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统计执法问题的探讨(王国钧)
2006-5-15
通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的统计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统计法制在维护统计数据质量,净化统计工作环境,规范统计工作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统计法制工作又面临着新挑战,统计执法已经到了重要的转折关口,亟需我们认真思考,探索新路,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努力开创统计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一、当前统计执法工作的新特点
(一)、统计执法对象的重点发生了变化
表现之一:统计执法对象由原来以统计调查对象为主,转变为统计调查对象与统计调查主体(政府统计部门)并重
首先,这主要与我们的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有关,我们现在众多的统计领域实行的是“抓大推小”的统计原则。我们有些专业限额以下统计单位的经济总量占到全部总量的50%以上,这些数据都是统计调查主体(政府统计部门)依据抽样调查原则推断的,其抽样推断的统计方法制度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严格依据统计制度规定执行,就是统计执法检查的重点。因此,政府统计部门的依法统计情况必然成为统计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次,我们统计调查主体(政府统计部门)普遍开展了统计评估工作,这是非常必要的,但问题是我们的评估是否坚持实事求是,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对具体数据的确认有无事实依据,是否存在随意性也必然成为统计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三,统计执法的概念,近年来也在发生变化,不仅仅指检查统计数据准确性以及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问题,而是包括统计政务信息公开、对行政对象有关统计数据的评估确认、统计调查制度的组织实施、统计行政许可、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等方方面面,因而,政府统计部门是否依法行政也必然成为统计执法的另一重点。
表现之二、由原来以一产、二产以及三产中的商贸为重点,转向以社会服务业为重点
随着社会服务业的蓬勃发展,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以及国家对社会发展、科技事业、服务业的重视,社会服务业统计问题已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过去由于这块比重较小,统计涉及不多或不深,因而统计执法也较少涉及。再加上这块统计的基础同工业、农业、贸易等统计专业相比较差,时常发生拒报、迟报的统计违法行为,瞒报已成为普遍的现象,对该领域的统计执法任务也必然成为当前的重点。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发生了变化
表现之一、由原来的以迟报、虚报为重点,转变为以拒报、瞒报为重点
随着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政府部门对企业管理方式的改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得一些企业出现瞒报甚至拒报现象,这在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中表现得格外明显。据某市对服务业经济普查数据的摸底核实,其瞒报率已达75%,对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的瞒报已成为普遍的现象。
表现之二、由原来的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统计义务为重点,转变为以各种借口拖延不接受统计任务为重点
统计法的宣传一方面增进了统计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人也钻起了统计法的空子。你统计局人少,报表特别是一次性调查的时间性强,我就采取给你拖的战术,不派人接受你的统计任务,你既不能说我是拒报也不能说我是迟报,让你无法查处,过了时间你统计局也没有兴趣找我了。对此,现行统计法是无能为力的。
表现之三、由虽然接受统计执法检查,但不提供相关资料依据为重点,转变为以各种借口拖延不接受统计检查为重点
对不接受统计执法检查现行统计法是没有制裁措施的,因为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只有“不接受……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才能追究法律责任,试想该单位都不让你进行执法检查,你怎么知道其“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呢。
表现之四、乡镇街道对统计数据的篡改,已转变为所谓的对统计数据的“评估”
由于存在着瞒报现象,现在个别乡镇街道对统计数据的篡改便有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即评估。对瞒报数据依法进行评估还数据以本来面目这是正确的,但往往有的乡镇为了完成计划便有意高估,于是,评估便成为篡改的代名词了。这对统计执法人员来讲,在短时间内是难以认定的。
(三)、影响统计执法的主要制约因素发生了变化
随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深入和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不知执法、不愿执法、不敢执法这个影响统计执法的主要制约因素已经有了根本变化,对于发挥统计法的保驾护航作用在统计部门的领导中已经逐步形成共识,依靠行政命令、依靠人情关系搞统计的现象逐步得到了克服,影响统计执法的主要制约因素发生了变化。
表现之一、统计检查力量、手段与统计检查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
随着统计工作内容的增多,统计执法的涉及面越来越广,从统计检查力量上来看,在基层特别是在区县由于繁重的业务工作再加上人少使得对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把握退居其次,统计检查任务往往难以落实或流于形式;从手段上来看,一方面由于经费问题,取证的必要设备也难以配备,无法适应现在行政诉讼的要求,另一方面,当今依法行政的高要求,使得行政机关要为执法付出更多的执法成本。
