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教材》(23)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一般都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管内税的税务官员对“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从来就掌握得不是很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里规定得范围很小,只是“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