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建设


搞好党内监督,既是我们党的一项长期、重大的战略任务,又是当前党的建设中较为明显的一个薄弱环节,存在不少问题。而有些问题,则是由于制度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因素引发的。

党内监督相关制度能量不大根源何在

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规、党法里,都有对党内监督的明文规定,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更是一部系统、全面的专门法规。然而,我们依然感到,开展党内监督远非一件易事,甚至无从下手。虽然这些监督法规集中了全党的智慧,很好地阐述了党内监督的地位、作用、意义以及制定了基本的制度、方法,但是它们所释出的能量似乎不大,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似乎不佳。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例。《条例》很好地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十大制度,即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举其中的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来说,实施这个制度必须首先明确几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党内领导干部因哪些言行可以被认定进入了罢免或撤换的范围,启动和进行罢免或撤换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具体负责罢免或撤换工作的是何机构、人员,罢免或撤换的裁定结果怎样才算是有效的等等。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弄清楚,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制度事实上就没有达到实用的阶段。而在《条例》中,我们现在还无法得到这些迫切需要的说明。显然,缺乏操作性的制度,最终将成为束之高阁、仅供观赏的制度。简而言之,要把这些大制度的原则规定具体细化,以形成能够应用的完整的制度体系。

党内必须实行全方位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监督内容,已经作出了七个方面的明确规定。这七个方面的内容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这七个方面的监督无疑是重要的,但我们认为仍然不够全面,不能局限于此。之所以说不够全面,是因为这七个方面主要是政治方面的,或者说是工作方面的,它没有包括经济的和日常生活方面的。而党的干部和一把手是人民的公仆,是公众人物,对他们的监督应该是全方位的,经济和生活方面的也应列入。

    从经济方面说,党的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他们的收入和财产,就应该申报和公开。党内腐败分子大肆贪污受贿,无论是收受金钱,还是收受实物,都是在聚敛不义之财。而党员领导干部申报收入和财产,就是申报财产的来源和总量。腐败分子最怕的就是暴露自己非法占有的财产,一旦需要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等于做了坏事后自我先交代,谁还敢造次收受赃款赃物这个烫手的山芋”!从生活方面说,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业余活动,也要列入党内监督的范围,受到有效的监督。对那些不正的生活之风,都应该小题大做。在国外,公职人员是不能动用公款吃喝的,更不能出现在色情场所。

党务活动必须公开透明

    根据有关决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然而,仅罗列出监督内容,但如果很多情况不能为党内和党外的群众及时、准确地了解到,监督怎么可能进行,又怎能产生出效应呢?事实上,党内的现状表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与党的生活、活动的情况并没有公开,党内外群众也不知情,有些则纯属暗箱操作

    搞好党内监督,必须建立在对属于监督范围内的人和事有清楚了解的基础上。实行党内监督,需要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当我们党从战争时期的革命党转变为掌握政权的执政党后,已经完全摆脱了不得不从事秘密工作的紧张状态,获得了公开、透明地进行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宽松环境。如果说在战争时期我们党从事秘密工作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公开、透明地开展党的工作,则应该成为一种自觉的选择。我们党的党内监督,必须、也只有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进行。因此,有必要强调以公开、透明的信息方式,保证党内外群众和相关监督机构获得知情权。可以这样考虑,今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务必采取一定的形式(如公报、通报、报告等),定时地(如一般以一个月)发布党的工作、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情况。同时,定期(如每一季度)举行党员民意测验,公开对党组织和领导的工作进行评定,供参考改进。

必须确立党员主体地位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的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两个监督制度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这里所规定的参加者,我们可以把它简称为两委委员,即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显然,这样的规定把广大党员排除在参与这两项制度活动之外了。

    搞好党内监督,要求确立党员本位的原则,这是我们党以人为本发展观在党的建设领域应用的生动体现,因为全体党员构成党的实践活动的主体。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6·25讲话中明确指出,党内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实施党内询问质询、罢免撤换制度,必须坚持全体党员是参与的主体。如果把广大党员拒之于党内询问质询、罢免撤换制度的活动范围之外,就会大大削弱这两项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广大党员比起两委委员来,无论如何都是贯彻实施这两项监督制度的主体力量。

必须改革党内监督体制

    十六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这就是当前我们实行的党内监督的体制。

    这个体制是应当改进的。从中央层面看,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也就是说,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隶属于党的中央委员会的,那么,它怎能有权力去监督中央委员会及其政治局呢?从地方层面看,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虽然说有受到上级纪委领导的一面,可以对本级党委有一定的掣肘作用,但由于同时要受到同级党委的领导,而且这种领导本身更为直接、更为有力,使它受到上级纪委领导的一面的权力大打折扣,实际上对于同级党委的监督,本身已没有多少力量。因此,必须突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