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6日,本人曾写过一篇文章——准让国内商品房 迅速降价的“精五条”:
http://vip.bokee.com/article.php?id=190417
http://www.manage.org.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0497
其中第三条就是为避免异地投机性资金对当地商品房市场所可能带来的不好冲击和不良影响而写的:
三、房主户口或工作单位不在房屋所在地方的,此类房一律不得出租,凡是出租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同时,实施举报违规出租房有奖的政策,举报违规出租房的,经查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以重奖,按使用面积算,每平米奖励2000元。(单位和机构名下的房,也类此执行。)
今天看到一则消息,说的是北京市建委、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于2月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详见: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07-02/03/content_5689344.htm
通知中指出:
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因为生活需要可以在京购买一套自用、自住的商品房。购房前,必须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购买后不得随意出租、转让。
我认为:助长或推动北京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的,不仅仅是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在境内工作的华侨的投机性资金和投资性资金,还有很多是来自国内其他地区的个人的投机性资金和投资性资金,国内其他地区的个人在北京商品房市场中的投机欲望和投资实力,与很多港澳台地区居民相比的话,是不相上下的;如果只是对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在境内工作的华侨作出限制性规定,而不对国内其他地区的个人作出相同的限制性规定,这是不公平的,这是对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在境内工作的华侨的不平等的待遇或另一种歧视。另外,这种限制性规定本身也是有很大漏洞的,因为,一些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在境内工作的华侨,如果想在北京多购商品房、获得投机性的收益的话,可以很容易地以境内居民甚至本地居民的身份来达到其目的。
要想调控北京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问题,不能单一性地出台相关政策和规定,有关规定更不能不一视同仁,而应该系统地重出“组合拳”,就像本人去年提出的“精五条”,只要认真实施那“精五条”,准让国内商品房(包括北京地区的商品房 )迅速降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