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董方伟
辩护和诉讼代理:精于案件策划和调查取证,擅长“救火”。
投资并购:注重调查,擅长分析法律关系,保障投资行为安全。
杜双华离婚案启示录
最近对两件小事儿,挺有感慨:
杜双华涉数百亿离婚案,案中有案,夫唱妇斥,当事人两厢揭短,正是高谈大论见律师像选秀翻唱风中有朵雨做的云,法制媒体拿班做势,阳光总在风雨后;
某老板有几十亿策划案,宏图狭心,高谋低就,控制权几番轮降,尚未幡然悔悟待律师如帮工默念一千个伤心的理由,项目工程捱风缉缝,山歌好比春江水。
一组对子,别样表达,无须赘述,不要长篇,自可见任何公民、任何能人、任何强人在做以法为据的事情时,疏忽不得的道理。自己疏忽不得,聘请律师疏忽不得!别忘了,办的是您非常具体的的大事儿!
杜双华先生拿出了2001年的离婚判决书,成为众矢之的;前后三个非婚生子女,皆非一母所生,原配婚...
该做一名怎样的律师
他爸是李刚 谁妈是张兰
朋友闲聊间,一位老总感慨不懂九零后,实在是老啦!我哈哈笑说“长江后浪推前浪”,正常!老总又说自己让孩子们笑话,因为他们提到“我爸是李刚”、“我妈是张兰”时,自己听的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后来上网才明白是怎么一回事儿。
这两句话目前绝对是网络热语。
据网络信息,这个李刚是某地公安部门领导,其子酒后驾车在大学校园内交通肇事导致两个女孩子一死一伤,事后竟无人敢对肇事现场情况出证;而张兰则是“俏江南”老板,女中豪杰,商界巨富,其子近期与大S闪电结婚。
且不论网络信息是否属实,也不论这两个名字是否真...
国美之争与做人
以陈晓、黄光裕为主要角色的国美之争告一段落,一台戏,很轰动。纵横研究,冷眼旁观,除那么多轮番表演,那么多说三道四外,最要紧的就剩下一句话:如何做人!
关于做人,伟人名句有重于鸿毛轻于泰山之辨证说,似乎从社会贡献大小角度论出的;坊间茶资不乏仁义礼智信之类,多有传承祖宗遗风韵致。这个人类存在就会永恒的主题,似乎难以找到唯一的、绝对的答案,因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何况说的和做的还可以有差异。由此来看这场纷争,就不奇怪谁都表演的冠冕堂皇!
市场经济允许见风使舵,国美之争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评价国美之争,可以首先赞美政府理性,也可以遑论民族品牌,还可以引用孙子兵法,结果在公众眼里仍然是没...
“侯门官司”焦点折射
“侯门官司”令人瞩目,名门恩怨谁解是非!
作为局外的法律界人士,我更关心诉讼案件本身折射的几个重大关系问题:
一、债务继承与证据适用
显然,侯瓒姐妹作为
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心理透视
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被《民事诉讼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为经营合同纠纷项下的出资纠纷。出资纠纷缘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表现为出资低于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违反约定、逾期出资、出资有瑕疵、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类型。一般而言,虚假和抽逃出资行为人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情况下,不会引发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但若其他股东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人具有抗衡的持股比例或以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情况下,则极易因资金问题引发股东出资纠纷。缘此,本文透视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心理,期为预防和处理出资纠纷案件之参考。
1.社会信用普遍低下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社会背景。市场经济...
不要亵渎律师的刑事辩护
有人问笔者为什么不直接撰文评论李庄案件?笔者坦言:不需要!再问:为什么?笔者答:说法太多,皆在笔者博客楹联中。又问:总该说点儿什么吧?笔者低头思后,答:三日内请看博客。
一、只因律师有关系就请为辩护人,委托人致命之错
刑事案件,须经历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三个部门三个阶段,三个部门是互相支持又互相制约的关系,三个阶段是层层审查和把关的过程。
侦查机关认为有主要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且应受刑事处罚,才会依法定程序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案卷被检察机关最终否定,除了公安机关颜面不好看外,被认定办了错...
商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集成概述
商业企业是指在流通领域从事商品销售和劳务服务的企业。笔者多年从事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逐渐摸索出一些规律性认识,现将自己整理归纳的集成内容简介如下,欢迎指正。
一、商业企业类型
(一)按照企业经营模式分类
店铺型:这种企业一般指开有店面,迎接顾客入场营销的企业。这类企业普遍特点是从事商业地产经营活动,依靠自主经营、出租店面或柜台、与生产厂家联销等,实现经营效益和目的,经营行为和活动较为多样复杂化。
自营型:这类企业应当属于生产企业派生企业,相当于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但为独立法人,主要销售生产...
“情势变更”不能滥用
近日,笔者接待一位咨询者,这位咨询者所在单位租用一间门市销售服装,由于该门市所在位置远离商业区,一处屋角还有漏水现象,一直少有顾客光顾,销售不畅,租期内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眼见还有一段租期,为求减亏止损目的,咨询者单位与出租人探讨解约事宜,屡次被拒。无奈之下,咨询者单位求助于律师。据咨询者介绍,他们咨询过的一些律师皆提及“情势变更”原则,说明依此提起诉讼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咨询者单位利益。我此前没有提到“情势变更”,经他说明,我就问他:你们的案子什么地方涉及“情势变更”啦?咨询者笑着坦承:正是有疑问才又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