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国》札记(03):契约与正义


 《理想国》札记(03):

契约与正义

2024-01-05

苏格拉底就“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与塞拉西马柯展开辩论,以塞拉西马柯认输而结束。苏格拉底的弟子们并不满意,觉得塞拉西马柯的认输很勉强,他并没有真正被说服,他们也没有真正被说服。关于正义的本质,苏格拉底还没有给大家一个明确而清晰的解释,至少值得深入值得展开的地方还很多。讨论得继续进行。

格老孔是柏拉图同父异母的兄弟,天资聪慧,性格耿直,出言无忌。格老孔建议,由他提出几个与正义有关的问题,并作出自己的解释,然后请苏格拉底来批评指正,希望借此可以了解到苏格拉底的观点。格老孔主动承担起靶子的角色,让苏格拉底来攻击。大家都觉得是好主意。

格老孔首先提起讨论的问题是:正义的本质和起源。

格老孔说:“从正义的本质来看,做不正义的事会得到好处,承受不正义的行为要受害,但是承受不正义受到的危害要超过做不正义的事所得到的好处,因此,当人们在交往中既伤害他人又受到他人的伤害,两种味道都尝到以后,那些没有力量避免受害的人就觉得最好还是为了大家的利益而相互订立一个契约,既不要行不义之事,又不要受不正义之害,这就是人们之间立法和立约的开端,他们把守法践约叫做合法的、正义的。”(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二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P314

格老孔接着说,当不义之事发生时,最好的是干坏事而不受惩罚,最坏的是受了害而没能力报复。“正义是二者的折中,人们接受和赞成正义并非把它当作一种真正的善,而是把它当作一种在没有力量去行不正义时的一种体面的事,因为任何一个真正有能力作恶的人绝不会愿意和别人订什么契约。”(P315

格老孔的这段发言让我大开眼界。我从他的这段话中读出的两个内容,至少在我接触的文献中是第一次,一是关于契约的思想,2关于边际的思想。

在西方思想史上,应用契约来解释社会制度的演进是一个重要的思路,比如“社会契约论”。这个思想比较成熟的呈现应该是在十七十八世纪。不过,在古罗马的西塞罗(前106年—前43年)那里,已经有了用“社会契约论”解释国家产生的思想。他说,国家“是很多人依据一项关于正义的决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这种联合的第一原因并非出自个体的软弱,更多的是出自自然植于人的某种社会精神。”(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P35

这么说,柏拉图的《理想国》是关于契约的更早的文献了,它不是用来解释国家产生的,而是解释正义的本质的。正义被柏拉图(格老孔)解释成一种契约的产物。一旦不正义发生,有人受益,有人受损,但受益之和大于受损之和,于是人们签订契约,不行不正义之事,群体的利益就增进了。契约就是人们共同利益的体现,遵守契约就是合法的,公正的。同“社会契约论”一样,柏拉图的“正义契约论”也不过是一个解释模型,并不具备历史的真实性,但其解释力是存在的。

柏拉图(格老孔)的那段话中还可以解读出“边际”的意义。柏拉图(格老孔)说,一旦不正义之事发生,行不正义者受益,承受不正义者受损,但受损要超过受益。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边际效用递减。我们以赌博为例可以很方便解释这个问题。假若甲乙两人财富地位相当,收入相当,在赌博中甲赢了1000,乙输了1000。看起来是0和博弈,实际上是负和,乙的损失的绝对值大于甲的受益的绝对值,因为存在边际收益递减。柏拉图或者格老孔当然不懂“边际”或“边际收益递减”,但从社会经验中是可以理解这种现象的。

读思想史的文献经常会有这样的意外收获,这也是阅读的乐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