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当代首创)4
价值中国环球资讯网 专栏作家陈绪国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辞条4
[国家法人基本物权]
本辞条所称“国家法人”,是永久性法人地位的国别组织,也是国家最高级别的行政兼法人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民主法制国家。社会主义的国家法人代表全民族的利益,并代表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其他主权权益。
国家法人的立法、执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是国务院。
国家法人的地方立法、执法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家法人基本物权的总类类型,包括专属物权和非专属物权。
国家法人的专属物权,可分为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包括领土、领海、领水、领空、领太空的专属所有权,以及国际公海、国际公地、国际公空的专属用益物权;第二层次,是包括国家内部的专属土地所有权、专属土地用益物权、专属土地用益权、专属土地使用权;第三层次,包括金属及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产能源的专属所有权,江河湖海及地下水的专属所有权,原始森林的专属所有权,濒危动植物的专属所有权;第四层次,包括国家自然遗产专属所有权,国家自然保护区专属所有权,国家自然遗迹不动产文物专属所有权,国家馆藏、收藏动产文物专属所有权,国家创制的不动产、动产的文物专属所有权及其他文物专属所有权;第五层次,包括国家各种专控科学技术及其专控产品的专属所有权,国家各种专控企业事业及其专控产品的专属所有权;第六层次,包括国防资产、武器装备的专属所有权,国家安全设施、安全装备的专属所有权,国家其他专政设施、专政装备的专属所有权;第七层次,包括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专属所有权,国家航空航线的专属所有权,国家太空开发的专属所有权,这一层次的专属物权,实际上是第一层次的专属物权的延伸,是属于具体解说;第八层次,包括财政、税收及其资产的专属所有权;第九层次,其他应当归属于国家法人的专属物权,如对于贪腐、罪恶分子剥夺来的财产充为国库,属于直接剥夺型专属所有权。
国家法人的专属物权,属于特种物权、专控性或垄断性物权,甚至包括无偿性物权(如财政、税收),甚至包括政治性物权。
国家法人的非专属物权,是除了国家法人专属物权以外的所有物权。是属于可开放性、可竞争性、可消长性以至可消失性的一般物权。这些非专属物权,包括非专属的动产物权、非专属的一般不动产物权、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可流转的土地物权、非专属的派生性动产物权、非专属的派生性不动产物权,以及非专属非垄断非专控的产权、业权等。
国家法人的非专属物权,属于一般物权、非专控物权或非垄断性物权,一般不包括政治性物权。
国家法人的专属物权和非专属物权,均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前者属于非对称性物权,后者属于对称性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物权面前,人人平等”,所谓“实行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是针对于对称性物权而言的。
在当代物权法中,非对称性物权,基本上来源于国家法人的专属性物权,其他的来源于一般权利人的派生性物权。当然,国家法人也存在派生性物权。但是,派生性物权的非对称性,是依据智慧、技术垄断地位和保护措施建立起来的,不是衡定式的非对称物权,一旦打破智慧、技术垄断,这种非对称性就不复存在。
国家法人与企业法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点在于,企业法人,只是一个经济联合体。国家法人不仅仅是经济联合体,而且是政治联合体、文化联合体、军事及专政性联合体、自然及人力资源联合体、产业及产能联合体、社会与福利保障联合体、社会收益与分配联合体等。
国家法人,首先是个政治法人,其次才是经济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团体法人。因此,国家法人,是一具宏大的法人体系,是法人的总集成。
在我们这个星球上,人以族分,地以国别。国际政治上,一个地区没有联合国认可的合法的政权组织,得不到联合国的承认与支持,随时随地存在被消灭、被吞并的危险。国内政治上,是以中央、地方政府为单位,统领物权、财权和产权的,并且自始至终是以母体领导的政策性物权。由政治性物权,演绎为经济性物权、文化性物权、军事及专政性物权、自然资源及人力资源性物权、产业及产能性物权、社会与福利保障性物权(含一次分配、二次分配及N次分配的物权)和征收、征用性物权、可剥夺性物权等。
国家法人与非国有企业的联系,是间接性联系。政策上,国家法人仍然需要运用宏观计划的手段和市场调节监管的手段,是两种手段并用的。当然,也需要对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理的征税或减税、免税,进行合理的收费或减费、免费。
国家法人与国有企业的联系,是直接的联系,也是一条直线式的联系。国有企业法人,是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的经济法人,是台前的法人,背后真正的法人是国家法人。因为投资的主体是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国企投资的责、权、利和风险承担,最终目的和归属均属于国家法人。
