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地处浙江省北部、长三角杭湖宁发展带中间,为浙江省首个与重点高校(浙江大学)合作共建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验示范区的地级市。今年以来,在监管部门的引领下,各级银行业抓住市校合作共建新农村实验示范区、全面启动“1381工程”[1]建设这一契机,积极探索有效载体和途径,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当前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影响了支持效应的体现。
一、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支农总量快速增长。截至2006年9月末,湖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54.97亿元,比年初增加11.87亿元,增幅达27.54%,高出全部贷款平均增幅6.49个百分点;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26.62亿元,比年初增加24.40亿元,增幅达23.87%,高出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平均增幅2.82个百分点。
(二)支农产品日益丰富。今年以来,“准土地权权利抵押贷款”、“农家乐创业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失地农民创业贷款”、“新家园农户住房贷款”等新业务相继开办和完善。如安吉县、德清县农信联社今年新推出的“林权抵押贷款”,至9月末已发放24笔、累计金额2050万元,解决了部分林业企业和经营户贷款难问题,并带动了其他林业产业的发展。
(三)支农环境逐渐形成。监管部门通过制定监管指导意见、举办“新农村建设与金融服务”论坛、开展邮政储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等措施,正确引导金融资源向新农村建设领域进行有效配置;浙江省农信联社出台《关于支持湖州市建设省级新农村实验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加大合作金融支农力度;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将湖州分行列为新农村建设全国两大试点行之一,在审批权限、信贷计划等5个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二、影响支农效应的四大因素
(一)缺乏完善的政策金融支持体系。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实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消费结构升级、农业产业化发展、小企业发展等对银行业提出了新的需求。但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村是落后社区、农民是弱势群体的状况难以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因此与新农村建设相配套的金融服务必须以政策金融为基础。目前,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服务于“三农”的唯一政策性银行,其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于为粮棉油收购、加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至9月末该行在湖州仅对5家涉农企业发放商业性贷款1.3亿元,而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供给则处于真空状态;农业政策性保险仅在德清县开始试点,其他4个县、区尚未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农业贷款的风险得不到保障,影响了银行信贷投入的积极性。
(二)缺乏有效的商业金融跟进机制。随着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相继完成,商业金融在信贷资金运用上更加重视经营效益,强调责任追究,这一信贷政策和管理体制与农业高风险和低效益的现实特征形成摩擦,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金融竞相选择从农村市场退出,导致县域有限的信贷资金向大企业、大项目、优质客户集中和倾斜,商业性金融未能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据对湖州市南浔区的调查显示,至2006年9月末,6家商业银行存贷比为63.62%、贷款市场份额为47.03%,低于湖州市6家商业银行平均存贷比18.95个百分点、贷款平均市场份额28.47个百分点;而已发放的贷款中,抵质押贷款占比高达68.52%,与目前农村地区有效抵押物缺乏这一现状不相适应。
(三)缺乏充分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在农村地区,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陆续退出,农村信贷市场基本上由合作金融一家垄断,缺乏竞争主体和竞争机制。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引发两大问题。一是资金需求难以有效满足。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尽管农业综合开发、旧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资金需求较旺,但这些资金需求大多是中长期的,这就导致信贷供求期限矛盾突出,出现当前农业综合开发、旧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以民间筹资为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涉及很少的状况。二是贷款利率整体偏高。农村经济主体贷款利率普遍高于城镇,贷款成本增加,这与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扶持“三农”政策不匹配。
(四)缺乏激励导向的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公共财政对商业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激励导向作用不足。目前,除了对商业金融发放小企业贷款进行一定的风险补偿外,公共财政对支持“三农”的商业金融基本上没有相应的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和引导作用不够。二是信用担保体系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目前,担保公司普遍存在运作不规范、担保实力不足等问题。特别是一些民办商业性担保公司忽视主营业务,从事资金拆借等业务,减弱了银行与其合作的意愿。截至2006年6月末,湖州24家担保机构中,仅有14家担保机构与银行进行合作,合计资本总额1.79亿元,担保贷款余额6.09亿元,只有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贷款余额的3%左右,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地区各类实体的贷款担保需求。
三、对策建议
(一)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和导向作用。相对于信贷资金来说,财政资金的数量是有限的。因此,在保证财政投入总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当前财政对“三农”的投入结构和方式,建立政府扶持和财政补偿机制,对银行提供的政策性的支农贷款免征营业税,对因支农而执行的利率优惠财政应予以补贴,对一些特定的支农项目建议由政府纳入预算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发挥公共财政对银行信贷投放的政策引导作用,建立银行业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激励机制,实现财政支持银行、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良性互动。
(二)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形成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合力。一是加快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步伐。明确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吸收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县域和“三农”的比例,加大对县域经济、中小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发挥其连接城乡金融、实现城乡联动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经营范围。允许其经办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资源综合开发贷款等业务,增加对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在完善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强化支农作用。同时,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加大拓展在农村的开发性业务范围,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三是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突出信贷支农着力点,促进新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生活富裕,进一步发挥支农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纽带的作用。四是加快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网点直接管理工作,尽快建立邮储资金反哺回流机制。五是调动其他商业银行的积极性。鼓励其他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努力寻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加大信贷有效投入。
(三)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和信用担保机制作用,降低农村信贷风险。一是建议成立地方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采取“财政性补贴推动,市场化商业运作”的经营模式,并享受相应的税收和财政优惠。二是建立多形式的农户贷款担保基金,支持以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成立农业专业担保机构,疏通农户贷款渠道,分散农户贷款风险;建立和完善以县域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为农村地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四)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一是推进信用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条件。二是扎实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为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资金运行机制。
