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假设作为委托方的资本家是风险中性者,作为代理方的企业家是风险厌恶者,代理人领取一个固定数额的报酬(当然更现实的推论是代理人的报酬是利润的函数),将不确定性的风险转嫁给风险偏好中性的资本家,同时支付给资本家“风险佣金”,即资本家获得最终剩余索取权。这一理论的逻辑推理严密,也似乎解释了一些现实中困扰人们的经济问题,一度成为企业理论中的经典理论,但是与现实明显不相符的对于风险偏好的随意性假设成为该理论的最大缺陷,其对于资本家是风险中性者甚至风险偏好者的先验看法是值得怀疑的,因为现实中资本家的多样化投资以规避和化解风险的行为与这一风险中性(偏好)假设相悖,而对企业家的风险厌恶者假设更加不可理解,谁都知道企业家的特性之一就是冒险并承担不确定性,按照基本定义界定,企业家的风险态度应该是风险偏好者,至少也可以算作风险中性者 。
所以更为合理的假设应当为企业家是风险中性或风险偏好者,资本家是风险规避者。
[1]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金融化程度越来越高,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社会中的富裕资本逐渐都进入资本市场成为市场资本供给的一部分,这符合资本向交易成本低且有利于规避风险的方位转移的规律,与之相适应,“资本家”概念也日益被“投资者”所取代,企业家与资本的关系也由企业家与资本家的关系演变为企业家与资本市场的关系,为了名词前后统一,本文都使用“资本家”的概念,“资本家”一词在本文中涵盖了“投资者”的内涵。
就是说在资本家与企业家的合作合约中,规避风险的资本家将市场不确定的风险转嫁给风险偏好中性的企业家,向企业家支付一个“风险佣金”,自己情愿领取相对固定的预期的“满意利润”作为所投入资本的回报。与之相对应,企业家则以其人力资本的投入与时间和精力的沉淀承担了市场不确定性的风险而取得经营管理权威,成为企业剩余权利的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