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被告提供证据真实却要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判案令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
□《甘肃经济日报》记者王云祥麻认会
三年前,陈某花了近20万元在兰州雁滩佳新商住楼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子。谁料,他还没有住安稳,管理该小区的新津物业公司就与他产生了矛盾。其实,与物业公司产生矛盾的并非陈某一家,前不久,物业公司以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将陈某等6位业主告上了法庭——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尽管法院认定陈某等6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但仍支持了原告物业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尽管法院判决原告按每平方米1.2元收取物业费,但原告对此并不领情。于是,原被告双方又于近日分别提出上访,将诉状递给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个阶段出现三个收费标准,物业收费引发物业与业主矛盾
事情缘起2006年9月份该小区发生的一起消防设施被盗事件。
当年9月15日夜里,该小区5个单元3楼至14楼11个楼层的110套消防设施(水枪、水带及连件)全部丢失,物业公司值班人员称,他们并不知道消防设施上哪儿去了。于是,有居民就向当地警方及消防部门报了案。
随后,警方在该小区地下室找到了丢失的所有消防设施。经查实,这些消防设施都是由小区的“管家”——新津物业公司拆掉的。面对公安和消防执法干警的询问,当班人员只是一再强调,他们是下苦人,他们只是奉公司命令行事。获得真相后的居民非常愤怒,一致强烈要求解除与新津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并面向社会公开聘请新的物业公司。
事实上,佳新商住楼小区住户与新津物业公司的矛盾由来已久,积怨已深。
“当初我们购房时开发商承诺物业管理费为0.8元/平方米,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时变成了1.0元/平方米,最后收的时候又成了1.2元/平方米。他们还说,这是物价局的规定。”一业主气愤的说。
“当初承诺是分户计量,但他们并没有和距离小区100多米的小雁滩供热站连接供热,而是在地下室自己安装了两台天然气锅炉进行独立供暖。为了省钱省气,他们不好好烧暖气,大部分住户家的温度只有十四五度,有的甚至十二三度。四单元有位老人晚上冻得实在不行了,就靠着暖气打地铺过夜。就这样,他们还经常半夜停暖气。”另一业主补充道。
就这样,矛盾越积越深,物业公司又拒不改正。最后,佳新小区200多户业主一致决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当时存在的问题。
矛盾愈演愈烈,业主开始拒交物业费
但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
“小区问题这么多,我们总得想办法解决!但说不上有多少人找过物业公司,说不上有多少人多少次和物业公司发生过口角。可物业公司总是推三阻四,谁家的问题也没有解决。找的次数多了,他们干脆锁上物业公司的门,几天不见人影。”一位业主反映说,“楼道里放个啤酒瓶,两分钟就不见了,但楼道里放个橘子皮,一周时间了还摆在那里。”
鉴于此,这位业主曾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小区保洁人员的管理。但物业公司的值班人员竟然对她说,你嫌我们服务不好,你可以搬出去住呀!这位业主气愤地说:“你说,这和你让自家的保姆将盘子刷干净,保姆却让你以后到饭店去吃饭有什么两样?”
后来,佳新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几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新津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目的就在于明确收费、服务等标准以及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但对此,新津物业公司始终置之不理。再后来,新津物业公司干脆贴出一张欠费通知单,上面列举了部分业主所欠水、电、暖和物业管理费等事项。
“我们拖欠物业管理费是有原因的。”一位业主说,“《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为每平方米1元,可他们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1.2元收取,这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他们首先违约。更何况,他们把小区卫生打扫得不干净,暖气也烧得不热,同时还拒不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还有人说,“物业公司说,他们按每平方米1.2元收取的标准是省物价局批复的文件。但据我们了解,物价局批复的文件明确规定,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是‘最高价格’。也就是说,只要不高于每平方米1.2元,收费就是合法的,当然《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约定的每平方米1.0元的收费标准也是有效的。”
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但法院的判决令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
“2006年9月16日上午,被当地公安和消防部门查处过的新津物业公司突然去向不明。随后,我们就收到了城关区法院的传票。”一位业主说,“新津物业公司将我们几个业主代表告上了法庭。”
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双方围绕收费依据展开了激烈争辩:原告新津物业公司认为,他们按每平方米1.2元收取物业费,是执行甘价服务[2005]76号文件精神,这是“政府定价”。而被告6位业主认为,甘价服务[2005]76号文件所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把政府文件中规定的“最高标准”认定为“政府定价”,是误导业主和价格欺诈。具体收费标准应为:(1)按《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1.0元/平方米收取;(2)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物业公司无权单方确定收费标准。”
被告6位业主还向法庭提供了省物价局出示的证明材料。这个证明材料明确说明:省物价局批复文件规定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为“最高标准”,属于“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但遗憾的是,该案的一审法院——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在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和“甘肃省物价局文件对雁滩佳新商住楼的服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并没有支持被告的答辩请求,而是支持了原告“按每平方米1.20元计算”的诉讼请求。
佳新小区的一位业主说:“法院的判决等于是自己给自己嘴巴子。这是因为,你既然认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什么不支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每平方米1.0元的收费标准呢?既然认定甘肃省物价局文件对雁滩佳新商住楼的服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为什么不按文件要求作出让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在每平方米1.20元‘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判决呢?这样的判决就是典型的‘尽管你的行为是对的,但我还是要判你有罪’的野蛮判决。”还有业主甚至发怒了:“法院作出如此判决,要么眼睛有问题,要么良心有问题!”
