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关税和盐税(四)


   2、抗日战争时期关税税则的调整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海关基本上都被侵的华日本帝国主义所控制,再加上走私贩私活动猖獗,因此,国民党政府在此期间的关税收入较之前是大幅度的锐减。国民党政府不得不进行关税的调整以获取收入。此时调整关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整进出口贸易,统制进出口货物。为此国民党政府制定战时关税政策,以便利必需品进口,禁止与军事有关的国产物资及资敌物资出口,奖励土货等物资出口,制止敌货走私,抢运物资及奖励反走私。其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1)进口税则
  为了便利必需品的进口,充裕后方物资,以适应战时环境,国民党政府于19397月规定减免进口税的办法,规定:第一,凡军事上急需之物品,如医药、交通器材、钢铁等金属品,及机器等,分别减税免税,或准予记帐;第二,凡未经禁止进口之物品,即日用必需品,其进口税一律照原税率三分之一征收,最低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七,最高为百分之八十,共二十四级。从1943116起一律从价征收,此税则有效期至战争结束为止。
  到了1941年国民党政府再度扩大了1939年免进口税物资范围,包括后方民用食需要的米、麦、杂粮、耕牛、金鸡纳霜树皮,以及由滇缅路运货入境的卡车都予免征进口税。但禁止奢侈品入口。
  (2)出口税
  调整政策规定:凡与军事有关的国产物资,如粮食、五金、废铜禁止出口。1940年成立货运稽查处,扩大禁运出口物资范围,凡资敌物资、法币、金银等禁止出口。
  对于外销土货,为了集结外汇,均尽量使之免税出口,包括生丝、茶叶、草帽、桐油等十余种货物,从19395月起列出三十三号免税货物,到1940年止免税货物共包括十三类,并规定手工艺品、农产品、农副产品,后方工厂机制货物经审核后也可免征出口税,以利外销。出口税率依照战前,未作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