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写这样的文章,是看到中国的感染上爱滋病的人越来越多,传染里面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非法的性行为,不加以解决,将会危及整个国民的生命。同时,在中国向来淡漠人权,想从这个视角来探询人权的本意。其实人权不仅仅是简单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政治权。人权的范围非常的广泛,一个社会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关注人,关注任何人,哪怕是违法犯罪的人,哪怕是我们的敌人。哪一天我们社会走到人权至上,那社会是一个真正的文明社会,人的社会。
卖淫与妓女人权
卖淫作为世界最古老的行业,延绵了几千年。到了五十年代,竟在中国大地上灭绝,堪称奇迹。可性越轨者即使在这样的年代也不乏其人。改革开放后,经济多元,社会多元,导致卖淫重新出现。性乃人之本性,有性的需要就会导致卖淫的产生,这是卖淫存在的根本原因。加上复杂的社会因素,如经济贫穷不得不出卖自身;社会供给小于需求导致出卖自身能比其他劳动获利更快的利益驱动,扩大到强迫他人卖淫,组织容留他人卖淫,无不是因利而生;还会有人卖淫并非为利而求刺激等另类生活方式的个性因素。这一切导致卖淫的现实存在。因此,解决卖淫的根本不是扫黄式的堵截,而是疏导。社会来引导人的性需要,引导人的正向追求,引导夫妻关系,引导恋爱关系,这种引导绝非是法律惩罚所能解决的。发展社会经济,共同致富,不再让有人不得不出卖自身。构建社会道德体系,构筑起人们本身的道德字率,构筑人们良好的精神面貌。把这一切当成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来治理。
目前的中国现实,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那么就必须正视卖淫的社会存在,只有先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这些年来,卖淫在中国是违法行为并且只是简单的打击扫除,卖淫并没有消除,而走入隐蔽。因卖淫而引发的社会犯罪,妓女受他人控制,妓女受社会歧视,妓女染上爱滋病等疾病并无限传染给他人。这引出一个问题?妓女有没人格尊严,有没有人权?答案是肯定的。一个罪大恶极的杀人犯尚有人权在,不再是残酷的无马分尸,而用枪决或者更为人道的注射死亡。同理,妓女尽管是在从事非法行为,可她们也是人类的一份子,享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社会对妓女的歧视只应该是道德上的歧视,在法律上,妓女和其他人一样享受平等的人权。而当今民众思维中存在误区,这种误区在扫黄的执法人员中同样根深蒂固,国家也同样忽视这些人的真实存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妓女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法律就必须加以额外的保护。可事实相反,国家认为违法者就是人民的对立面,对敌人就不应该有国民待遇。中国政府害怕对妓女进行人权保护会被认为默认卖淫的合法。实际上,关注妓女的人权与默认卖淫合法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国家一面高举打击违法行为的旗帜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打击的过程中对违法者的权利加以保护,如不得刑讯逼供。国家可以利用红十字会对妓女进行爱滋病防治宣传,定期对妓女进行体检,对受控制的妓女进行解救。这都是对妓女人权的保护。这些行为不仅仅是保护妓女人权,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嫖娼的人不被传染。
以上基于一个前提,中国就目前不可能使卖淫合法,那么我们必须基于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的政策而提出的切实可行的办法。
两个网友的商榷:
有几个问题探讨 (零点发表于2004-12-4 11:52:25 )
学友提出的“妓女人权需受尊重和保护”,我很赞同,无论古代还是现代,对“妓女”一词,社会大众都是“望而生畏”的,“妓女”成了社会阴暗面的代名词,但人们(特别是政府)在猛烈抨击她们的时候,却很少关心她们的现实生存状况。这一点已造成更多的社会问题,中国政府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但我认为学友提出的个别观点值得商榷:
1、文中说“其实人权不仅仅是简单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政治权。人权的范围非常的广泛”,一个“简单”着实让人吓一跳!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宝贵人权呀,怎么可以说简单?即使妓女,对她们下最大力气保护的也应该是她们的健康权吧?要不为何还要给她们体检?妓女的健康权受不到保护的话,其他如人格尊严之类都失去了基础。
2、“哪一天我们社会走到人权至上,那社会是一个真正的文明社会,人的社会。”我想知道“人权至上”和“法律至上”是什么关系?人权是能超越法律而得到保护,还是在法律范围内得到保护的同时也受到制约?
3、“有性的需要就会导致卖淫的产生,这是卖淫存在的根本原因。”真的如此吗?学友把性需求作为卖淫的根本原因,是否有些武断?或许其中是存在类似市场需求与供给的问题。但从妓女自身看,试问有多少妓女是自愿去卖淫的?她们之所以卖淫,恐怕主要是在金钱刺激下谋取一种以出卖肉体为交换手段的经济利益。特别是那些手组织控制的妓女,她们是这些组织牟利的工具和牺牲品。经济诱因是否更根本?
