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良方:取消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反腐良方:

 

取消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吉林省珲春市委办公室  李世春

20061219日)

 

    腐败是社会的癌症。不根治腐败,必有亡党亡国的危险。这些年来,全国从上至下,为反腐可谓殚精竭虑,对策层出不穷。然而腐败现象却如江河决口,愈演愈烈。对于遏贪治腐,一时恐怕难有系统性根绝的上策,但取消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是个良方。因为这两个罪名在客观实施上,其实是在保护腐败分子!

    刑法中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和受贿罪同属贪污贿赂罪,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甲向乙行贿的过程,也就是乙受贿的过程。为什么说行贿罪实际上保护腐败分子呢?因为,第一,设置贪污贿赂罪的目的是监管公共权力被滥用。受贿的一方处于强势地位,弱势的一方之所以要行贿,是因为强势方能给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谁也不会向民工行贿吧?两罪并设,同时打击强势方和弱势方,显然是不合理的。第二,两罪并设,而且量刑一样重,使受贿者有恃无恐,因为对方不敢举报!这样反而促成了双方放心地“共同犯罪”。第三,行贿罪不符合人性。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正常情况下,谁也不会自愿将财物“给予”别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滥用权力,为什么要把财物给他?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为什么要惩罚“提供”财物者?第四,“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人,本身受害在先,对方已经犯了“敲诈勒索罪”!为什么还要“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呢?根本没有道理。

    取消行贿罪的好处显而易见:行贿无罪,在违心拿出财物后,可以立即举报。而当事人举报是破获受贿罪的最有效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受贿者必然无处遁形,谁还敢受贿?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设计一个行贿奖励制度,对于行贿成功并举报者,不仅可以全额取回所“提供”的财物,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从对受贿者的罚款、被没收财产中得到奖励。相信此办法一出,天下广纳钱财的受贿者们必然股栗心战,再也不敢故伎重演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更不合理了。刑法对于该罪的规定是这样的: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什么叫“不能说明其来源”?这不符合基本的常识。“国家工作人员”应该都是神志正常的人。一个神志正常的人,对自己的财产怎么可能“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呢?如果其财产“来源”不“合法”,那自然是“非法”的了。既然“非法”,则直接推定其来源为“贪污”或“受贿”不就完了么?难道“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的“非法”来源除了“贪污”和“受贿”还有别的什么渠道吗?难道是“盗窃”或者“抢劫”?!

    所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身就是个“来源不明”的罪名。将此罪名除去,对腐败分子的震慑是非常有力的。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较轻(最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腐败者对于自己的贪污、受贿行为往往拒不交待,致使财产来源“不明”,受到较轻的惩罚。这不是客观上保护腐败分子是什么?

    因此,建议将凡是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财产,一律认定为“贪污罪”或者“受贿罪”所得,并严格按照两罪处罚规定的最高档执行。看看那些坏蛋还能不能“忘记”其财产“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