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笔者为什么不直接撰文评论李庄案件?笔者坦言:不需要!再问:为什么?笔者答:说法太多,皆在笔者博客楹联中。又问:总该说点儿什么吧?笔者低头思后,答:三日内请看博客。
一、只因律师有关系就请为辩护人,委托人致命之错
刑事案件,须经历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三个部门三个阶段,三个部门是互相支持又互相制约的关系,三个阶段是层层审查和把关的过程。
侦查机关认为有主要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且应受刑事处罚,才会依法定程序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案卷被检察机关最终否定,除了公安机关颜面不好看外,被认定办了错案的办案人年度评比会大受影响,若有国家赔偿的法律后果还不知道办案人会受怎样的处罚呐。您想,侦查机关愿意检察机关随便退卷撤案嘛?!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子,居然经不住推敲,被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或不是起诉的罪名,检察机关办案人颜面又在哪里呐?如果引起国家赔偿,办案人是不是也很失败啊?
司法实践中,法官了解案情劝被告人认罪伏法的案例比比皆是,谁听说有法官告诉被告人应该拒不认罪的?
这样来看,律师认识公检法某一环节的司法人员,就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出来无罪、罪轻的结果不是痴人说梦嘛!如果律师恰好和公检法各环节人员都相好,是吃这碗饭的,他(她)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据理力争吗?出鬼了吧!
那么,律师只认识法官大人,求得法官帮助给被告人减轻、免除处罚总可以了吧?可以。但是一定能做到吗?真的给减轻、免除处罚了,就不能是法官仁慈而非关系作用吗?要知道,有很多法官在量刑方面本来就有仁慈之心的。况且,可以资为单纯关系作用而减轻、免除处罚的案件往往也是公诉机关认为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的案件。
二、辩护人仅作庭辩之慨,吃亏的应该是被告人
接受了委托,收了律师辩护费,对当事人或温情或严厉,就是不痛不痒会见,不调查取证,然后堂而皇之的说“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这背后隐藏什么呐?看官想吧!
问题是,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不会对被告人有利!
试举一例:某人被指控构成受贿罪,羁押近十个月被公诉至人民法院,开庭在即。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该人供述几次反复。辩护人向被告人家属解释,根据该案情分析,被告人若不认罪,其应在五年以上量刑;如认罪,或可被判缓刑。辩护人迄今没有做任何取证工作,只是透露将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并认为被告人如果认罪服判可能求判缓刑。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就能看出端倪吧!
我认为在这样的辩护行为下,被告人一旦被认定有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已经是祖坟冒青烟了!——无论是否有人情关系起作用!
但我无法释怀的是:庭审中,辩护人能够发表无罪辩护意见,他为此会怎样询问被告人,能否得到他期待的回答?
如果被告人的回答与无罪辩护意见相一致,被告人怎么算认罪?法庭会凭什么作出判决?如果被告人的回答与辩护人预期相左,无罪辩护意见以什么为根据呐?真希望从中看不出一点儿忽悠来!
三、时代宣传和造就优秀律师,需要辩护变得更好
如果说医生诊病可以因患者称谢而扬名,中国的律师可不是这样的。中国人向来有不愿露丑的本领,谁会拿自己曾经的人生低谷去宣传呐?而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又怎么能拿认可自己品行和能力的人的刑事案例为自己贴金呐?毕竟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有本质不同!
离开媒体和业内案例宣传的作用,谁会知道中国的现实社会里,究竟什么样的律师才是称职的、优秀的辩护士?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才能了解、聘请到优秀的辩护律师?重庆赵长青老律师已然做出了样子,但年届七旬身为教授的他该与时下的晚辈不可同日而语吧!况且,是媒体才让世人关注和肯定了老人家,而不是别人!
那么,刑事辩护律师宣传的少吗?不少!对称职的、优秀的辩护律师宣传少吗?也不能说少!那么,为什么提起这样一个话题呐?因为全社会刑事案件很普遍很常见,太多的刑事案件辩护的结果和效果本来应该更好!
刑事辩护的结果不是简单的说推翻公诉意见,应该有两个参考指标:一是被告人适得其所,即实现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目的;二是律师尽力了,即为实现辩护目的,律师完成了所有应该的、能做的调查取证、质证和辩论工作,包括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有机交流。
刑事辩护的效果也不是简单的被告人及其亲友不说二话就行,也是应参考两个指标:一是有效地帮助和促进司法机关更加认真执法,不枉不纵,维护法制;二是由被告人获得应有的辩护出发,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为社会法制教育提供一份好的素材。
所以,辩护律师必须认真起来,争取做到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