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公共权利的掌握者,如果出现了一个伤害公共权利,伤害公共利益的巨大事件,没有一个具体的人去承担责任的话,既让民心不顺,同时也代表着对给予你权利的民众的一种不尊重。
需要有一个程序来界定它,哪怕是行政程序,或者说立法的程序,或者说是司法的程序来界定它。
对每一个具体人物来讲,都会追究他在这个位置上应该所负的责任,这对公众是一个交代。
每个人的岗位跟他的岗位职责联系在一起,如果出了什么事情,必须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没有出事情,或者说做了好事还有什么奖励?
组织上处理的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责任,需要通过什么样的组织程序,如果是行政上要负责,是不是要通过行政上的程序来处置相关的行政责任问题,如果是有一定的跟民主相关的,比如他是选任的官员,那么如何在选举上的程序,或者说在立法的程序上来处理,如果涉及到司法机关,就需要在司法程序上做出一些详细的规定。
把问责制度进一步的普及化、制度化、日常化的过程当中,问责的主体是谁,就是说你的问责主体如果只限于你的上级官员的话,那么可能就很难把它完全的进行一种制度和普及。如果你的问责主体是民众或者民意,或者社会舆论的监督的话,我想只要是你伤害到公共利益,或者说你不作为,或者是贪渎等等,可能都会引起这方面的举报,或者检举,或者追究责任,我想这才是根本问责的源头,那就是谁来问责的问题。
我们的官员所获得的公共权利是人民交给他的,那么真正监督他的权利也应该是人民。我们问责现在更多的是体内循环,就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这叫同体监督,如果你还有人大、政协或者媒体、舆论、民意对你的监督的话,异体监督,可能这个效果综合起来会更好一些。
交通拥堵要向谁去问责,足球输了应该向谁去问责,审计查出来有挪用资金,有投资失误了应该向谁问责,这才是我们真正的问责制度化和普及化、常规化的一个走向。
问责的本质实际就是权利监督。孟德斯鸠早就说过,任何拥有权利的人都可能有滥用权利的倾向。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就必须加强监督,而真正的监督就来自于民众。
从理论和观点,政府或行政改革,是否是推动阳光政治,阳光政府的建设;从政府的职能转变,是否为社会上绝大多数谋利益,有服务和有监督;从政府依法征收税和费,是否有依法民主监督的真实数据,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福之于民。
数据的真实不仅只是官员的政绩,而是社会上绝大多数实实在在享受国家、地方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