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法》第76条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命稻草


《交法》第76条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命稻草
 
太原新闻网  2005-03-01 11:12  来源:山西商报
 
    一个新法律条例的制定实施,一般很难和一个人的命运联系在一起,因为法律是抽象的;而一个人的利益和命运是具体而充满血肉感情的。但太原市民高民的命运却是被一条法律条款改变的。

    2005年2月21日,星期一,人们还沉浸在新春的喜悦里,因为那天也是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

    但在太原市急救中心住院部三楼的一个病房里,高民的妻子王某的脸上却找不到一丝喜气和欢欣,望着病床上至今仍然昏迷不醒的丈夫,她的心里满是伤感和郁闷:丈夫住院3个多月以来,已经欠了医院数万元,可丈夫至今仍然昏迷着,今后的日子可咋过呢?

    忽然,病房的门打开了,一名年轻女律师走了进来。她是王某的代理律师孙学玲,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局,给王某带来了一个天大的好消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古交支公司,依法为高民先予支付了5万元的赔偿金。下午4时许,接过法官递过来的一叠救命钱,王某愁云密布的脸上终于露出了几分欣喜,她几乎感动得要下跪以向法官表示谢意,但法官和孙学玲告诉她,救她们一家命的是《交法》第76条。

    一场车祸带来厄运

    高民一家的不幸,源于一场违规行驶的车祸。

    2004年11月3日下午2点20分许,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村中大街十字路口。

    此时正值上班的高峰期,马路上的行人和车辆不停地交叉穿梭着。

    在当地一家大型国企上班的高民,无证驾驶着一辆无牌南方125两轮摩托车,载着一个人由东向西朝路口行驶着;与此同时,当地居民刘某,正驾驶着一辆东风重型自卸货车,从北向南朝路口疾驶而来。“咚,咔嚓”,两辆车撞在了一起。

    车祸在一瞬间发生了。由于刘某未让右方来车先行,碰撞后的两辆车都受到了损害,高民和乘车人当场受伤。高民等被送到了太原市急救中心,做了开颅手术后,仍然昏迷不醒,欠下医院数万元的医疗费,司机刘某无力支付,车主也难以一下拿出这么多钱,治疗几乎陷入停顿……无奈之下,妻子王某只好求助于律师,将司机和车主告到了法院。万柏林区法院审理后,于今年1月31日作出裁定,先予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古交支公司人民币5万元,以支付高民的治疗费。

    公安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1.8万起,死亡10.7万人;我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481万起,死亡3591人、受伤1.7576万人;太原市共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915起,死亡295人、受伤1682人。而清徐县是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仅去年11月死亡人数就占全市死亡人数的37.5%。去年7月15日,208国道清徐段3辆汽车相撞,1死3伤;11月5日,榆古线清徐段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死4伤;12月2日,208国道清徐段两辆车相撞,1死多伤……也就是说,全国一年至少有10余万人面临和高民一样的命运,山西就有近2万人,其中太原占到近2000人。

    在当前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除部分事故在交警部门得到调解处理外,大部分赔偿纠纷案被诉讼到法院裁决。记者了解到,由于前期治疗费用的匮乏,不少人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新《交法》体现以人为本

    按照过去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应该是由车主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承担垫付义务,也就是说车主先把赔偿的钱都支付了,哪一天法院判决了,车主再去找司机追偿。去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取消了法律上车主的垫付义务,开始推行强制保险制度。第三者受伤害所需的费用,首先应由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超过保险额度的部分区分以下情况赔偿:1、如果事实上车主和驾驶员是同一人,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登记车主不再垫付;2、如果机动车驾驶员是有单位的,且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由所在单位赔偿;3、如果驾驶员没有单位,是个体车辆的雇员,由雇主来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指出,备受社会关注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以往的法规相比,它的最大特点就是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从事交通问题研究、曾参与过这部法律讨论的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所长陆化普教授认为,这部法律有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为要想做好交通管理,是由交通工程、交通教育和交通执法这三部分组成的,缺一不可。而且这部法律经过长期细致的工作,比较成熟。因为从起草到通过,历经十年之久,这个法律是经得起推敲的。同时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所以得到了大家的共识和响应。

    陆教授指出:“人的生命最为重要,法律给予行人特别保护。所以新法规定,从医院的职责来看,不管是不是能够马上交预付款,都要立即实施抢救,就是治病救人,这个很紧急。因为在中国交通肇事逃逸的现象比较多,而国外很少,为什么呢?就是它的保险体系非常完善。作为交通参与者,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有义务来保证第三者的安全。也就是说你出了事故,首先要对对方负责,从对人的生命、对整个社会负责的角度来看,规定第三方的责任保险,强制的保险非常必要。另外,由于这种第三者保险的存在,当发生纠纷的时候,甚至有很重的经济负担的时候,由于有了保险的支付,就使得当事人双方能够坐到一起,去讨论、解决这个问题,而没有必要去逃逸。逃逸实际上就是为了逃避责任,无非是逃避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更主要的是经济责任。如果有很好的保险体系来给他支付,就能从机理上避免很多肇事逃逸的发生。而这样的规定,过去我们国家的一些省市有类似的条文,但是从全国的层面上没有规定。其次,从法规的角度规定这是第一次。”

    保险公司面临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因与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比变化较大,出现了一些与部分法律、法规不尽吻合之处,这就使得法官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左右为难,而保险公司则面临着埋单挑战。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的最高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第三人受伤害的治疗费;然而保险公司目前的理赔原则是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这样一来,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在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出现了问题。

    机动车司机买车时已经被强制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后,驾驶员自然要请求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的修理费和事故伤员的救治费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既然机动车“无过错”,那就不能理赔,经济损失应该由负主要责任的第三人承担。

    承办这起先行支付案件的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孙学玲律师解释说,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无论机动车是否有过错都要赔偿损失,这是新《交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基础;如果机动车已经上了第三者责任险,这部分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由于保险公司现有的理赔规定没有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衔接,保险公司仍采用的是过错赔偿原则,也就是说,机动车全责全赔、少责少赔、无责不赔。但保险公司所依据的只是有关的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交法》,保险公司不愿替“无事故责任”的司机埋单,于法无据。而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虽然不是侵权之诉的侵权人,但却是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因为虽然没有法规明确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办理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就无法上户挂牌,实质上就构成了强制险。

    在我省首次裁定该先予执行的万柏林区法院,其主管执行的薛太平副院长指出,争取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是该执行得以完成的关键。尽管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法律规定了它的赔付义务,我们只有依法裁判,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法律从出台到实施,都有一个完善和适应的过程。当一些部门和地方的规章,与现行的法律冲突和不协调时,及时依法调整规章是建设依法治国的和谐社会的不二法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乎每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尽管目前与一些法规存在不协调的地方,但我们相信,经过一段时期的“磨合”后,相关的法规将会更加协调完善,并为维护国家和每个公民的合法利益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商报记者费建法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第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一条保险期限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保险合同解除时,按照《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作者:费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