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次提案撤不掉一个违规站,岂止是尴尬?


        从2000年至今,山西省政协委员八年内提交了五次提案,要求撤掉一个违规收费站,但至今仍没能撤掉。这一现象在今年的政协山西省十届一次会议上再次引起关注。(2008年1月24日人民网转自新华社) 

         一个由山西省政府明确的性质为“收费还贷”,收费期限“暂定为二年”的许西收费站,在设立几个月后便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要求相违背的“违规站”,居然一直违规收费近15年,而没有被撤掉,成为了制约地方经济发展的“肠梗阻”和“拦路虎”。更为蹊跷的是从2000年至今,山西省政协委员八年内提交了五次要求撤掉收费站的提案,但都没有落实到位。笔者认为,这一现象所带来的影响已绝不仅仅是尴尬。当然,公路上建收费站当然有它建的道理,而撤收费站也是有它撤的理由的。可是道理和理由,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和影响下,就像“软柿子”一样可以随便捏,更像“烫山芋”一般无人能碰、敢碰、愿碰。透过这个历时八年之久、连续五次政协提案都无法撼动违规收费站的事件,我们似乎能够触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 

         政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示范者、倡导者和组织者,只有具备较高的公信力,才能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统一起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为政府部门,对于上级的规定和要求,应该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但是一些地方却受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所左右,打着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幌子,“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事情时有发生,使得政府部门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始终难以很好形成。按理,有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要求,违规收费站早就应该拆除,但是就为了所谓的吸引外资,地方政府居然拿出五条路和香港企业合资,其中就包括了许西收费站,而且一签就是23年的收入合作。这种裹挟着一定利益分成的违规事件一拖再拖,也就不足为怪了。 

         其实,对于这样明显违规的事情,不用说有政协委员坚持不懈地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提案了,就是没有提案,地方政府也应该很好地加以落实和解决。但是,因为有了政协提案,这件事情未能有很好地解决,便多了一层“滑稽”成分。政协提案作为政协委员一种主要的参政手段,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应该说,每一份提案都凝聚着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都凝聚着广大群众的民生期盼和诉求,都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积极的办理,是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受到漠视和冷遇的。但是现实中,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毕竟不是直接地执政执法,政协的监督便成了一种软监督,对官员乌纱帽的影响不是太大,于是一些不对领导者胃口的常常拖着不办,就成了一种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情况。政协的影响力,在“权大于法”的政治环境下,是很难真正实现的。 

         地方政府担当着重要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按理,应该始终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归功于人民”。但是,这样的职责要求常常被一些地方政府搁浅。有资料显示,全世界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10万公里在中国,占70%。交通部规定40公里设一收费站,而有些地方政府规定,高等级公路每20公里甚至更短路程就可设1个收费站。收费公路还衍生出一系列腐败问题。转让、收费,一系列的暗箱操作,直接导致收费公路大量成为地方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团谋利的工具。(见2007年8月6日《中国经济周刊》)鉴于此,难怪2007年5月美国《纽约时报》会发出“在中国,公路收费站到底是在为谁收费?”的疑问。当然,收费并非万恶之源,而公共服务也从来并不与收费相排斥。关键的问题在于,每一项针对公众的收费,都必须有相应的公众权利做保障,以阳光和透明作保证,一旦变成一种“垄断”,对公众利益的危害将会很惊人。作为“通行费较高,而国民对通行费可承受性是全世界最低的几个国家之一”,如果我们的收费仍没能向公开与透明寻求行政正当性,我们的“公路”仍没有向“公共”寻求合法性,再多的法律条文也只能形同虚设,政府的执行力也难以得到保证。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不是喊在嘴上的一句口号,而是要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的。“五次提案撤不掉一个违规收费站”,是一个尴尬的现实,更是一个紧迫的警示。面对全国普遍存在的“设卡收费的高价公路”问题,许西的“违规收费站”,也许只是“冰山一角”。从这个意义上说,山西省迅速拿出非凡的勇气和刮骨疗毒的胆魄,来撤掉“违规收费站”,也便有了破冰般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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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五次提案撤不掉一个违规收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