国有企业法人与非国有企业法人,有相同之处和不相同之处。其相同之处,在于两者之间均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出场的,适用于同一的经济法或民法、物权法准则(非对称性国有企业除外)。其不同之处,非国有企业的法人是单一的法人组织,是完全的民事主体和经济主体,其产权、责权利和投资风险完全由该组织承担,国家可以不负责任;而国有企业法人是复合型法人组织,其民事主体和经济主体也是复合型的,其产权是国家的,其责权利和投资风险应当由政府和国有企业共同认领、共同承担。在每个国家内部,国有企业比较非国有企业,有优先照顾权、优先发展权。
每个国家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四大目标,都是为国家、为大众服务的,其需求,呈几何级、滚雪球式增长,供不应求的形势,几乎每个国家皆成为常态。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或是资本主义国家,免不了优先发展国有经济,免不了优先发展国有(国营)企业。这是保证国家税源、财源稳定收入,最终保证以上四大目标实现的可靠保证。
国有企业和国家资产是最脆弱的环节,是最容易被权贵资本和贪腐分子侵吞的对象。特别是在对外开放和企业改制过程中,国企的财权、产权和物权经常处于被觊觎、被践踏状态,如果政策不当,法律不全,或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国有企业将会是雪崩式倒下,国家财产损失将会以数以万亿计。
国家法人基本物权的分类类型,包括历史存续型物权、现实存续型物权、自然利用型物权、资产投资型物权、征收归公型物权、智力开发型物权、财产兑现型物权、完全型物权、不完全型物权、现实型物权、未来型物权、授权型物权等诸多种类的物权。以上物权,一般以所有权为主的新旧物权。
按照组织结构划分,国家法人基本物权是有等级层次的,一共有六个等级:国务院代表最高等级的国家法人,即中央级国家法人,其物权的优先程度,处于金字塔的顶层位置,比其他的物权权利人多一种专属或专门的物权,那就是国防和国防资产的专门物权。其余层次国家法人基本物权,从上到下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法人及其基本物权、副省级(省会)城市国家法人及其基本物权、地级市级国家法人及其基本物权、县(区、市)级国家法人及其基本物权、乡(镇)级国家法人及其基本物权。
如何发挥中央与地方的的积极性并使相互之间的物权配置趋于合理状态,如何发挥大地方与小地方的积极性并使相互之间的物权配置趋于合理状态,也是一个非常重要命题。如,实现分税制或财政包干以后,直辖市的财政收入,一部分上交中央以后,大部分财政收入归直辖市所有,而副省长城市的财政收入,上交中央以后还要上交省政府,自己留下的财政收入不到总量的1/5。一些地级市政府向县、县级市政府无偿调划资金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一类物权事件,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是不应该有的,在市场经济时期更不应该发生。
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庞大的国有资产,截至2006年末,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29万亿和12.2万亿,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和净资产为8.01万亿元和5.31万亿元,占国有净资产总额的35.14%[1]。
保护国有资产,就是保护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资产和股权,不应当随便乱卖,尤其是是要注意保护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和金融企业,国家法人要采取一切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严格监管,保持投资,在企业困难时进行救市和扶持;依法严厉打击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资产。
要将各类国有资产,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严格监管之下,不再由国资委单独单边处分国有资产;特别要严格监控国企在对外开放、股份制、转私制、关闭破产全过程,严格监控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中的铺张浪费、贪污受贿行为,严格监控国企高管的正常收入和灰色收入、股份收入。
家国天下,铁肩担义。进入物权法时代以后,既要顾大家,又要顾小家。这个“义”字,如果赋予新的含义,除了“道义”,就是权利和义务了。
任何组织和个人处分国家资产,无论是公对私或私对公,也无论是大公对小公或小公对大公,都应当遵循一定的物权法则,都应当执行“物权面前,人人平等”。
本辞条,从宏观上论证国家法人的物权特征,以期为修改物权法、国企资产保护法和制订国有资产保护法提供法理参考。关于修改物权法,增加“国家法人基本物权”章节、条款的草稿,正在修改,稍后登载。另有一篇《漫谈“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建议立法的N个为什么》,将在近期内发表。
注:
[1]国资法草案更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新京报记者2008-6-25发表于乌有之乡
字数:4100字
陈绪国原创于2006年5月-6月
2008年11月15日首次发表于价值中国环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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