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老运动员、老教练员给予医疗照顾的通知  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


 

关于对部分老运动员、老教练员给予医疗照顾的通知
(2004年6月25日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国人部发(2004)52号)
 
    发布时间:200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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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财政、卫生、劳动保障、体育厅(局):
  我国广大体育工作者,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老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在当时训练条件差、训练手段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向身体极限挑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无私奉献,为我国体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祖国和人民争得了荣誉。目前,他们在医疗问题上遇到了一些实际困难,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心。为此,决定对部分老运动员及其教练员退休后的医疗问题实行特殊照顾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对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获得世界冠军的老运动员及其教练员,退休时给予医疗照顾(名单见附附件1)。由其人事、工资关系所在地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已享受厅(局)级以上医疗待遇的人员不再执行此项规定。
  二、对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获得世界冠军的老运动员及其教练员、超破世界记录和珠峰登顶成功的运动员(见附件1和附件2)退休后,因运动损伤导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附件1、2所列人员退休后,国家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医疗补贴,用于运动伤残的康复、定期体检等。
  四、国家财政设立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用于支付以上所需的费用。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体育总局、人事部另行制定。
  对部分老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实行医疗照顾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落实。
  附件:1.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名单(共44人)(略)
  2.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超破世界记录和珠峰登顶成功的运动员名单(共145人)(略)

文件是好就是怕发到下面地方被 人改的发这个文件的,人也认不出这个文件了

 

 
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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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人字[2003]421号
            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
  现将《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优秀运动员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适应退役后再就业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是指: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水平运动队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且训练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在役运动员(包括集训、试训期间参加过学历教育或职业技术培训的运动员,集训、试训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二)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任务并从事奥运会、全运会项目的地市级优秀运动队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且训练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在役运动员;
  (三)符合第一或第二项条件并已经正式办结全部退役手续的退役运动员。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设立在役运动员奖学金、退役运动员助学金(以下简称为“奖学金、助学金”),对优秀运动员进行资助。奖学金、助学金所需经费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基金列支。
  第四条 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坚持有利于提高运动训练水平,有利于鼓励运动员加强文化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有利于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奖学金、助学金有关政策的制定,并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的优秀运动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热爱体育事业,刻苦训练,严格遵守体育职业道德和体育赛事纪律。
  (三)在役期间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证书;或退役后一年内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录取通知书,进入全日制高等学校学习,并签订自主择业协议,办结全部退役手续;或在役期间或退役后半年内经所在单位批准,参加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在役运动员取得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分配工作或自主择业后,在半年内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在一年内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入学通知书可以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的优秀运动员填写《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离开运动队后须经原所在单位)同意,报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审核。
  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训练比赛任务的各地市级运动队运动员申请奖学金、助学金,须经地市体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审核、汇总。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统一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报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具体材料包括:
  (一)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的综合报告;
  (二)《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表》;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四)退役运动员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批准退役的证明复印件;
  (五)自主择业的运动员退役后参加学习或培训的,提供自主择业协议书或审批表复印件。
  第十条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确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优秀运动员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定期通过媒体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享受奖学金、助学金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在役运动员获得奖学金的,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通过银行将奖学金直接划转给个人。
  退役优秀运动员获得助学金的,根据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提供的运动员学籍证明复印件、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单复印件或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在退役运动员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或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将助学金直接划转到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指定的帐号内,由其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奖学金、助学金标准:
  (一)在役期间或退役后半年内经所在单位批准,参加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奖学金或助学金2000元;
  (二)在役期间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大专学历证书的,一次性给予奖学金3000元;
  (三)在役期间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的,一次性给予奖学金5000元;
  (四)退役后参加全日制大专学历教育且签订自主择业协议的,一次性给予助学金10000元;
  (五)退役后参加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教育且签订自主择业协议的,一次性给予助学金15000元。
  在役期间参加学历教育,退役时尚未毕业的,如退役后继续参加学历教育,坚持完成学业,按照在役期间参加学历教育标准给予助学金。
  第十四条 奖学金、助学金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曾获得过奖学金、助学金的运动员,再次参加学历教育,如应享受标准高于前一次,可增发差额。
  第十五条 优秀运动员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后,发生以下情况,收回奖学金、助学金:
  (一)伪造学历证书(入学录取通知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到院校就读的;
  (三)违反院校纪律被开除的;
  (四)因其他原因没有完成学业的,没有取得正式毕业证书的。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要加强奖学金、助学金管理,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不得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对出现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取消其单位所属运动员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为筹集体育基金举办筹资活动及联谊活动,邀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运动员参加的,运动员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不包括职业运动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