4、“社会来引导人的性需要,引导人的正向追求,引导夫妻关系,引导恋爱关系,这种引导绝非是法律惩罚所能解决的。”“把这一切当成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来治理。”通过社会治理来解决妓女人权和卖淫问题,这是合乎中国实际的。但是不能忽视政府在其间的作用,在社会转型期,有很多问题,仅仅依靠道德、舆论等可能根本无法达到效果。政府必须在社会疏导中发挥指南针作用。通过政策、法律等来约束人的行为,保护人的权利。
目前,世界上似乎没有哪个国家能根本解决妓女和卖淫问题,只是处理方式不同。比如有的国家将妓女合法化,作为一个产业,设立“红灯区”。这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没有绝对的好与坏。我们国家某些地区对待妓女问题何尝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甚至个别的还出现“地方保护”、“警妓一家”现象。所以,对待妓女和卖淫问题,要在谨慎思考基础上采取适宜的策略。众多社会问题彼此间是勾连的,不能轻易下判断。
何谓“妓女人权” (无知者无畏发表于2004-12-4 16:40:59 )
物我为一学友在题目中提到妓女人权。何谓妓女人权?是作为一个妓女应享有的人权吗?那它又包括一些什么权利?包括卖淫的权利吗?人权是人之为人应有的权利。提出妓女人权我觉得与人权概念不符,那岂不是医生有医生人权?警察有警察人权?因此推测学友的意思是:妓女也是人,她们也应该享有基本人权,如生命、健康、不受歧视等等。那国家禁止卖淫嫖娼,侵犯到妓女的这些基本人权了吗?卖淫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学友关注的艾滋病传播,究其原因还是人们性安全意识不强吧,再如妇女被强迫卖淫,合法了,就都是自愿了吗?难道承认卖淫合法,等等这些问题就会解决了吗?卖淫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单纯依靠法律的强制禁止确不为一个有效的方法。关键在于疏导,这点我同意上面两位的意见。但学友从人权的角度入手谈及对卖淫的调整方法问题,我没有看到二者之间有什么重要关系。
我的回复:
非常感谢零点和无知者无畏对在下的小部分认同,更感谢毫不吝啬地拿出自己的观点,这能让我反思。真正的学术就是在碰撞中产生和进步的。
什么是妓女人权呢,深层次地想,违法者有没有人权?人权仅仅是法律上的人权吗?就违法者而言,比如,前面看一篇报道,有一缅甸人在因犯罪在中国的监狱呆了15年以后,刑满释放同时也遣送他出境,可他到了缅甸的边境,这时缅甸对他来说是那么的陌生,真让他无所适从。相反他对中国已经很熟悉,在他内心里他更愿意留在中国,可是根据中国的法律他不得不离开。我内心很难受,难道我们的法律不能让他留在中国。从这个出发,我想说的是我们是不是考虑让他留下来,让他有留下来的权利,这种权利是超越了法律上的权利,可是追本朔源,他有没有权利留下来,从人权的应然意义上,他有没有留下来的权利?我想说有,哪天我们的法律和社会真的这么关注人的权利,对人有人文式的关怀,这样的法律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才对。妓女人权也是这样,妓女尽管在从事违法的行为,可是一问她们的行为真的是违法吗?有的国家卖淫合法化说明妓女也有卖淫的权利,可是在中国,卖淫是非法的,只好放弃这个角度的思考。二问在法律上的违法难道就不应该对她们进行人文关怀,难道就要用法律简单的制裁?对于卖淫在扫黄过程中手段的简单和粗糙,实际上也是对他们人格尊严的践踏。卖淫违反法律也违反道德,扫黄的执法者在扫黄执法过程中就是用法定的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与执行,可是执法者却有这样的心理倾向,在执法中掺入自己的道德评价,这会造成执法者因为在道德上厌恶卖淫行为而粗暴对待妓女,语言侮辱、冷嘲热讽乃至其他更为严重的刑讯。如果说刑讯是法律所禁止的,那么语言侮辱、冷嘲热讽又有什么来保护?按目前中国的法律,妓女只能忍受着,这难道不是侵犯妓女的人权?!妓女人权其实是她们作为一个人而不是妓女所应该有的权利,不能因为她们是妓女而剥夺。既然在中国卖淫是违法的,她们所能被剥夺的也只能是拘留、教育,是否应该被收容劳动教养还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妓女之所以会成为妓女,绝大部分不是自愿的,人类自身的性本能,加上社会的错。我认为这两者根本的是人类自身的性本能,没有性需求卖淫就不会存在。或许我们争论谁更根本没有意义,在解决过程中是要依靠人为的社会来解决,不要忽视社会的原因,也不要忽视人的性本能,如果能够通过社会把这二者结合起来,那是最理想的状态。
以上是我的回应,请多多批评。我是希望能从这样的角度来关注人,关注人的发展,人才是社会的根本,法律的价值取向也是要关注人,我们探讨问题也是要关注人,让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