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
(一)可提取管理费的机构
1.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摘自国税发[1996]177号)
2.具体是指: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摘自国税函[1999]136号)
3.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范围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对其所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而又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母公司、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总机构)。受总机构委托对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多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总机构统一提取后下拨使用,如必须由多级管理机构直接提取的,应由总机构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备案后,由多级管理机构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提取;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批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从其批准的文件规定提取多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费。
凡不属于上述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总机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二)管理费的支出范围
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规定。
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
(摘自国税函[1999]136号)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1.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1)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2)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3)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摘自国税发[1996]177号)
(一)可提取管理费的机构
1.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摘自国税发[1996]177号)
2.具体是指: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摘自国税函[1999]136号)
3.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范围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对其所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而又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母公司、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总机构)。受总机构委托对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多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总机构统一提取后下拨使用,如必须由多级管理机构直接提取的,应由总机构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备案后,由多级管理机构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提取;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批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从其批准的文件规定提取多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费。
凡不属于上述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总机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二)管理费的支出范围
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规定。
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
(摘自国税函[1999]136号)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1.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1)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2)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3)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摘自国税发[1996]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