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历程


    “破产”曾经是遥远而不可及的字眼,并被带上意识形态的色彩,在社会主义国家怎么会有破产呢。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产权制度改革、经济结构变化,意识形态逐渐打破,借鉴世界先进的文明科学成果、管理经验成为诸多高层推行新政的堂皇理由,破产早已为人熟知。但是一直到今天,我们国家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把更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人排除在外。为什么,改革的步子在加大,法制建设在摸索。所幸新的《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如下,目前继续有效。

    19861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4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以下简称《民诉法》)、19911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19927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1997年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企业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20027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规定》)、国务院于1994年10月发布的《关于在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于1997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

    2006年8月27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并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