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按家庭年收入计征才公正


 个税按家庭年收入计征才公正

作者:刘植荣

个人收入所得税(个税)除了作为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那就是调节贫富差距。家庭作为最小社会细胞,贫富与劳动者所扶养的家庭人口数有关。所以,征收个税必须考虑家庭负担,让家庭负担重的人少交税,让家庭负担轻的人多交税,以确保低收入家庭生活必需品开支,这才是让居民体面生活、尊严做人的制度安排。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个税11种,起征点基本上都设置在800元,在这之后的35年间,工薪税3次提高起征点,由起初的800元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而其他个税的起征点却没有相应提高,稿酬、劳务报酬等个税的800元起征点38年保持不变,而且税率比工薪税高很多,都是劳动报酬,税收差别怎么这么大呢?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作家每月发表4篇文章,每篇文章1000元,每篇文章纳税28元,4篇文章共纳税112元。而领取固定工资的人每月4000元的工资根本无需交纳个税,虽然工薪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但这是扣除五险一金(有的单位还有职业年金)后的余额。以北京为例,只有工资超过4503元才有交纳个税的义务,要到达每月交纳个税112元的标准,工资需要超过7295元。如果一个作家一年写一部书出版,稿酬为13500元,他要交的稿酬所得税是1512元。要知道,写这一部书的13500元稿费是一年的劳动报酬,相当于每月稿费1125元就要交个税126元。

从事建筑、装潢等的个体劳动者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才收到一次劳务报酬,但要按一个月所得计税,由于个税是累进税率,按一个月计征要使用更高的税级税率,这就要多交很多税。大学假期打工收入超过800元也要交劳务报酬税,而且劳务报酬税的税率是20%

这就是现行个税不合理的一个方面,同是个税,都是劳动者,领固定工资的人4503元不用交个税,而作家、大学生打工等无固定收入者收入超过800元就要交个税,而且税率比领固定工资的人高得多。

近期,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对以上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其中《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指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现行个税法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例如,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该说明还指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月(6万元/年)。

这些修改是正确的,应该支持这项改革。

许多国家的个税征收是以家庭年收入来计征的。为什么说个税按家庭年收入计征才合理?举例说明。如果一个家庭有三口人,就一个劳动者工资为6000元,全家交35元个税。另一个三口之家三个人都有工作,每个人工资6000元,全家应交105元个税。人均收入2000元的家庭与人均收入6000元的家庭个税差额仅70元。如果再加上医疗开支,个税对低收入家庭更是不合理。

个税按家庭年收入计征也是国际惯例,例如,英国从1798年开始征收个税,按照家庭年收入采取累进税率征收,对年收入超过60英镑部分每英镑征收2便士,超过200英镑部分每英镑征收2先令。美国联邦政府于1913年建立了以家庭户为纳税单位、按年度收入计征、个人自主申报的个税制度。与我们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印度,根据1961年颁布的《印度个人所得税法》,他们的个税也是按家庭年收入计征。

现在,多数国家都实行网上报税,相当便利。在家庭年度报税时,计算出全家各项收入总和,然后再减去一些免税项,如全家基本生活支出、医疗费、基本教育学费、自雇劳动者的经营成本等,这样,对低收入、负担重的家庭来说,就可以实现零纳税,甚至是负纳税,也就是政府补贴贫困家庭。

从整体税制看,个税作为直接税如果在税收总额里的份额减少,由于政府支出并没有相应减少,必然要通过增加间接税得到弥补。间接税直接推高物价,让所有居民交税,增加低收入者纳税负担。

总之,要想有一个合理的税制,让富人多纳税,让中产阶层少纳税,让穷人不纳税,就必须朝着增加直接税,减少间接税的方向改革。减少间接税还可以降低物价,扩大内需,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因为一些国家把中国给企业退税认定是政府补贴,对进口的中国商品征收高额惩罚性关税。