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体制与国有企业的非公有性


  认为国有制就是公有制,国有企业就是公有制企业,这似乎是不容置疑的公理,而我的观点是,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国有制的产权形式是非公有产权,全民所有制产权形式改革的任务应是重塑公有产权,落实产权主体的权益,而产权私有化或单纯地强调职工利益的提法都是欠妥的。

  一公有产权的基本规定

  要说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制的产权形式不是公有产权,首先就要弄明白什么才是公有产权,公有产权有哪些具体规定。按照公有产权的基本含义,公有产权应是产权归一个以上的主体共有,并由全体主体共同支配,或在全体主体平等的、共同授权的条件下将产权的部分权能委托给第三方行使的产权形式。具体而言,一种产权形式要成为公有产权,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公有产权有明确的边界。说公有产权界限模糊,这只是就公有产权内部权利主体间的关系而言,但一个公有产权与其他公有产权,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的界限应该是清晰的。有人说,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资产是无主财产,这正好说明在改革中做为批判靶子的全民所有的产权形式不是“公有产权”,而是类似自然物一样没有明确的主体归属的物体。用科尔纳的话来说就叫做“父爱主义”,这正好说明这些财产是父亲(政府)的而不是儿子(公民)的。

  公有产权内部主体权利的平等性。公有产权意味着多人拥有同一产权,同一产权归属于多个产权主体,这些产权主体的地位应是平等的,公有产权的代理人(法人代表)是产权主体意识的体现者,但他并不是唯一的产权主体,否则这种产权就不是公有产权。

  公有产权的配置以共同利益为目标。公有产权是否有效率,主要看这种产权的运营是否增进了全体产权主体的福利,如果一项产权中的不同主体享有不平等的权利,或者说某项产权之外的人或集团可以不经过产权主体的同意就可以支配或处置这一产权,那么这种产权就不是公有产权。如果一个企业的财产政府不必经过其他人同意就可随意处置,这也不能算公有产权。

  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可以相互转化。而且这种转化是产权主体的自主选择,也就是说这种转化不是由外力强制推动,而是一个自发的制度变迁过程。如果一个产权是通过暴力转化而来的,那么这种产权无论冠以什么样的名称,都不是公有产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产权有支配作用的不是谁拥有产权,而是谁拥有暴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产权只能按照暴力分配,暴力虽然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但暴力的分配从来就不是平等的。

  二、国有产权不等于公有产权

  国有制不等于公有产权,更不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这一点马克思的国家学说已经说得非常明白了,根据马克思的国家学说,国家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集团制约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这个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可以在没有得到另一个阶级或集团同意的条件下,单方面制订行为规则,然后通过国家的暴力资源贯彻这些规则,从而形成一种秩序,这种秩序就是国家或阶级国家。所以国家政权本身就是一种暴力,而这种暴力资源的分配是不均衡的,一个集团占有暴力,另一个集团受这种暴力的强制,那么由这种暴力所支配的物质资源的分配也是不可能是均衡的。列宁在他的《帝国主义论》中用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对当时的资本主义进行了分析,认为帝国主义国家就是总资本家,帝国主义的国有制就是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这对广大工人而言仍然是一个阶级所私有。对于这一点,传统体制下社会主义国家的决策者也毫不忌讳,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不是全民国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物质基础,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平等分享的公有产权。

  以上观点可以说是确立我国传统体制下全民所有制的重要理论依据,所以我国的国有制并非全民所有,而是统治阶级所有,尽管这个统治阶级的代表面很广,但不能仅凭这一点就说它是公有制。既然国有制是从属于政治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种体现,那么在统治阶级内部的不同政治集团由于对政治权力的占有不同,这必然导致在产权的占有和支配上存在差距。例如在中国文革时期,在统治集团内一个集团强调物质产品生产,另一个集团重视意识形态产品的生产,在一定时期由于后一集团占主导地位,因而经济资源主要用于生产意识形态产品,所以支配国有产权的从来就是行政权利主体而不是公民。

  那么在我国传统体制时期,国有产权形式的非公有性主要体现在哪些地方呢?

  首先,不同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对产权占有的多少不同。从1956年到1980年这二十多年的时间内,中国以是否拥有政治权利为标准把人分为若干个群体,而没有政治权利的集团或个人同时也就失去了对经济资源的产权,而原来有政治权利的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一旦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也就同时失去了财产权。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右派、走资派等都曾经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剥夺了对财产的分享权。

  其次,在享有政治权利的集团内部,存在对财产权支配的不平等。在当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与产权有关的有三种权利,即资源配置权、生产调度权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权(劳动权)。资源配置权掌握在政府,生产调度权由政府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行使,工人仅有的只是劳动权。也就说在拥有政治权利的人员中,多数人应享有的产权权能也被切割,而只是做为一个简单的劳动者而存在。

