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这与这里的规定基本一样。但根据内企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三大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经济合同”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十大主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没有“罚款”,但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详见附件三)可见,这里的“罚款”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即违法。按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肯定不得税前扣除。这就是内、外企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不同规定,甚至可以说是相反规定。
对内企的新企业所得税讲义(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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