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民主,价值主观论


很多人认识到价值主观性的现象的广泛存在,但是对完全接受这种观点尚且心存芥蒂。其实在日常社会生活当中,例如民主政治、制度改革、效率改进等等问题当中,都运用着主观价值论的思想。这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因为“效率”“福利”“赞同”“反对”等等,都和一个人的价值判断密不可分。

 

在福利经济学当中,伯累图最优状态又称为“经济效率”。

所谓伯累图最优状态是指按照“伯累图标准”进行改进达到的一种状态,在这种资源配置状态下,任何变动都会导致至少一个人的满足水平下降。那么什么又是“伯累图标准”?,即对于AB两种资本配置方案,如果至少有一人认为A优于BA>B),而没有人认为A劣于BA<B),则认为从社会角度来看A优于B。从状态B到状态A,称为有效率的改进,也称为伯累图改进。

如果大家回忆数学当中关于“极值”和“最大值”的概念就会发现,其实按照伯累图标准进行的伯累图改进只能达到数学上的“极值点”,而不一定能够达到最大值点即最优状态,尤其是当改进的“步伐”是较小的“微调”的情况下。这就犹如在浓雾笼罩、有两座高低不同的山头的山里爬山一样,如果按照伯累图标准,爬山者有可能爬上高度较低的山头而认为到了最高峰,因为他向四周的任何微小试探都会告诉他没有符合伯累图改进的任何途径了,即已经处于伯累图最优状态了。

“数学规划”理论认识到,一般的,求局部极值是容易的,但是要确保其为全域性的最值,则需要一些附加性的条件,例如,该函数必须是凸函数。“两个山头”的情况就不符合“凸函数”的要求,所以才会导致爬山者被“困”在较低山头上而根据伯累图标准却认为登上了最高峰。

 

事实上,伯累图的效率概念中已经包含了主观价值论的思想。或者说,伯累图效率概念实际上是承认了价值标准的主观特性,即对于一个确定的资源状态,人与人的看法是不同的,即一个确定的“方案”本身并不具有固有的价值属性,对其进行的价值判断是因人而异的。正因为如此,对于确定的制度设计AB,才会有赞同和反对,选A或选B的差异。

另一个方面,也是数学规划最优化理论当中以及伯累图最优理论当中容易忽视的,即最优的“时效性”问题。数学规划面临的往往是客观对象,例如山头的高度性状,是不必要考虑其变化的。但是伯累图效率面对的主要是价值判断的优劣问题,这就有很大不同了,也就是说,人的认知水平和观念是在不断变化当中,现在认为A>B,不等于永远认为A>B,所谓的最优资源配置或者效率只是此一时彼一时。

伯累图效率似乎提供了一个社会决策的规范和判据,然而,对于由具有不同价值观念的众人组成的社会来说,只能采取“多数决定”的原则,即多数就是正确的。但是,多数原则和伯累图最优之间并不完全融合,符合多数原则的并不等于是伯累图最优。这是因为,多数原则并不排斥有人认为A劣于BA<B)的情形出现,只是说只要认为A劣于B的人是少数就可以了。

这就如同在民主的多党政治当中,执政党的合法性是由多数人决定的,但是并不意味着没有反对党的存在。在多党政治体制下,总是有反对党存在,也就是说,它不是以伯累图最优这种思路解决问题的,或者说,以伯累图的效率观点来看,多党政治并不见得是“最优”的或“最有效率”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主概念本身就是建立在主观价值论的思想之上的。正是由于人与人的价值观念不同,对同一事物的价值判断不同,才有了民主的必要。如果价值是客观的,而不是因人而异的,也就没有必要的搞所谓的民主了。

必须注意到:价值判断的多数原则并不等于事实判断上的“正确”。这也正是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判断的一个要点。一个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可以算是哥白尼因为其“日心说”而遭到全社会批判。

民主的决策形式和多数决定的决策原则结合在一起,就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民主的理念实际上是强调效率概念当中所包含的价值主观论思想的,而且注重价值判断的时效性。民主决策不是一锤定音,今天投票者赞同你,明天不一定他还赞同你,即便是你做的没有走样,但因为投票者的价值观是可变的。

 

任期制和制度按照一定的时期可以依法修改,说明人们已经认识到价值判断的时效性问题,其实也包含了价值主观论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