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4月15日民政部、国家劳动局、国家体委发布,民发(1980)26号、(80)劳总计字81号、(80)体政字253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劳动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下,我国已建立起一支又红又专的优秀运动员(原称专业运动员)队伍,对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起了很大的作用,为国家争得了荣誉。目前,国际奥委会已恢复我合法席位,面临着全面登上世界体育舞台的新形势。优秀运动队是攀登体育高峰,在世界体育舞台上为国争光的骨干队伍。必须从各方面加强建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多年来,由于优秀运动员的招收、分配等问题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做法不一,影响到优秀运动队的巩固和发展。现对优秀运动员的招收和分配工作等问题,提出以下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根据1964年内务部、劳动部、国家体委联合下达的《关于专业运动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凡自学校、农村或社会上正式参加到省、市、自治区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自进入专业队伍之日起即算为参加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与国家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以后在分配工作或复学、升学时的生活待遇等,均应根据国家对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今后,各省、市、自治区优秀运动员的人数与工资均纳入国家的劳动工资计划。
(二)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优秀运动员每年调整率约百分之十五。为了保证及时补充新生力量,今后各省、市、自治区优秀运动队在党委批准的编制人数内,每年可按百分之十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缺额,应允许选招补充,所需劳动指标,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在年度计划内予以安排。
优秀运动员尽量在城市招收,个别特殊人材也可以在农村招收。
(三)优秀运动员分配工作时,经过考核,符合干部条件的,由各省、市、自治区体委和人事局共同研究办理转干手续,按干部分配工作。按工人分配(具有劳动能力)的,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协助体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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