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被《民事诉讼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为经营合同纠纷项下的出资纠纷。出资纠纷缘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表现为出资低于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违反约定、逾期出资、出资有瑕疵、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类型。一般而言,虚假和抽逃出资行为人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情况下,不会引发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但若其他股东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人具有抗衡的持股比例或以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情况下,则极易因资金问题引发股东出资纠纷。缘此,本文透视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心理,期为预防和处理出资纠纷案件之参考。
1.社会信用普遍低下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社会背景。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所有的社会性商业经营行为都反映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几千年的封建习俗在中国人头脑中深印不移,而现代社会自由观念的灌输又使人们普遍对良好社会信用秩序的建立持观望和质疑态度,不排除某些人在现实中有浑水摸鱼心理。
2.对公司经营信心不足容易导致出资犹豫。出资设立公司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其初衷都是对公司经营活动有良好的预期,但由于经营可行性研究行为的是否详尽、经营战略和计划是否适用、产品和生产体系有否竞争力、资本和技术是否足以支持公司持续发展、管理层经营能力是否足以可信,这些问题在公司发起人出资协议达成后已经不便探讨,部分信心不足或对公司前景存有疑虑的股东就容易采取违反出资义务行为,以求保护自己财产不受损害。
3.喜欢占便宜心理会支配股东不按约定出资。部分股东或是因为和其他股东在交往中居于强势地位,或是多年养成的习惯,在与他人合作中喜欢占便宜。这样的股东可能的违反股东出资义务行为几乎囊括了该行为的全部种类。其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实际出资额低于认缴额且能享有认缴额应有的股东权益。
4.股东可为缓解资金紧张状态而拒绝按约出资。部分认缴以现金出资的股东,由于在其他投资、经营或生活使用的资金链绷紧,不愿及时按约定对公司出资,构成其违反股东出资义务。认缴出资的股东也可能因其他行为需要补缴税款、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损害赔偿金、接受行政罚款处罚、被诉讼保全、被没收财产等,而资金紧张,不愿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5.出资条件重估心理会导致股东纠纷。以土地使用权估价出资的人,可能会根据土地市场价格波动而重新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因此会采取拖延评估期、指责评估机构和评估结果等方式,拒绝变更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人,可能因为其技术或权益的先进性、独占性而具有极强的竞争力,动摇按约定作价出资的心理基础。
了解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心理状态和因由,对预防、化解和处置股东出资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分析和掌握这类心态产生的社会背景和个体特征,应是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心理分析和应用技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