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公司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
受理机构 |
丽水市工商局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服务对象 |
个人和企业(组织)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间:30天 承诺时间:一般类登记事项5个工作日、特殊类登记事项1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公司开业收费: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的0.8‰;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收取(最低收取50元)。分公司开业收费:300元。 变更收费:100元(增加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副本费10元。 收费依据:1992年8月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1999年月10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浙财综字[2002]79号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6、《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7、《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8、《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9、《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 |
受理条件 |
设立应当具备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变更登记条件: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东,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45天后申请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条件: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材料明细 |
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相关前置审批许可 10、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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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丽水市花园路1号2幢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市工商局受理窗口 |
联 系 人 |
梁和平 |
联系电话 |
0578-2092225、2090227 |
接待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
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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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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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578-2090207 2298752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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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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