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近看新闻,仿佛一下子冒出好多“黑恶势力”。4月10日,江西上饶市广丰区某街道下发通知:如不限期迁坟,将“按相关法规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制裁”。4月7日,网友爆料,贵阳某历史悠久的幼儿园悬挂起“坚持打早打小,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横幅,网友调侃这是“扫黑除恶要从娃娃抓起”。再往前,湖南湘潭、山西忻州、河北井陉三地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除恶摸排对象;还有未经证实的横幅内容显示,有地方将“恶意讨薪者”列入扫黑除恶阵营。
4月9日,一份将“医生”列为“中国十大黑心企业”就是:排名显示依次为医生、丐头、菜场商贩、建筑包头、妈咪、线人、导游、演艺人员、记者、教师,首位的扫黑除恶宣传册成为关注焦点。9日晚,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政府官方微博对外通报称,事故起因系“宣传资料照抄不当内容,相关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通报称,已对该镇《扫黑除恶进企业》宣传资料中的相关事故展开倒查,对涉事人员严肃问责。
我看到这些新闻,心里隐隐约约有些担心。
记得一位同行朋友曾对我说,她到基层采访揭黑的稿件,当地领导不接待,同行朋友坚持采访,当地领导就继续说,不听话就按黑恶势力办”。说着就打当地打黑办的电话,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当地领导被开除。每每想起此话,就对两类人充满杞人之忧。
一类是征地拆迁中,因为补偿不合理而拒不配合的;另一类是遇到事情找不到说理的地方,无奈上网发帖反映情况和举报问题的。现实生活中,这两类人并不少,会不会有一天被按黑恶势力对待?
该来的,终于来了。7月20日下午,新京报此前报道的陕西安康女子“发帖举报28次”涉恶势力犯罪案有进展。被告人李思侠女儿告诉新京报记者,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今天向其母亲送达了判决书,她从律师处获取了该份文件。判决书称,李思侠于2019年6月13日因寻衅滋事罪获刑二年六个月,其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行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
对于李思侠通过信访举报、网络发帖举报石料厂非法开采、污染环境等问题,县政府及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曾介入调查,发现其举报问题属实,对石厂给予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检方起诉书则认为,李思侠所发网帖存在夸大与诽谤。
因村民持续举报石料厂损坏村道,在李思侠等人倡导下,村民设墩限行。检方认为此系李思侠等“未经村委会讨论”擅自组织所为。律师认为李思侠等取得了村主任、村支书的签字,且设墩费用为村委会支出,第二次设墩系村委会的决定。
起诉书称李思侠索要9000元“跑路费”、不退还一万元征地款。从报道看,这两件事过程很复杂、琐碎,各方说法有异,有的被李思侠否认。律师认为均属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无关;从犯罪构成要件看,李思侠也不构成犯罪。
李思侠发帖曝光某些人的违法行为,他们便怀恨在心,这次借机对李思侠的打击报复。所以,个别地方将这些人员列为“黑势力”,确实毫无逻辑。
打黑除恶是一项系统工程,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也是当前重要的一项工作。然而,一些地方在打黑除恶的时候却做出了不少奇葩的事情。比如,前段时间就出现了将精神病患者列入打黑对象的尴尬事情。即便个别医生、精神病患者确实危害了社会,可是要搞清楚一个问题,这些人是黑恶势力吗?这与我们理解的黑社会有着本质区别。
让我们担心的是,在打黑除恶的过程中,一些地方还没有搞清楚什么是黑,什么是恶。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如果连执法部门都搞不清楚黑恶的意义,那么打黑除恶不仅不会有益于社会,反而会危害社会,让人人胆战心惊,生怕自己一不小心也被当做“黑恶势力”一扫而光。
再看全国扫黑办刚刚发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而不管是失独家庭,还是讨薪人群,或者是“拒迁坟者”,他们在维权过程中或许会有一些过激的举动,但这是不是就真够得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了?这需要法律的界定,而不是地方行政部门笼统扣上个“黑恶势力”的帽子,说你黑你就黑,不黑也黑,说不黑就不黑,黑也不黑,说他们是他们就是了。影响扫黑除恶的深入推进,对于政府的形象也是极其严重的损害。
《刑法》里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扫黑除恶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举措,中央文件明确指出,扫黑除恶必须依靠法治和规矩办事
。专项打黑治理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不能搭便车执法黑打,以扫黑为名打击公众维权抗争、借由处置经济社会民生问题,例如将民众不迁坟问题、抗拒土地征收、拆迁及各种抵抗环境污染的行动,污名化为黑恶势力行动,模糊化其经济社会问题本质。导致侵害人权的冤假错案增多。这种扫黑方式,极易侵害合法人利益和合法人权益,或侵犯维权者合法权益,引发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执法不满,危及社会稳定秩序,反而减损党国执政根基。
这一事件给了大家深刻的教训:形式主义在任何领域都可能潜存,发现它,纠正它,根除它,同样需要融入在扫黑除恶的全过程,提升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意识,完善监管制度的保驾护航作用,真抓实干,步步落实,杜绝类似“奇闻”的再次发生。
下面附文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点打击十一类黑恶势力通知。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边境地区走私护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