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考案例 案例来源:(2017)沪7101民初318号判决 徐瑞云在敬子桥经营的淘宝网络交易平台网店中购买了俄罗斯进口奶粉。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经查询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俄罗斯”,敬子桥也无法提供进口食品应具备的全部检验检疫等资料。徐瑞云认为敬子桥销售的前述食品系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同时,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进入其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核,对交易服务平台的监管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043.40元及赔偿50435元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2 案例检索情况 笔者在“无讼”进行相关案例检索后发现,以“徐瑞云”,“网络购物”关键词检索到的相关案件共11件。在这11件案例中,徐瑞云以消费者身份多次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法院均依据“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检索结果是不是意味着,现有法律完全认可原告的知假买假的索赔行为呢? 小编列了几个问题,简单梳理了下法院的裁判思路。 问题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如果不具有消费者身份,法院是否支持其多倍赔偿的要求? 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 目前比较主流的裁判观点:消费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试图通过诉讼来谋取私益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知假买假,职业打假因其存在主观牟利动机,所购买商品非用于生活消费从而认定其不属于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身份,对其明知售假而故意买假索赔的行为不予支持。 可见,如何认定购买者的消费者身份,在诉讼中至关重要。 3 问题二:如何判断原告的索赔行为存在主观牟利性? 购买者购买数量、频率是否超出一般人生活所需?是否从网络购物平台的不同商家购买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是否以与本案相同或类似的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在法院提起过诉讼? 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上述规则来推定购买者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属于职业打假,是否存在牟利性打假行为。 4 问题三:知假买假是否法院一定不会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国家工商总局的函复(法办函【2017】181号)提到,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答复看,在食品、药品领域上的知假买假行为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 5 问题四:职业打假的刑法边界在哪? 部分职业打假人打着打假的旗号,通过将自带的假冒伪劣商品与商场内的合法商品调包,以向食药质监部门举报要挟商家等手段,则有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名。 数月前一则《三名“职业打假人”被批捕,最高法不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新闻在朋友圈引发热议。 笔者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非法目的的认定上,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判断行为人威胁或要挟被害人交出钱财的手段与自身权益是否具有相关性。孙某等人对于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化妆品主张的10倍价款赔偿,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对于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的相关规定,其行为与自身权益之间显然具有相关性。只有当“职业打假人”出现开出高于商品价格数十倍、数百倍的索赔额,甚至采取调包方式去讹诈商家等明显超出自身权益之外的要求时,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之内的十倍以下或单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三”,应当视为行使消费者合法权利,为实现自己依法赔偿目的而采取的行政处理救济手段,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出具的不支持“职业打假”的答复意见,并不能突破刑法的边界。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司法解释的作用在于对现有法律如何实施作出指引,而不能突破法律规定本身对犯罪行为的限制。
职业打假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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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网购、代购、海淘等购物方式逐渐成为国人衣食住行的主流消费方式。部分购买者在明知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不合格、商标侵权、标识瑕疵等情况下仍然多次大量购买并以此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10倍赔偿,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