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共同富裕有全面、系统、辩证的阐述: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傅昌波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共同富裕这一概念,是对中国式现代化社会模样的描述,也是基于大家共识的理想社会状态的一种安排。“需要强调的是,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也不是劫富济贫,更不是平均主义,是制度保障下的共同富裕。”
他同时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富裕仍然会有适度的贫富差距,仍然需要适度的激励,因为贫富均等可能导致人民失去奋斗的动力。”
上述富裕水平“适度差距”论与苏海南近20年前提出的 “分层级、不悬殊”观点不谋而合。
所谓分层级、不悬殊,就是不论是富裕程度或全面小康程度,每个家庭都不尽相同。比如,有的家庭年收入20万元,有的家庭年收入30万元,或者40万元、50万元及以上不等,但最高与最低收入之间差距决不过大;有的家庭买的是高档车,有的家庭买的是中档车,还有的家庭买的是低档车;有的家庭住的是别墅,有的家庭住的是双拼或联排,还有的家庭住公寓楼房。
“从历史经验和规律看,共同富裕一定是不同步的,不能规定某年某月某日所有人都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富裕程度,那样做是不可能实现的。共同富裕更不是劫富济贫,而是依法依规来调节过高收入和不合理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依法依规来保障低收入群体能够有尊严地生活,并且让所有中国人之间的生活质量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差距区间之内,确保最高收入家庭与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生活质量差距不悬殊。”苏海南说。
杨宜勇的观点也很明确:“共同富裕既不是劫富济贫,但是高收入群体要承担更多的共同富裕责任,共同富裕是有活力的富裕;也不是平均主义,共同富裕是有差别的富裕,不能搞大锅饭。”
高收入群体的标准是什么?
50万元以上高收入群体或成调节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共同富裕”在中央文件中已经多次提及。
2020年10月召开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是一个分水岭。这次会议对“共同富裕”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
此次会议让2035年的远景目标变得更为“丰满”,会议提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这一提法,与当下的现实情况极为吻合,用学者的话说:中等收入群体已逐渐成为“夹心饼干”。
经济学家任泽平研究发现,2014年五等分群体(编者注:五等分群体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平均分为五个等份,处于最低20%的收入家庭为低收入组,依此类推依次为中间偏下收入组、中间收入组、中间偏上收入组、高收入组)的可支配收入增速呈现出“中间高两端低”,中间群体(60%)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均超过10%,高于高收入户、低收入户以及全国平均水平。
但2017年以后,增速分布情况转变为“中间低两端高”。2017—2019年,中等收入群体(中间60%)收入平均增速6.3%,大幅低于低收入群体的9.3%、高收入群体的7.9%和全国的7.1%。
在任泽平看来,低收入户收入改善主要得益于中国扶贫政策的引导,但高收入户与中间群体差距扩大仍是需要警惕的信号。
这就不难理解中央定调共同富裕,为何强调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
会议原文是这样说的: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什么标准的收入水平算是高收入?多年前广泛提及的年收入12万元以上是否是高收入?
追根溯源,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标准之一是个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此后,12万元是否是高收入的标准,多年来一直饱受争议。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相当部分人年收入都已经超过了这个数值,12万元是否还是高收入的标准,值得商榷。
“2006年标准太旧了,应逐年随收入水平上涨相应调整。12万元肯定不能算高收入了,只能算中等收入水平。目前看,如果一个家庭年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可以算得上是高收入。”苏海南说。
到底多少钱算高收入?2019年,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曾表示,中国拥有全球规模最大、最具成长性的中等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是,以中国典型的三口之家的年收入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
言外之意,年收入50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高收入家庭。
也有不同看法,杨宜勇认为,高收入是相对的,一般说来超过当地平均收入3倍的人就算是高收入。
除了“高收入”这一概念,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还提及“过高收入”一词,提出“合理调节过高收入”。 截至目前,学界及官方尚未对“过高收入”标准有界定,但在经济领域,一些相似的概念或可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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