  再次,在企业内部,存在权力资本对物质资本的侵蚀。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存在权力资本与物质资本这两种资源,这两种资源对国有企业的发展都是需要的,因为有了行政资本,企业就可以无偿、快速地调配物质资源,但行政资本在企业内的聚集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用行政手段来保护企业,另一方面又侵蚀企业的物质资源,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让企业适应决策者个人或领导集团的偏好,而不是真正体现社会的需要。在改革中批评传统公有制的生产与需要脱节时,说这是信息不灵敏造成的,其实这不是根本原因,听说在修湘黔铁路时,领袖说过一句话:湘黔铁路不修好,我就睡不好觉。于是“让领袖睡好觉”成了修路最响亮的动员口号。这一点在文革时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位,在当时被认为是优质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首先要用来满足意识形态生产的需求,个人的地位,领导的仕途,都决定于是否生产出了合格的意识形态产品,如果只会生产物质产品,那是只专不红,永远不可能得到重用。

  在改革中我们指责传统体制的低效率,但根据当时的制度要求,我国传统体制的效率并不低,可以这么说,我们还找不到第二个这么适应生产意识形态产品的制度结构。如果我们用今天的制度衡量,当时那种制度是低效率的,因为它没有用全部资源生产物质产品来满足社会的有效需求。但那种制度的低效率,不仅不能证明是公有制的低效率,而是公有制被破坏社会资源被强制使用产生的低效率。

  三、行政资本对劳动的雇佣

  当然,国有企业并非中国所特有,而是在国际上普遍存在的产权形式,但虽然都是国有制,由于所处环境有异,不同国家的国有企业存在重大差异。根据国家的制度差异,国有企业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市场主体国有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其他组织或个人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这种类型的国有制有三个特征,一是国家必须通过交换才能获得资源,二是国有资本向社会提供的是有限的公共品,三是国有资本在整个社会资本中占的比重不高,不会导致权力资本对物质资本的统治;另一种形式是行政国有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者,行政调配是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国家通过行政权(暴力)集中物质资源,然后雇佣劳动者组织企业,企业根据政府的意图或行为目标组织生产,而一旦忽视了公共决策的民主程序支配企业行为的往往是政治人物的个人偏好。

  行政国有制企业做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组织,它有着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特点:a、行政权力是一种资本,这种资本即行政资本在企业内起支配作用,而人力资本或劳动力所有者必须服从行政资本所有者的约束;b、劳动受雇于行政资本而不是被物质资本所有者雇佣,人们要支配物质资本,首先必须掌握行政资源,这样行政资本所有者同时也是物质资本所有者,而工人仍然是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者;c、行政国有制的行为目标是政治收入最大化,行政国有制企业需要生产两种产品,一种是物质产品,另一种是政治产品,主要是后者,因为物质产品的生产只有同时也是一个政治任务时对企业所有者才能产生足够的激励,在企业内一旦因某件事情争论不休时,只要说成这是一个政治任务,员工的思想马上统一起来,因为这是企业所有者的旨意。

  行政资本的支配作用是行政国有制最本质的特征,这一特征规定了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本属性,它支配着这种产权形式形成、发展、变革的全过程。中国到目前为此的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仍然是继续强化行政资本对企业的支配,只是行政权力的主体发生了某些变化。在改革前企业的支配权集中在政府,其中主要是中央政府手里,改革就是把行政权从政府手中交给企业领导人。我们知道,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坚持强化一种权力弱化两种权力的思路进行的,强化一种权力就是落实和坚持厂长负责制,被弱化并最后在企业消失的是党委和工会的权力,如果说改革前企业领导人掌握的是有限的行政权,那么改革以后就有了对企业的实际支配权。而行政资本掌握在政府手里与留在企业会有不同的行为,企业在国家控制下易产生官僚主义,但毕竟还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在自我约束和社会制约下也能提供有限的公共品,而一旦行政资本全部归属企业领导人,企业克服了官僚主义但行政资本也就成了私有资源,这时企业也就成了名副其实的经济人,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目标开始支配企业。所以中国的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是从行政资源在企业内首先私有化,然后以行政资源的私有化为条件将物质资源私有化,并最终完成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有一位学者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性质做了这样的归纳:我国企业的改革实际上是政府与企业家的谈判。为什么需要谈判因为企业在实际上已经不是政府的了,为什么要谈判政府才能获得利益,因为企业(准确地说是企业家)已经是与政府平起平坐的市场行为主体,政府还想要从企业中得到什么就只能通过交易。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将行政国有制改革成市场主体国有制,紧接着第二步是将大部分国有企业改制成民营企业。但这种改革思路首先要求政府改革先行一步,也就是说行政干预较少的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可以在行政体制基本不动的前提下进行,但对于受行政权严格控制的国有企业的改革,则要求行政体制改革先行一步,唯有如此,才能克服行政权力的流失进而阻塞侵吞国有资产的各种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