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未开发票,买方能否拒付货款?


 

正义之声网讯【周聪】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尾款的买卖合同案件。原告陈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利息,王某以陈某未开具发票为由不予付款付息。双方在《协议书》中未对发票事宜进行约定。

 

陈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双方在《协议书》中未对发票事宜进行约定,开具发票虽属陈某的合同附随义务,应予履行,但该案并未约定开具发票属王某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双方对付款期限有明确约定。据此,王某以陈某未开具发票为由不予付款付息,没有合同和法律根据。对付款后未开具发票问题,双方可另寻途径解决。

 

若想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剩余货款,需要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以先给付发票为条件支付剩余多少货款,这样买方就会获得先履行抗辩权从而在卖方未开发票的前提下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认真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保障己方的的权利。

 

编辑: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