表现之二、全员统计执法与普查工作任务频繁的矛盾比较突出
全员执法是统计执法对实践提出的新要求,但频繁的普查任务,对基层统计部门来讲,已成为常年任务,主要精力都放到要经费、要人员、抓组织上来,全员执法实际上已成为少数人执法,这使得统计执法的广度和深度都受到制约。
表现之三、执法的技巧和能力与依法行政的新要求的矛盾比较突出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实体合法还要求程序合法,同时,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原则,使得统计部门的一些传统做法受到挑战。如要开展统计调查就必须要让调查对象知晓调查义务,过去只要开一个会布置一下就可以了,不需要做任何记录。现在不行了,统计部门必须要在这个环节上采取签领统计制度以及报表的做法。因为,一旦发生行政争议,统计部门就要拿出调查对象知晓义务的证据;过去发生迟报问题,通过电话催报一下调查对象就可以了,催不来还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来协调,现在主管部门不存在了,只有靠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但如果要处罚迟报者统计部门也必须拿出证据;等等。这些都要求统计执法者具有一定的执法技巧,要巧妙而不失和气,自然而不做作,在整个统计执法过程中都要有“证据意识”。恰恰在这方面我们的统计执法人员比较欠缺。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产生一是查不出问题,二是虽查出问题却没有证据支撑的现象。
(四)、市一级的统计执法内容发生了变化
随着全国各大城市“在地统计”工作的推广普及,市这一级已经较少面对企业,其重点已经转向对区县统计局执法的指导和对直接开展的抽样调查样本点和少量直报单位的检查。过去经常查处的拒报、迟报等行为已转为主要由区县统计部门查处。这就要求市一级的统计执法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拓宽新的渠道。
二、对加强统计法制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深入开展统计部门自身依法行政的建设工作
1、要提高统计部门自身贯彻统计法的意识。要认识到统计法是规范一切统计行为的法律,统计部门作为统计执法机关与其他部门、单位和公民一样在统计法面前一律平等,没有超越统计法的特权,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在统计评估的过程中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规范统计行为、贯彻统计法的高度慎重的搞好这项工作,就是检验统计部门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准。
2、要加强统计方法制度的规范化建设。统计方法制度是统计执法、统计行政诉讼的重要的依据和证据。当前,在这方面一是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各专业的抽样调查规则,以使其形成规范的统计制度。二是各项统计制度的规定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统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尤其要体现这一精神,而目前我们有一些统计制度在上报时效上要求过高,违反了合理性的要求,如有的专业制度1号就要求企业报上月的产值,这对于许多企业来讲是很困难的事,其结果就形成了许多错月报的现象,而统计制度却没有这样的规定,深究起来,错月报这也是违反统计制度和统计法的行为,是要严肃处理的。三是要对统计数据评估规定必要的程序、原则和修正被评估数据的必要法定手续,力求做到不仅要有定性的判断,更要有定量的依据。
3、要将依法行政的观念贯彻在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无论是调查项目的确立、调查工作的开展,调查报表的搜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调查数据的确认评估以及提供(公布)等必须依法进行,按程序操作。要结合政务公开和阳光政务的信息化建设,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当前要特别强调树立统计部门的“证据意识”,即各环节的结论都要有证据作支撑。比如,认定调查对象迟报必须有迟报的依据(如统计制度和明确的时、空、人要求,还要有证据证明该对象已获知此要求)。此外,统计部门的各种行政性文件,必须要向行政相对人讲明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并按照法定要求送达行政相对人。
(二)、突出统计执法的重点内容,探索统计执法新路
1、要开展对下级政府统计部门自身依法行政的巡查工作;
要适应统计执法重点的新变化,加强对统计部门自身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帮助指导下级统计部门规范统计行为、严格统计法制、改进自身工作。
2、各专业要把样本单位作为统计监审的重点
样本单位数据的准确性是决定整体数据的前提,因此要把样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中之重。
3、要把社会服务业领域作为统计执法的重点
对于服务业要加强统计法制的宣传教育,重点要解决瞒报和拒报问题,对于典型的统计违法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以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4、要探索开展贸易、投资等专业统计执法(统计数据检查)的途径。
对于工业和劳动工资的执法检查各级统计部门经过长期的实践比较有经验,但对于贸易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统计执法检查经验还不足,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
5、加强对区县统计执法的指导工作。
区县是统计执法的主力,在“在地统计”的新形势下,其统计执法的任务越来越重。而区县的统计执法的实践还相对较少,因此,要加强指导,并为区县统计执法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6、借力搞检查、在实践中搞好执法人员培训
所谓借力就是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统计执法中的作用,如有的地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参与劳动工资执法检查就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于统计部门不太熟悉的领域,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执法检查不仅可以查处问题,还可以对统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生动的现场培训。
