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律师网》:律师靠逻辑还原真实“年龄”


《河北律师网》:律师靠逻辑还原真实“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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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孩童往往因父母的期望、虚岁的说法而使年龄“增大”,与户籍登记矛盾。无知少年行凶杀人,他靠什么才能找回自己的真实年龄?

 

客座律师:十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沈伟歧

                      副主作律师    殷清利

案件回放:

少年苏某因琐事与工友王某发生矛盾,200768日晚,苏某趁王某在车间工作期间将王某摔倒,王某从地上站起来向外跑的过程中,苏某从其身后追上,手持刀子从背后向王某肚子猛扎一刀,致其倒地,苏遂逃离现场,王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死亡,苏某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客座律师接受苏某委托后,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通过苏某对其出生年限“1989年”、属相“马”的回答的矛盾,知道了在其年龄上可能存在加大的情况。在将有关年龄的意见向公安机关告知后,公安机关未详细调查核实;在第一次报送市检察院提请公诉后,律师将此意见告知检察院,检察院当即退回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仍未就此补充侦查就再一次提请公诉;检察院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未调查又提请公诉。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将关于真实年龄的诸多证据交检察院,最终检察院在公诉书中直接认定真实年龄。

 

律师推理:

律师首先与苏某父母沟通,让其回忆其生苏某时的相关事情,最终从以下几方面推断苏某年龄是199049日,非户籍登记的年龄198949日。

第一、苏某父母结婚登记日期为1987919日,当年农历腊月29举行典礼,而苏某哥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871025日,也就是按此推断说在苏某父母还未典礼,苏某哥哥即出生的事实,所以苏某哥哥也是登记时大一岁,真实年龄应是1988年农历1025日生(公历1988123日),而不是1987年。

第二、按第一点及苏某的户籍登记时间,可以推断出苏某是在苏某哥哥出生五个月后出生,这明显不可能,反证明苏某的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早一年。

第三、19903月份所在村划分承包地,大队按父母及苏某哥哥三人分了三口人的承包地,按村规定刚出生的小孩按半口分,这也间接说明此时苏某还未出生;

第四、本村郭某在19902月生下一子,正赶上3月份分地,他家就按4口半人分的地,对此郭某出证明;

第五、本村苏云(化名)的儿子比苏某出生晚两天,19903月份也没有分到地,而他现地户籍出生日期也是1989年农历四月十一出生,有苏云证明。

第六、村委会出证证明,苏某1990年农历49日出生,登记户口时误登记为198949日。

 

法院观点:

最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苏某持刀子从背后向王某脖子猛扎一刀,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理由,经查,有邯郸市某村委会,村民郭某、苏某等证据相证实,被告人苏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事实可以认定。另辩称有自首情节的理由,经查,被告人苏某在案发后,由其亲属报告公安机关后由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又有民警证言苏某投案自首,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某的法定代理人与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可对被告人苏某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第232条、第67条第1款、第17条第3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判决生效。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达到是确定应不应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准确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前提。

在刑法修订时,对过去刑法以“岁”为单位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了以“周岁”作为计算单位。因此在刑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是以周岁为计算单位,而不包括虚岁。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1周岁应以日计算,从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算满周岁。

在本案中虽然检察院、法院均认定了苏某未满18周岁的这一事实,但有一点认定苏某的出生日期为199049应不正确,正确的是农历一九九0年四月初九,然后再折算成公历日期。

另外需提示的是:特别是广大农民朋友,对于孩子的出生一定要事实求是地报年龄,不要认为为了孩子早日能成家结婚等,将孩子年龄故意报大,以免产生其他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