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盛华仁在说明中表示,农民工队伍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全国人大中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因此,决定(草案)专门规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
应当说,这是一项尊重现实的务实之举,也是一项具有远见的明智之举。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形成并不断壮大的一个特殊群体。据粗略估计,目前我国的农民工总数已达2亿人左右,规模不可谓不大。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工却又是社会公认的弱势人群——他们过着边缘化的生活,精神上经常遭受漠视和歧视,其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权益更是难以获得充分保障。近几年,农民工从事高强度、超负荷劳动,薪酬水平偏低、且常被拖欠,社会保障缺失,安全事故频发等现象屡屡见于报端。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渊薮。
中央对农民工问题高度重视。去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从工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角度提出了40条政策措施。十一届全国人大拟增加农民工代表,则意味着对农民工权益的关注和保护正由经济权利的层面向政治权利的层面递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但观诸现实,由于农民工们长年游走于城乡之间,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工作地分离,他们的政治权利既难以在原籍行使,也无法在实际居住的城市行使,事实上处于被剥夺的状态。农民工代表的缺位,不仅存在于全国人大,也普遍存在于地方各级人大。在人大代表中吸纳农民工代表,其实是把农民工的法定政治权利“交还”给他们,使之真正从纸面上落实到政治生活当中。
另一方面,人大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我国各级人大中官员代表偏多,工人、农民等基层代表偏少的现状,近年来所受批评颇多。而农民工作为一个人数可观、并仍在持续扩张的新生阶层,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于人大之外,更是不正常的现象。只有吸纳了农民工代表,才能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社会结构的现状,从而更大限度地保证人大制定法律和决策的公平公正;也只有吸纳了农民工代表,才能使这一阶层的民意诉求得到更加直接、有效的表达,从而切实维护他们的各种合法权益。
在为农民工即将进入人大代表行列感到欣慰的同时,也有必要表达几点期望:如何使选出的农民工代表不只具有象征意义,而是能确实代表广大的农民工群体,反映他们的主张、传递他们的诉求;如何提高农民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发挥他们在人大这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应有的作用……都是下一步制度设计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尤为重要的是,人大增加农民工代表应当只是一系列制度变革的开端,而不是变革的终点。众所周知,“农民工”是个中国特有的名词,它映射出城乡分割的特殊国情。现在看来,这种以户籍制度为主要依托的城乡二元体制,不但有违迁徙自由这一基本的公民权利,也日益成为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掣肘因素,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我们期望有一天,农民工们可以不必再以“农民工”的名义,而是堂堂正正地作为产业工人的一员,坐到庄严的人大代表席上。
(本文将刊发于中央党校《学习时报》200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