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焦点透析(下)


焦点七: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范围只限于高端劳动者。

第一稿: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第二稿: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简析:竞业限制的规定要在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与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之间取得平衡,因此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应主要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对于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标准等,应尊重双方的约定。因此,第二稿对竞业限制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只限于高端劳动者。

焦点八:劳务派遣,“一仆二主”的烦恼有望解决。

第一稿: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第二稿: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到期后,应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被派遣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简析: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迅速,其秩序状况却较为混乱,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屡有发生,亟待加以规范,很多常委委员纷纷表达这样的意见。为此,第二稿在这一问题上着墨不少。第一稿规定了备用金制度,希望凭借这笔固定的资金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备用金抬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门槛,可能会产生将备用金转嫁到劳动者或者用工单位等新问题,第二次审议时这一规定已被取消。劳务派遣的另一核心问题是劳动合同问题。第二次审议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到期后,应依法续签劳动合同。毫无疑问,签订劳动合同,明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此外,第二稿还规定,禁止用工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公司搞内部派遣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还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等等。

焦点九: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更易于操作和富有人性化。

第一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五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二稿: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因防治污染搬迁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1)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2)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简析:第二稿和第一稿相比,1、裁员的前提条件提高。即由原来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改为具有“重整、经营困难、搬迁以及其他导致无法履行的情况”,大大限制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2 、裁员程序有较大改变。首先,适用裁员程序的条件,第一稿机械地规定为:需要裁减人员五十人以上的。而第二稿规定的条件是: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其次,第一稿规定的裁员程序为:说明情况+协商一致+通报劳动部门;而第二稿规定的程序为: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报告劳动部门3、裁员时优先需要保留的人员增多。第二稿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类,即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需要优先保留。

焦点十: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

第一稿:55条第1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二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简析:这一新的规定对劳动者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借故不按时发放工资的现象比较多,而索要劳动报酬要走“一裁二审”的复杂而又遥遥无期的维权之路。现在,第二稿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以说为劳动者维权开通了绿色通道。

焦点十一:工会,工会可就集体合同争议起诉

第一稿:无相应规定。

第二搞:工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简析:在新法的起草过程中,工会一直是被寄予厚望的。工会的职责也有所增加,这次第二稿在原来的基础上又为工会增加一项职责,即对于集体合同争议工会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

焦点十二:集体合同,专设集体合同一节

第一稿:分散在各个章节。

第二稿:专设“集体合同”一节。

简析:第二稿在集体合同方面一个显著变化是,设立了专门的集体合同一节。集体合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第一稿虽对集体合同作了规定,但比较分散,也不够具体。因此,为发挥集体合同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第二稿将其设为专节作出规定。

焦点十三: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国通行

第一稿:无相应规定

第二稿: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简析: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全国内流通非常不便。劳动者今年在广东打工,明年到江苏打工,今年的社会保险费就留在了广州,如果不发给其本人,他到了江苏就要另外登记,如果发给本人,又违反了社会保险的社会共济原则。这次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国通行,非常有必要,可以使劳动者把自己的保险带走,使保险能够持续的生效、衔接,促进劳动力跨地区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