(三)、与时俱进,有针对性的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
1、要改进统计法的宣传方法,以五五普法为契机掀起统计法宣传的新高潮。要做到“四个结合”,即要结合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宣传统计法;要结合重大的统计调查活动宣传统计法;要结合宪法、统计法的颁布日宣传统计法;要结合正常的统计年定报工作的开展宣传统计法。要突出“三个重点”,即突出以各级、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重点;突出以主要调查对象为重点;突出以广大统计人员为重点。要讲求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即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文艺表演、公益广告、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统计法。
2、要举办各级统计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依法行政学习班。
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统计执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统计执法水平,必须要充分重视。因此,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将各级统计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轮训一遍很有必要,以使统计部门的统计执法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削弱,也不因领导人注意力和看法的改变而转移。
(四)、开展统计信用评级工作。
在建设诚信社会的今天,统计调查对象的诚信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评级方法,建立调查对象的荣誉档案和不良记录,评定相应的星级,对于达到一定级别的诚信单位可以免于统计执法检查。
(五)、要服务大局,融入统计业务,充分发挥统计执法的保驾护航作用
统计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执法,而是要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因此,不能将统计执法与统计业务工作当作“两张皮”,而应作为一个有机的总体。统计执法应体现在统计行政行为的各个环节上,要紧紧围绕统计工作这个中心,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为统计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而保驾护航。
(六)、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制
1、要赋予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中的特别权力。建议在修改《统计法》时要考虑统计报表的时效性高和人员少以及统计调查对象面广量大的特点,在统计调查上赋予统计部门对不配合统计调查者予以及时快捷的处罚权,设置简易的程序,使统计执法机关能高效的执法,从而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否则,按照先行的统计执法的法定程序处理完毕后,统计数据早已过了上报期。
2、完善修改《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作为统计执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确实对规范统计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行为起到作用,但是该规定对统计执法的考虑是按照上门执法的形式考虑的,没有考虑到实际统计工作中大量存在的不上门的统计监管行为,该规定在执法检查程序上涵盖面过宽。如电话查询数据质量、催报统计报表等都是统计执法行为,都应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办理,如果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统计部门在正常的审核基层报表时要查询一个数据就不能通过电话查询,而必须事先制定一个检查计划,先通知调查对象,再派2个以上的执法人员上门亮证后才能进行,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很显然这是不可行的(无论从人力、精力、时间等方面来讲都是做不到的),在实际中也无人这么做。尽管,对于统计部门的这一电话查询可能没有调查对象提出行政诉讼,但作为统计部门来讲,在依法行政的今天总不能无视这一严肃的规定吧。再比如,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制发《统计检查查询书》也只能在上门执法的过程中发(请注意发《统计检查查询书》也是执法检查),否则就是程序违法,试想已经上门了,为什么还要发《统计检查查询书》,这不是多此一举吗,而大量需要发查询书的时候,往往是在未上门的情况下(实践证明发《统计检查查询书》对于解决拒报问题,提高统计调查的时效和效率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我局在科技调查时曾使用过,使得调查单位的缺领任务的状态有了很大的改善)。也许有人认为在上门执法时,当被检查者不提供资料时可以发《查询书》责成其提供资料否则按拒报处理,其实,遇到这种情况时完全可以按照“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情形追究法律责任,而没有必要再发《查询书》。
3、解决统计抽样调查中,统计行政相对人义务不公平的问题。根据现代行政法的理念,公民和法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抽样调查却打破这一原则,使得调查对象的义务不平等,对统计任务的布置和统计执法工作的开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我认为应通过补偿(或减免一定数额的税收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为统计执法奠定基础。