据了解,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下发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服,遂提出了上诉。我们期待着上诉法院对这件案件的公正判决。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判案令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
□《甘肃经济日报》记者王云祥麻认会
三年前,陈某花了近20万元在兰州雁滩佳新商住楼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子。谁料,他还没有住安稳,管理该小区的新津物业公司就与他产生了矛盾。其实,与物业公司产生矛盾的并非陈某一家,前不久,物业公司以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将陈某等6位业主告上了法庭——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尽管法院认定陈某等6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但仍支持了原告物业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尽管法院判决原告按每平方米1.2元收取物业费,但原告对此并不领情。于是,原被告双方又于近日分别提出上访,将诉状递给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个阶段出现三个收费标准,物业收费引发物业与业主矛盾
事情缘起2006年9月份该小区发生的一起消防设施被盗事件。
当年9月15日夜里,该小区5个单元3楼至14楼11个楼层的110套消防设施(水枪、水带及连件)全部丢失,物业公司值班人员称,他们并不知道消防设施上哪儿去了。于是,有居民就向当地警方及消防部门报了案。
随后,警方在该小区地下室找到了丢失的所有消防设施。经查实,这些消防设施都是由小区的“管家”——新津物业公司拆掉的。面对公安和消防执法干警的询问,当班人员只是一再强调,他们是下苦人,他们只是奉公司命令行事。获得真相后的居民非常愤怒,一致强烈要求解除与新津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并面向社会公开聘请新的物业公司。
事实上,佳新商住楼小区住户与新津物业公司的矛盾由来已久,积怨已深。
“当初我们购房时开发商承诺物业管理费为0.8元/平方米,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时变成了1.0元/平方米,最后收的时候又成了1.2元/平方米。他们还说,这是物价局的规定。”一业主气愤的说。
“当初承诺是分户计量,但他们并没有和距离小区100多米的小雁滩供热站连接供热,而是在地下室自己安装了两台天然气锅炉进行独立供暖。为了省钱省气,他们不好好烧暖气,大部分住户家的温度只有十四五度,有的甚至十二三度。四单元有位老人晚上冻得实在不行了,就靠着暖气打地铺过夜。就这样,他们还经常半夜停暖气。”另一业主补充道。
就这样,矛盾越积越深,物业公司又拒不改正。最后,佳新小区200多户业主一致决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当时存在的问题。
矛盾愈演愈烈,业主开始拒交物业费
但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
“小区问题这么多,我们总得想办法解决!但说不上有多少人找过物业公司,说不上有多少人多少次和物业公司发生过口角。可物业公司总是推三阻四,谁家的问题也没有解决。找的次数多了,他们干脆锁上物业公司的门,几天不见人影。”一位业主反映说,“楼道里放个啤酒瓶,两分钟就不见了,但楼道里放个橘子皮,一周时间了还摆在那里。”
鉴于此,这位业主曾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小区保洁人员的管理。但物业公司的值班人员竟然对她说,你嫌我们服务不好,你可以搬出去住呀!这位业主气愤地说:“你说,这和你让自家的保姆将盘子刷干净,保姆却让你以后到饭店去吃饭有什么两样?”
后来,佳新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几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新津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目的就在于明确收费、服务等标准以及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但对此,新津物业公司始终置之不理。再后来,新津物业公司干脆贴出一张欠费通知单,上面列举了部分业主所欠水、电、暖和物业管理费等事项。
“我们拖欠物业管理费是有原因的。”一位业主说,“《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为每平方米1元,可他们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1.2元收取,这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他们首先违约。更何况,他们把小区卫生打扫得不干净,暖气也烧得不热,同时还拒不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还有人说,“物业公司说,他们按每平方米1.2元收取的标准是省物价局批复的文件。但据我们了解,物价局批复的文件明确规定,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是‘最高价格’。也就是说,只要不高于每平方米1.2元,收费就是合法的,当然《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约定的每平方米1.0元的收费标准也是有效的。”
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但法院的判决令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
“2006年9月16日上午,被当地公安和消防部门查处过的新津物业公司突然去向不明。随后,我们就收到了城关区法院的传票。”一位业主说,“新津物业公司将我们几个业主代表告上了法庭。”
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双方围绕收费依据展开了激烈争辩:原告新津物业公司认为,他们按每平方米1.2元收取物业费,是执行甘价服务[2005]76号文件精神,这是“政府定价”。而被告6位业主认为,甘价服务[2005]76号文件所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把政府文件中规定的“最高标准”认定为“政府定价”,是误导业主和价格欺诈。具体收费标准应为:(1)按《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1.0元/平方米收取;(2)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物业公司无权单方确定收费标准。”
被告6位业主还向法庭提供了省物价局出示的证明材料。这个证明材料明确说明:省物价局批复文件规定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为“最高标准”,属于“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但遗憾的是,该案的一审法院——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在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和“甘肃省物价局文件对雁滩佳新商住楼的服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并没有支持被告的答辩请求,而是支持了原告“按每平方米1.20元计算”的诉讼请求。
佳新小区的一位业主说:“法院的判决等于是自己给自己嘴巴子。这是因为,你既然认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什么不支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每平方米1.0元的收费标准呢?既然认定甘肃省物价局文件对雁滩佳新商住楼的服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为什么不按文件要求作出让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在每平方米1.20元‘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判决呢?这样的判决就是典型的‘尽管你的行为是对的,但我还是要判你有罪’的野蛮判决。”还有业主甚至发怒了:“法院作出如此判决,要么眼睛有问题,要么良心有问题!”
据了解,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下发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服,遂提出了上诉。我们期待着上诉法院对这件案件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