村民的不满;第三个村子的村民在土地调整中采取了灵活的方式,一些村民的土地被调整,一些村民则保留了较多的土地,但对缺少土地的农户给予了其他方面的补偿,在这种灵活的方式下,村民的利益得到了尽可能合理的调整,保持了村民利益的大体平衡,从而避免了农民社会的矛盾(参见本书附录四“乡土社会中的利益与规则”)。
社会在变化,过去的20年是中国农村社会变化最为剧烈的时期,农民的价值也在产生相应的变化,人们希望农民的价值在迅速的城市化和市场化过程中与城市人的价值不断趋同,实际上这是许多人所预期的,不管用农民的城市化,或者农民社会的终结,其表述的内在含义都是相同的。在本书的第三篇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到这种趋势,农民对社区的依赖越来越弱,由于就业途径的多元化,他们的价值在从平等主义向能力主义转变,前者强调无差别、强调庇护与责任,而后者更多地体现为差异、能力和自我的个体主义。但是我们不能将这样的转变看作一个线性的过程,因为能力主义和理性主义是基于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过程而被建构出来的,绝对的理性主义和能力主义是一个人为的概念,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存在的,我们看到农民的价值是混合物,在现代化过程中,一些内容在变化,而更多的仍然顽强地保留下来,因为他们的生存的基本状况并没有改变(参见本书附录三“从平等主义到能力主义”)。
当然我们探讨农民的价值,特别是农民关于社会公正的观念,是因为我们假设农民的抗议活动不仅仅是基于自己利益所受到的直接损失,而且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的价值受到了挑战。他们的所希望的社会公正受到了破坏。单纯弱势阶层的地位并不能构成社会冲突与抗议的条件,单独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不必然导致农民的抗议。农民抗议是一种公开的活动,他们必须要有理由,而抗议理由背后的支撑就是他们有关公正的认识。
本书的写作是基于经验研究,但是在写作本书的时候,我并没有将这些经验调查的完整性打破,为了保持经验调查的完整,我将它们作为独立的部分,附在书后。前面的文字与其说是我的研究成果,不如说是对这些经验材料的一些解读。我没有如同一般的学术著作那样将经验材料分散在对理论的阐述过程中,因为离开了具体的背景,我们就比较难看到事件的全貌,从而为我们理解事件的整个过程带来困难。其实这些故事的进展就已经将我们要阐述的理论表达了出来。
第一个调查是在内蒙东部,这个案例包括了两个故事,第一个故事所讲的妇女组成装卸煤的队伍,并最终被解散的故事。在这里,我们看到法律是如何被作为一种工具,为权力部门所运用;第二个故事讲述的是农民将一个人承包林地上的农作物毁掉,我们从中看到农民抗议的策略(参见本书附录一“管理的简单化与农民利益的多样性”)。第二个调查是一个地方政府侵占村集体农田的故事,这个故事与许多上访的故事一样,还没有结果。在这个故事中,我们看到土地作为农民生存的保障,农民如何寻找回收土地的合法性。尽管土地属于农民集体,但是如果要将被征用的土地收回来,还必须找到其他的合法性依据(参见附录二“中国乡村社会转型中的公正与对抗”)。第三个案例是一个关于集体企业改制的案例,在1980年,许多乡村兴办了集体企业,这些企业解决了农民就业,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但是在1990年代,集体企业的效益下降,据说通过改制,也就是将集体企业拍卖给个人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经营的状况,提高了企业的效率。但是在集体企业被拍卖以后,附着在集体企业上的社会功能也不再保留,因而引起了一些村民不满。但是发生在河北省的这个案例却说明,当村民有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后,他们对集体企业的依赖减弱,从而开始接受有差别的平等(参见本书附录三“中国乡村社会转型中的公正与对抗”)。第四篇调查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调查,这个案例讲述在了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候,三个村子采取了三种方法处理土地问题,也就是基本不动、小的调整和打乱重分,这三种不同的方式也导致了三种不同的结果,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都引起了村民很大的不满,而第二种方式很容易被村民接受了。在个过程中,我们看到农民在保持已有的利益和保持村内公平之间如何达到一个平衡,既得的利益要被照顾,同时要保持村内能够接受的公平(参见附录四“乡土社会中的利益与规则”)。第五篇调查是一个村庄在土地被拍卖以后,村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故事。这个调查最吸引人的地方是当村民因为利益受到损失而将原来的村干部选掉以后,这些被选掉的干部又成功地找到新选上村干部的弱点,从而重新回到掌权位置的策略和过程。这个故事反映了农民与现实的妥协,这种现实不仅包括现实的权力结构,也包括现实的利益(参见附录五“典村调查报告”)。比较起前面的五个调查,第六个调查更多地体现了农民的日常生活,在这个调查中可以看到,公正观念并不是抽象的,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也会有不同的观念,从而也会产生不同的表达方式(参见附录六“农村社会结构分化时期的农民公正观念及其表达”)。
以上的六个案例只是我们整个研究中的一部分,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案例,有些因为篇幅的原因,也有些因为行文的问题,我们没有收入到这里,但是那些没有收入本书的案例研究也同样直接支持了我们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