拟稿人:王国钧
2006-5-15
通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的统计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统计法制在维护统计数据质量,净化统计工作环境,规范统计工作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统计法制工作又面临着新挑战,统计执法已经到了重要的转折关口,亟需我们认真思考,探索新路,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努力开创统计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一、当前统计执法工作的新特点
(一)、统计执法对象的重点发生了变化
表现之一:统计执法对象由原来以统计调查对象为主,转变为统计调查对象与统计调查主体(政府统计部门)并重
首先,这主要与我们的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有关,我们现在众多的统计领域实行的是“抓大推小”的统计原则。我们有些专业限额以下统计单位的经济总量占到全部总量的50%以上,这些数据都是统计调查主体(政府统计部门)依据抽样调查原则推断的,其抽样推断的统计方法制度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严格依据统计制度规定执行,就是统计执法检查的重点。因此,政府统计部门的依法统计情况必然成为统计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次,我们统计调查主体(政府统计部门)普遍开展了统计评估工作,这是非常必要的,但问题是我们的评估是否坚持实事求是,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对具体数据的确认有无事实依据,是否存在随意性也必然成为统计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三,统计执法的概念,近年来也在发生变化,不仅仅指检查统计数据准确性以及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问题,而是包括统计政务信息公开、对行政对象有关统计数据的评估确认、统计调查制度的组织实施、统计行政许可、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等方方面面,因而,政府统计部门是否依法行政也必然成为统计执法的另一重点。
表现之二、由原来以一产、二产以及三产中的商贸为重点,转向以社会服务业为重点
随着社会服务业的蓬勃发展,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以及国家对社会发展、科技事业、服务业的重视,社会服务业统计问题已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过去由于这块比重较小,统计涉及不多或不深,因而统计执法也较少涉及。再加上这块统计的基础同工业、农业、贸易等统计专业相比较差,时常发生拒报、迟报的统计违法行为,瞒报已成为普遍的现象,对该领域的统计执法任务也必然成为当前的重点。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发生了变化
表现之一、由原来的以迟报、虚报为重点,转变为以拒报、瞒报为重点
随着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政府部门对企业管理方式的改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得一些企业出现瞒报甚至拒报现象,这在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中表现得格外明显。据某市对服务业经济普查数据的摸底核实,其瞒报率已达75%,对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的瞒报已成为普遍的现象。
表现之二、由原来的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统计义务为重点,转变为以各种借口拖延不接受统计任务为重点
统计法的宣传一方面增进了统计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人也钻起了统计法的空子。你统计局人少,报表特别是一次性调查的时间性强,我就采取给你拖的战术,不派人接受你的统计任务,你既不能说我是拒报也不能说我是迟报,让你无法查处,过了时间你统计局也没有兴趣找我了。对此,现行统计法是无能为力的。
表现之三、由虽然接受统计执法检查,但不提供相关资料依据为重点,转变为以各种借口拖延不接受统计检查为重点
对不接受统计执法检查现行统计法是没有制裁措施的,因为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只有“不接受……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才能追究法律责任,试想该单位都不让你进行执法检查,你怎么知道其“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呢。
表现之四、乡镇街道对统计数据的篡改,已转变为所谓的对统计数据的“评估”
由于存在着瞒报现象,现在个别乡镇街道对统计数据的篡改便有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即评估。对瞒报数据依法进行评估还数据以本来面目这是正确的,但往往有的乡镇为了完成计划便有意高估,于是,评估便成为篡改的代名词了。这对统计执法人员来讲,在短时间内是难以认定的。
(三)、影响统计执法的主要制约因素发生了变化
随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深入和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不知执法、不愿执法、不敢执法这个影响统计执法的主要制约因素已经有了根本变化,对于发挥统计法的保驾护航作用在统计部门的领导中已经逐步形成共识,依靠行政命令、依靠人情关系搞统计的现象逐步得到了克服,影响统计执法的主要制约因素发生了变化。
表现之一、统计检查力量、手段与统计检查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
随着统计工作内容的增多,统计执法的涉及面越来越广,从统计检查力量上来看,在基层特别是在区县由于繁重的业务工作再加上人少使得对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把握退居其次,统计检查任务往往难以落实或流于形式;从手段上来看,一方面由于经费问题,取证的必要设备也难以配备,无法适应现在行政诉讼的要求,另一方面,当今依法行政的高要求,使得行政机关要为执法付出更多的执法成本。
表现之二、全员统计执法与普查工作任务频繁的矛盾比较突出
