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对于当董事长和人民代表同样重要


  报载,天津市星河小区的居民因为“迟迟拿不到房产证”,谈判两年多仍无结果;提起诉讼后,法院的一审判决又不为小区居民所接受;最后,居民们对恰好是本选区人民代表的发展商董事长的代表资格提出了质疑,并付诸行动提出了罢免案。

  这是一起很有意思的从“物业纠纷”演变为“罢免代表”的居民自发的社会行动。居民的思维逻辑其实是很清楚的:你是我选出的人民代表,当然就有责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你自己经营的业务范围之内的事情你都一拖再拖,几年下来还解决不了,这样没有诚信的人,我们如何能相信你会代表我们去行使神圣的国家权力呢?正因为如此,我们还是请你下课——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个新闻事件正应了这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于是,我们也可以按照国际惯例,给取个名叫做什么“星河门事件”吧。

  但是,有人却不这样看:“即使开发商和业主双方在房产问题上存在合同纠纷,也应该诉诸法律,不应该把个人推到前台”。我们现在常常抨击,政府机关的决策因为没有具体的人可以问责而导致无序乃至失控,现在同样的逻辑又被搬到企业中来了。如果说开发商与其法人代表董事长不是一回事,那还要这个“个人”来当这个“全权的法人代表”干什么?

  也有人说:“公司董事长”和“人大代表”的职责是完全不同的。前者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在相应权限内负责处理公司事务;后者由选民选举产生,参政议政,对选民负责。但是,当这些职业身份和公共身份都是同一个人所扮演的不同社会角色时,人们会以此人的道德品质为中介将两者自然而然地联系起来,这种联想是合理的。正因为如此,如果从其职业身份看,此人没有尽职乃至失职,就会导致对其道德品质,譬如诚信,产生怀疑,作为选民当然有资格以此对其公共身份提出质疑,甚至采取“提出罢免”的社会行动。

  举个极端的例子,现在正在审理的“邱晓华严重违纪案件”,就是因为涉嫌重婚而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撤销全国政协委员资格。所以,对一个人的道德评判是会影响到对其公共身份的处置的。

  当然,举这个例子,并不是要将“星河门事件”与“邱晓华案件”简单类比(如有误会,先行道歉),只是想表示:其一,星河小区居民的社会行动有其合理性;其二,尽快、尽量地满足小区居民的合理要求才是董事长走出困境的最佳选择;其三,无论作为董事长,还是作为人民代表,都应该主动与小区居民沟通;其四,如果是下属办事不力,应该“挥泪斩马谡”,千万不要姑息;其五,相信董事长以自己的行动表明自己的诚信之后,小区居民也会通情达理地撤回罢免案的。

  最后,我们也可以估计到,“星河门事件”很有可能的一个结果是,居民的行动根本无人理睬。因为从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判断,无论从经济资源还是社会资源看,双方的力量对比实际上相当悬殊(要不,居民们也不会另辟蹊径来维权)。但“星河门事件”还是会在中国人为物权而抗争的历史上被记下一笔。我们对法制社会总有一个误解,认为只要成文法越来越多,加上法庭和法官越来越多,就可以达到目的,其实不然,没有社会行动与之相配合的法律法规的影响力是有限的。现代社会中的立法、执法与公众的社会行动是实现法制目标的“三叉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