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处罚引起的虚假陈述索赔案
----关于征集华盛达民事赔偿投资者诉讼委托代理的问答》
主持人:目前有些华盛达投资者来本报询问,华盛达日前发布公告称,财政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华盛达的股民权益受损,可不可以提起诉讼?中国证监会之外的处罚决定是否可以作为起诉依据?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宋一欣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与
主持人:介绍一下华盛达公司的情况及被处罚的情况。
郑名伟律师: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时简称“厦门国泰”),1992年,经厦门市经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同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批准同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1,45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2,903万股,1993年7月,经厦门市体改委批复同意本公司增资扩股到5,003万股。1993年11月8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600687。1994年,本公司按10送1向全体股东派送红股500.30万股,1995年按10配3实际配售个人股433.84万股,1996年6月,公司向社会公众股每10股送2股,向法人股每10股送2元,送股后公司股本增至63,429,080股。2001年,公司执行2000年利润分配方案“10送6股,派现1.5元,以公积金10转增1.3422股”。至此,公司股份增至109,999,979股。
1997年1月1日,公司更名为“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时简称“国泰股份”),2001年3月19日,公司又更名为“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时简称“新宇软件”)。2004年7月12日,公司取得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1010737,注册资本:人民币11,000万元,2004年7月15日,公司再更名为“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盛达”)。
2006年4月17日,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股改期间简称“G华盛达”。股改方案以现有流通股42,221,459股为基数,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4股转增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2.14股对价。转增股份后境内法人持有的非流通股67,778,520股变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由42,221,459股增加至59,110,043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6,888,563股。
主持人:这一次华盛达公司被财政部处罚的原因是什么?
宋一欣律师:2008年9月2日,华盛达公司发布《关于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公告》与《关于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的更正公告》,两公告称,华盛达公司已收到财政部向公司出具的《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08]50号),财政部决定对华盛达公司给予通报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财政部作出处罚的原因是华盛达公司在2006年间如下行为:一、公司2006年在未提供相关软件开发服务的情况下,虚计收入人民币650万元;二、公司及下属浙江华盛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2006年通过虚构预付账款的方式,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16750万元,经背书后由公司原控股股东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达控股”)贴现并返还人民币9033万元。2006年末,华盛达控股仍占用人民币7717万元。但上述内容在当时并没有在华盛达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公布的《2006年年度报告》中反映出来,故华盛达公司构成了虚假陈述行为。
而华盛达公司在发布被处罚公告之前的2008年8月30日,发布了《2008年半年度报告》,在这中间,描述了上述曾经存在过的虚假陈述行为。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8年8月30日。
主持人:对此,你们作为维权律师,有什么为华盛达投资者维权打算?投资者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郑名伟律师:从即日起,两家律师事务所的三位律师决定通过贵报,联合征集华盛达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受害人的诉讼委托代理。这三位律师是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与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21—61204525。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咨询电话:0755—82911957。
华盛达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华盛达股票的对帐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主持人:提起华盛达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有什么要求?管辖法院在哪里?诉讼时效到什么时候?
宋一欣律师:符合起诉条件的华盛达投资者必须符合下列交易条件:2008年8月30日前买入并持有华盛达股票,在其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的。
虽然华盛达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在浙江省,但是,2008年8月21日,华盛达公司发布《关于变更联系方式的公告》,将公司的联系地址变更为上海浦东,故根据《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投资者可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华盛达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自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即至2010年9月2日截止。因华盛达公司没有在公告中披露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时间,投资者只能根据《民法通则》,以华盛达公司公告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应当知道”时间。
主持人:在证券市场中,除了华盛达案外,是否还有其他被财政部处罚并在诉讼时效内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宋一欣律师:有的,据我的统计,受到财政部处罚并在诉讼时效内的可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还有4家,前三家还有半年左右的时间即将诉讼时效过期。
1.华源制药(600656),诉讼管辖法院为上海法院,诉讼时效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31日;
2.华源发展(600757),诉讼管辖法院为上海法院,诉讼时效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1日;
3.华源股份A、B(600094、900940),诉讼管辖法院为上海法院,诉讼时效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4日;
4.ST花炮(600599),诉讼管辖法院为湖南法院,诉讼时效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