全员执法是统计执法对实践提出的新要求,但频繁的普查任务,对基层统计部门来讲,已成为常年任务,主要精力都放到要经费、要人员、抓组织上来,全员执法实际上已成为少数人执法,这使得统计执法的广度和深度都受到制约。
表现之三、执法的技巧和能力与依法行政的新要求的矛盾比较突出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实体合法还要求程序合法,同时,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原则,使得统计部门的一些传统做法受到挑战。如要开展统计调查就必须要让调查对象知晓调查义务,过去只要开一个会布置一下就可以了,不需要做任何记录。现在不行了,统计部门必须要在这个环节上采取签领统计制度以及报表的做法。因为,一旦发生行政争议,统计部门就要拿出调查对象知晓义务的证据;过去发生迟报问题,通过电话催报一下调查对象就可以了,催不来还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来协调,现在主管部门不存在了,只有靠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但如果要处罚迟报者统计部门也必须拿出证据;等等。这些都要求统计执法者具有一定的执法技巧,要巧妙而不失和气,自然而不做作,在整个统计执法过程中都要有“证据意识”。恰恰在这方面我们的统计执法人员比较欠缺。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产生一是查不出问题,二是虽查出问题却没有证据支撑的现象。
(四)、市一级的统计执法内容发生了变化
随着全国各大城市“在地统计”工作的推广普及,市这一级已经较少面对企业,其重点已经转向对区县统计局执法的指导和对直接开展的抽样调查样本点和少量直报单位的检查。过去经常查处的拒报、迟报等行为已转为主要由区县统计部门查处。这就要求市一级的统计执法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拓宽新的渠道。
二、对加强统计法制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深入开展统计部门自身依法行政的建设工作
1、要提高统计部门自身贯彻统计法的意识。要认识到统计法是规范一切统计行为的法律,统计部门作为统计执法机关与其他部门、单位和公民一样在统计法面前一律平等,没有超越统计法的特权,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在统计评估的过程中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规范统计行为、贯彻统计法的高度慎重的搞好这项工作,就是检验统计部门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准。
2、要加强统计方法制度的规范化建设。统计方法制度是统计执法、统计行政诉讼的重要的依据和证据。当前,在这方面一是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各专业的抽样调查规则,以使其形成规范的统计制度。二是各项统计制度的规定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统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尤其要体现这一精神,而目前我们有一些统计制度在上报时效上要求过高,违反了合理性的要求,如有的专业制度1号就要求企业报上月的产值,这对于许多企业来讲是很困难的事,其结果就形成了许多错月报的现象,而统计制度却没有这样的规定,深究起来,错月报这也是违反统计制度和统计法的行为,是要严肃处理的。三是要对统计数据评估规定必要的程序、原则和修正被评估数据的必要法定手续,力求做到不仅要有定性的判断,更要有定量的依据。
3、要将依法行政的观念贯彻在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无论是调查项目的确立、调查工作的开展,调查报表的搜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调查数据的确认评估以及提供(公布)等必须依法进行,按程序操作。要结合政务公开和阳光政务的信息化建设,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当前要特别强调树立统计部门的“证据意识”,即各环节的结论都要有证据作支撑。比如,认定调查对象迟报必须有迟报的依据(如统计制度和明确的时、空、人要求,还要有证据证明该对象已获知此要求)。此外,统计部门的各种行政性文件,必须要向行政相对人讲明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并按照法定要求送达行政相对人。
(二)、突出统计执法的重点内容,探索统计执法新路
1、要开展对下级政府统计部门自身依法行政的巡查工作;
要适应统计执法重点的新变化,加强对统计部门自身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帮助指导下级统计部门规范统计行为、严格统计法制、改进自身工作。
2、各专业要把样本单位作为统计监审的重点
样本单位数据的准确性是决定整体数据的前提,因此要把样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中之重。
3、要把社会服务业领域作为统计执法的重点
对于服务业要加强统计法制的宣传教育,重点要解决瞒报和拒报问题,对于典型的统计违法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以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4、要探索开展贸易、投资等专业统计执法(统计数据检查)的途径。
对于工业和劳动工资的执法检查各级统计部门经过长期的实践比较有经验,但对于贸易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统计执法检查经验还不足,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
5、加强对区县统计执法的指导工作。
区县是统计执法的主力,在“在地统计”的新形势下,其统计执法的任务越来越重。而区县的统计执法的实践还相对较少,因此,要加强指导,并为区县统计执法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6、借力搞检查、在实践中搞好执法人员培训
所谓借力就是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统计执法中的作用,如有的地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参与劳动工资执法检查就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于统计部门不太熟悉的领域,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执法检查不仅可以查处问题,还可以对统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生动的现场培训。