[1]1381工程:即建设一个省级新农村实验示范区;构筑科技创新服务、人才支撑、体制机制创新三个平台;实施产业发展、村镇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公共服务、素质提升、社会保障、城乡综合改革八大工程;实施百项重点建设项目。
一、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支农总量快速增长。截至2006年9月末,湖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54.97亿元,比年初增加11.87亿元,增幅达27.54%,高出全部贷款平均增幅6.49个百分点;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26.62亿元,比年初增加24.40亿元,增幅达23.87%,高出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平均增幅2.82个百分点。
(二)支农产品日益丰富。今年以来,“准土地权权利抵押贷款”、“农家乐创业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失地农民创业贷款”、“新家园农户住房贷款”等新业务相继开办和完善。如安吉县、德清县农信联社今年新推出的“林权抵押贷款”,至9月末已发放24笔、累计金额2050万元,解决了部分林业企业和经营户贷款难问题,并带动了其他林业产业的发展。
(三)支农环境逐渐形成。监管部门通过制定监管指导意见、举办“新农村建设与金融服务”论坛、开展邮政储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等措施,正确引导金融资源向新农村建设领域进行有效配置;浙江省农信联社出台《关于支持湖州市建设省级新农村实验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加大合作金融支农力度;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将湖州分行列为新农村建设全国两大试点行之一,在审批权限、信贷计划等5个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二、影响支农效应的四大因素
(一)缺乏完善的政策金融支持体系。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实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消费结构升级、农业产业化发展、小企业发展等对银行业提出了新的需求。但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村是落后社区、农民是弱势群体的状况难以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因此与新农村建设相配套的金融服务必须以政策金融为基础。目前,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服务于“三农”的唯一政策性银行,其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于为粮棉油收购、加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至9月末该行在湖州仅对5家涉农企业发放商业性贷款1.3亿元,而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供给则处于真空状态;农业政策性保险仅在德清县开始试点,其他4个县、区尚未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农业贷款的风险得不到保障,影响了银行信贷投入的积极性。
(二)缺乏有效的商业金融跟进机制。随着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相继完成,商业金融在信贷资金运用上更加重视经营效益,强调责任追究,这一信贷政策和管理体制与农业高风险和低效益的现实特征形成摩擦,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金融竞相选择从农村市场退出,导致县域有限的信贷资金向大企业、大项目、优质客户集中和倾斜,商业性金融未能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据对湖州市南浔区的调查显示,至2006年9月末,6家商业银行存贷比为63.62%、贷款市场份额为47.03%,低于湖州市6家商业银行平均存贷比18.95个百分点、贷款平均市场份额28.47个百分点;而已发放的贷款中,抵质押贷款占比高达68.52%,与目前农村地区有效抵押物缺乏这一现状不相适应。
(三)缺乏充分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在农村地区,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陆续退出,农村信贷市场基本上由合作金融一家垄断,缺乏竞争主体和竞争机制。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引发两大问题。一是资金需求难以有效满足。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尽管农业综合开发、旧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资金需求较旺,但这些资金需求大多是中长期的,这就导致信贷供求期限矛盾突出,出现当前农业综合开发、旧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以民间筹资为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涉及很少的状况。二是贷款利率整体偏高。农村经济主体贷款利率普遍高于城镇,贷款成本增加,这与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扶持“三农”政策不匹配。
(四)缺乏激励导向的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公共财政对商业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激励导向作用不足。目前,除了对商业金融发放小企业贷款进行一定的风险补偿外,公共财政对支持“三农”的商业金融基本上没有相应的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和引导作用不够。二是信用担保体系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目前,担保公司普遍存在运作不规范、担保实力不足等问题。特别是一些民办商业性担保公司忽视主营业务,从事资金拆借等业务,减弱了银行与其合作的意愿。截至2006年6月末,湖州24家担保机构中,仅有14家担保机构与银行进行合作,合计资本总额1.79亿元,担保贷款余额6.09亿元,只有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贷款余额的3%左右,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地区各类实体的贷款担保需求。
三、对策建议
(一)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和导向作用。相对于信贷资金来说,财政资金的数量是有限的。因此,在保证财政投入总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当前财政对“三农”的投入结构和方式,建立政府扶持和财政补偿机制,对银行提供的政策性的支农贷款免征营业税,对因支农而执行的利率优惠财政应予以补贴,对一些特定的支农项目建议由政府纳入预算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发挥公共财政对银行信贷投放的政策引导作用,建立银行业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激励机制,实现财政支持银行、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良性互动。
(二)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形成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合力。一是加快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步伐。明确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吸收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县域和“三农”的比例,加大对县域经济、中小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发挥其连接城乡金融、实现城乡联动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经营范围。允许其经办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资源综合开发贷款等业务,增加对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在完善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强化支农作用。同时,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加大拓展在农村的开发性业务范围,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三是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突出信贷支农着力点,促进新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生活富裕,进一步发挥支农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纽带的作用。四是加快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网点直接管理工作,尽快建立邮储资金反哺回流机制。五是调动其他商业银行的积极性。鼓励其他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努力寻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加大信贷有效投入。
(三)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和信用担保机制作用,降低农村信贷风险。一是建议成立地方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采取“财政性补贴推动,市场化商业运作”的经营模式,并享受相应的税收和财政优惠。二是建立多形式的农户贷款担保基金,支持以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成立农业专业担保机构,疏通农户贷款渠道,分散农户贷款风险;建立和完善以县域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为农村地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四)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一是推进信用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条件。二是扎实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为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资金运行机制。
[1]1381工程:即建设一个省级新农村实验示范区;构筑科技创新服务、人才支撑、体制机制创新三个平台;实施产业发展、村镇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公共服务、素质提升、社会保障、城乡综合改革八大工程;实施百项重点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