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房屋信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


 

隐瞒房屋信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

房屋交易过程中,为了实现签约、合同顺利履行及价格等问题,大多卖家或者中介都会有意去隐瞒某些事实,但,所隐瞒的事实对于签约构成影响的,对合同的效力会产生影响。张付杰律师按:上家隐瞒房屋信息,构成欺诈行为,致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可以要求撤销。

【基本案情】

为了结婚,孙准备购买一套两室一厅的婚房,在房产中介的介绍下,看中了刘某准备出售的房房,并20189月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内容,房屋总价为190万元,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签约后,孙某前期支付房款80万元。后经人告知,刘某出售的房屋曾发生租客跳楼自杀身亡事件,刘某签合同时未告知孙某。孙某认为这一事实对自己决定是否购买该套房屋具有重大影响,便多次与刘某协商,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予以拒绝孙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焦点】

刘某未披露房屋租客跳楼自杀事件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法理分析】

首先,刘某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循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构成欺诈。按日常生活经验及民间习俗,刘某房屋内租客发生跳楼自杀事件,往往会使房屋的价值下降,对于房屋出售价格将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而影响孙某的缔约基础,属于刘某需要披露的信息,刘某将房屋出售时未告知孙某,并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出售给孙某,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

其次,刘某出售房屋未向孙某告知房屋发生租客跳楼自杀的信息,致使孙某陷于错误,并基于错误进行了法律行为,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向刘某购买了房屋,并作为结婚用房。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孙某的诉讼主张,并给出裁判观点:刘某履行告知孙某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披露义务,致使孙某陷于错误的认识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