(三)、与时俱进,有针对性的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
1、要改进统计法的宣传方法,以五五普法为契机掀起统计法宣传的新高潮。要做到“四个结合”,即要结合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宣传统计法;要结合重大的统计调查活动宣传统计法;要结合宪法、统计法的颁布日宣传统计法;要结合正常的统计年定报工作的开展宣传统计法。要突出“三个重点”,即突出以各级、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重点;突出以主要调查对象为重点;突出以广大统计人员为重点。要讲求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即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文艺表演、公益广告、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统计法。
2、要举办各级统计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依法行政学习班。
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统计执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统计执法水平,必须要充分重视。因此,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将各级统计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轮训一遍很有必要,以使统计部门的统计执法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削弱,也不因领导人注意力和看法的改变而转移。
(四)、开展统计信用评级工作。
在建设诚信社会的今天,统计调查对象的诚信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评级方法,建立调查对象的荣誉档案和不良记录,评定相应的星级,对于达到一定级别的诚信单位可以免于统计执法检查。
(五)、要服务大局,融入统计业务,充分发挥统计执法的保驾护航作用
统计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执法,而是要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因此,不能将统计执法与统计业务工作当作“两张皮”,而应作为一个有机的总体。统计执法应体现在统计行政行为的各个环节上,要紧紧围绕统计工作这个中心,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为统计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而保驾护航。
(六)、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制
1、要赋予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中的特别权力。建议在修改《统计法》时要考虑统计报表的时效性高和人员少以及统计调查对象面广量大的特点,在统计调查上赋予统计部门对不配合统计调查者予以及时快捷的处罚权,设置简易的程序,使统计执法机关能高效的执法,从而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否则,按照先行的统计执法的法定程序处理完毕后,统计数据早已过了上报期。
2、完善修改《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作为统计执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确实对规范统计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行为起到作用,但是该规定对统计执法的考虑是按照上门执法的形式考虑的,没有考虑到实际统计工作中大量存在的不上门的统计监管行为,该规定在执法检查程序上涵盖面过宽。如电话查询数据质量、催报统计报表等都是统计执法行为,都应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办理,如果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统计部门在正常的审核基层报表时要查询一个数据就不能通过电话查询,而必须事先制定一个检查计划,先通知调查对象,再派2个以上的执法人员上门亮证后才能进行,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很显然这是不可行的(无论从人力、精力、时间等方面来讲都是做不到的),在实际中也无人这么做。尽管,对于统计部门的这一电话查询可能没有调查对象提出行政诉讼,但作为统计部门来讲,在依法行政的今天总不能无视这一严肃的规定吧。再比如,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制发《统计检查查询书》也只能在上门执法的过程中发(请注意发《统计检查查询书》也是执法检查),否则就是程序违法,试想已经上门了,为什么还要发《统计检查查询书》,这不是多此一举吗,而大量需要发查询书的时候,往往是在未上门的情况下(实践证明发《统计检查查询书》对于解决拒报问题,提高统计调查的时效和效率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我局在科技调查时曾使用过,使得调查单位的缺领任务的状态有了很大的改善)。也许有人认为在上门执法时,当被检查者不提供资料时可以发《查询书》责成其提供资料否则按拒报处理,其实,遇到这种情况时完全可以按照“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情形追究法律责任,而没有必要再发《查询书》。
3、解决统计抽样调查中,统计行政相对人义务不公平的问题。根据现代行政法的理念,公民和法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抽样调查却打破这一原则,使得调查对象的义务不平等,对统计任务的布置和统计执法工作的开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我认为应通过补偿(或减免一定数额的税收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为统计执法奠定基础。
拟稿人:王国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